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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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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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性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都必须执行本细则。
基本建设矿井参照执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一通三防”(即: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置“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矿井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种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仪器仪表维修员和发放人员、密闭工、通风工、防尘工、维修工等;乡镇煤矿除瓦斯检查员外,其他工种可根据实际和相近工种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两个工种),保证按《规程》和有关规定完成“一通三防”各项工作。
第五条“一通三防”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一通三防”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参与管理和上岗作业。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配齐和使用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抢险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全矿统一或单独)。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可根据实际需要绘制);
(二)防尘系统图;(三)防火灌浆系统图;(四)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二章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十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化学符号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
第十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一)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中规定执行。
(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三)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四)对于井下用风门隔断的巷道不进行风速考核。
第十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低于2℃时,应采取升温措施(在井口加装暖气管路或暖气片等空气预热设施)。
(一)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二)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空气温度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测点,应在工作面距迎头2m的风流交汇处;
2、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回风巷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15m处的风流中。
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3、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4、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发热或致冷设备,至少距离0.5m;
5、测温仪器应使用最小分度为0.5℃并经校正的温度计;
6、空气温度的测定时间一般在8:
00--16:
00。
(四)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人工制冷的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可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Q矿进=4*N*K矿通m3/min
式中:
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一般可取K矿通=1.2—1.25。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都符合《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
Q矿进=(∑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量总和,m3/min。
1、采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采=Q采1+Q采2+Q采3+……+Q采备1+Q采备2+……,m3/min
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空气温度和风速及人数分别计算,采取最大值。
有串联通风时,应按其中一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最大风量计算。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空气温度和风速等规定计算风量,且不低于其采煤时实际风量的50%。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i=100*q瓦采i*K采通i,m3/min;
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通常机采工作面可取K采通i=1.2—1.6;炮采工作面可取K采通i=1.4—2.0。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还必须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
(2)按工作面温度计算:
采煤工作面应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下表3中要求:
表3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与风速对应表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V采i,m/s
<15
0.3—0.5
15—18
0.5—0.8
18—20
0.8—1.0
20—23
1.0—1.5
23—26
1.5—2.0
26—28
2.0—2.5
注:
有降温措施的采煤工作面按降温后的温度计算。
长壁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采i),按下式计算:
Q采i=60*V采i*S采i,m3/min
式中:
V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
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面长及采高调整系数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集团公司)根据本矿区情况确定),m2。
其它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可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计算(对于确实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可参照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确定,但必须保证满足工作面配风要求)。
(3)按人数计算实际需要风量(Q采i):
Q采i=4*Ni,m3/min
式中:
Ni--第i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按风速进行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采i):
Q采i≥15*S采i,m3/min
式中: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采i):
Q采i≤240*S采i,m3/min
式中: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2、掘进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需要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Q掘)计算:
Q掘=Q掘1+Q掘2+Q掘3+……+Q掘i,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每个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炸药用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风速和人数等规定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并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i=100*q瓦掘i*K掘通i,m3/min;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应根据实际观测的结果确定,一般可取K掘通i=1.5—2.0。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还必须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
(2)按炸药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
Q掘i=25*Ai,m3/min
式中:
A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用量,kg。
大断面全断面一次爆破炸药用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应首先根据炸药量计算的需要风量选取大风量的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确实不能满足掘进工作面风量要求时,必须延长爆破后通风的时间(即延缓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若掘进巷道长度超过躲炮距离,工作人员在掘进巷道内躲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
(3)按人数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掘i):
Q掘i=4*Ni,m3/min
式中:
N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掘i):
Q掘i=Q局机i*Ii,m3/min
式中:
Q局机i--第i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m3/min;Q掘i≥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与风筒实际漏风量之和,需实测而定。
I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在实际中,为了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流处于停滞状态而引起瓦斯积聚,在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除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速不得低于0.15m/s。
(5)按风速进行验算:
1)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岩掘i):
Q岩掘i≥9*S岩掘i,m3/min
式中:
S岩掘i--第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煤掘i):
Q煤掘i≥15*S煤掘i,m3/min
式中:
S煤掘i--第i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2)按最高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掘i):
Q掘i≤240*S掘i,m3/min
式中:
S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3、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Q硐)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i,m3/min
式中:
Q硐i--第i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1)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Q机电硐室)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
Q机电硐室=3600*∑W*θ/1.2*1.005*60*△t,m3/min
式中:
∑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
△ t—机电硐室进、回风的气温差,℃;
θ--机电硐室发热系数,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也可取下表4中的数值;
1.2—空气密度,kg/m3;
1.005—空气定压比热容,kj/kg.ko。
表4机电硐室发热系数表
机电硐室名称
发热系数θ
空气压缩机房
水泵房
0.20—0.23
0.02—0.04
(2)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Q药库),应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
Q药库=0.07*V,m3/min
式中:
V—包括联络巷在内的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
按经验值给定风量:
大型爆破材料库为100--150m3/min;
中小型爆破材料库为60--100m3/min。
(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经验值给定风量:
1)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40--80m3/min;
2)充电硐室应按其回风流中的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但不得小于100m3/min;或按经验值给定风量100--200m3/min。
4、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其它各条巷道需要风量总和(Q其它)计算:
Q其它=Q其它1+Q其它2+Q其它3+……+Q其它i,m3/min
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用风量,m3/min。
各条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其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它i=100*q瓦其它i*K其它i,m3/min;
式中:
q瓦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风量系数,一般可取K其它i=1.2—1.3。
(2)按风速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的最低风量(Q岩其它i):
Q岩其它i≥9*S岩其它i,m3/min
式中:
S岩其它i--第i条岩巷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半煤岩巷的最低风量(Q煤其它i):
Q煤其它i≥15*S煤其它i,m3/min
式中:
S煤其它i--第i条煤巷、半煤岩巷的断面积,m2。
(三)煤矿企业应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和本矿区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1次。
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风量计算细则每月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核定矿井产量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1、低瓦斯矿井
P=Q*350/(q*k*104),万t/a
式中:
P—根据矿井实际进风量,核定的矿井年产量,万t/a;
Q—矿井实际总进风量,m3/min;
q—矿井上一年度平均日产一吨煤实际需要风量,即:
q上年=24*60*350*Q上矿需/A上年,m3/min.t。
式中:
Q上矿需—矿井上一年度实际需要风量,m3/min;A上年—矿井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万t/a;
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一般可取k=1.15—1.5,
中、小型矿井一般可取k=1.2—1.45;
350—矿井年工作日按350d计算。
2、高瓦斯矿井
P=Q*350/(0.0926*q*k*104),万t/a
式中:
k—矿井通风系数,一般可取k=1.5—1.9;大型矿井取最小值,小型矿井取最大值;
0.0926—换算常数,即1/(24*60*0.75%)。
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企业在安排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布局,按核定后的矿井年产量组织生产;同时,在每月制定矿井配风计划时,要根据矿井实际进风量,调整采掘部署,保证矿井实际进风量满足矿井需要风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五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旬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米处)、后(设在局扇后10米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米处)、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米处);峒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窗口处)等。
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见表5)上,同时执行旬报表和月报表(见表6、表7)制度。
表5旬测风原始记录表
测风地点
测风点断面积(m2)
表速
(m/min)
实速(m/min)
风量
(m3/min)
有害气体含量
温度(℃)
备注
CH4(%)
CO2(%)
测风员:
测风日期:
年月日
矿井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需要,矿井有效风量率和矿井外部漏风率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有效风量、有效风量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外部漏风率按以下方法计算:
1、矿井有效风量(Q有效)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的总和,按下式计算:
Q有效=∑Q采+∑Q掘+∑Q硐+∑Q其它,m3/min
式中Q采、Q掘、Q硐和Q其它分别是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或回风口后)、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进(或回)风流的实测风量。
3、矿井有效风量率(C)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即按下式计算:
C=(Q有效/∑Q通)*100%,%
式中:
Q通—各台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4、矿井外部漏风量(Q外漏)是指直接由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风量总和。
可用各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总和减去矿井总回风量来求得,可按下式计算:
Q外漏=∑Q通-∑Q井,m3/min
式中:
Q井—分别为各回风井的实测风量,m3/min。
5、矿井外部漏风率(L)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可按下式计算:
L=(Q外漏/∑Q通)*100%,%
单独一台主要通风机的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外部漏风率的计算方法同上。
6、矿井等积孔(A):
(1)单台通风机矿井等积孔(A)的计算:
A=0.38*Q通/√h,m2或A=1.19*Q通/√h,m2
式中:
Q通—主要通风机风量,m3/s;
h—负压,mmH2O或Pa。
(2)多台通风机矿井等积孔(A)的计算:
A=0.38*(Q通1+Q通2+…+Q通i)/√{(Q通1h1+Q通2h2+…+Q通ihi)/(Q通1+Q通2+…+Q通i)},m2
或A=1.19*(Q通1+Q通2+…+Q通i)/√{(Q通1h1+Q通2h2+…+Q通ihi)/(Q通1+Q通2+…+Q通i)},m2
式中:
Q通i—第i台主要通风机风量,m3/s;
hi—第i台主要通风机负压,mmH2O或Pa。
7、主要通风机效率计算:
η=(N出/N入)*100%
式中:
η--主要通风机效率。
%
N出--主要通风机输出功率,kw;N出=0.001h*Q,式中h—矿井负压,Pa;
Q—主要通风机风量,m3/min。
N入—电动机输入功率,kw;N入=√3*I*U*COSφ*η电*η传,式中I—电流值,A;
U—电压值,V;COSφ—功率因数;η电—电动机效率,%;
η传—传动效率,%。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高、中、微速风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应根据仪表性能和检验单位规定期限,至少每半年至一年内检验一次)。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即矿井必须有独立的、合理的进回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和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水平延深、开拓新采区或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汇报,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准备内容应包括:
1、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等。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员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贯通。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一道风门开启时,另一道风门不能开启)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二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并应敷设洒水降尘管路和有效的喷雾装置及消防水管路(洒水降尘管路能同时满足消防水管路要求时,可兼作消防水管路),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断电浓度大于或等于0.75%。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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