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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总则
第6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7条
第8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9条
技术系统配置
第10条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11条
第12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13条
(一)高、低压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其中至少一台为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直流电源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或直流电源供电回路。
第14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具备一路带台标的应急信号源。
第15条
第16条上行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17条
(一)编码器、复用器、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放等设备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上行链路中单节点设备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接装置;
(二)上行链路应至少具备2个切换环节,且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能通过所设置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
(三)主备高功放配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且最大输出功率可达到设备额定输出功率。
第18条应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现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具备异地接收、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
第19条
第20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21条
(一)应配置主用和备用上行天馈线系统,主用上行天线口径应不小于9米,备用天线口径应不小于7.3米,主备天线均应配置天线自动跟踪控制系统;主、备天线应可进行切换;
(二)天线与高功放距离不宜过长,C波段和Ku波段高功放系统输出口至主用天线馈源网络端口间的馈线损耗应分别不超过2dB和3dB;天馈线系统应能够在高功放最大输出功率状态下持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
(三)应配置波导充气机,并保持开启有效状态;
(四)在可能出现冰雪天气的地区,应具备切实可行的除冰雪手段;
(五)天线场区应设置防雷设施。
第22条应配置能独立承担上行播出任务的备份上行系统。
第23条
第24条播出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25条
(一)应至少监测两路接收信号,其中一路为上行播出天线接收的信号,一路为3米以下(含)小口径天线接收的信号;
(二)应对重要节点信号进行视音频实时监听监看,并监录异态视音频。
重要节点信号包括:
所有播出节目源信号、上行链路主要播出环节信号、本站节目不同口径天线的接收信号、同转发器电视节目的接收信号(非本站上行节目可只监测不录像);
(三)应配置对本转发器接收信号频谱的实时监看、记录设备;
(四)应配置地球站网管系统,全面监控播出系统设备,实现设备或运行状态异常声/光告警、异态数据存储等运行监控功能,并与全国地球站运行监测平台对接,提供相关运行数据。
第26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27条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应配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对供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28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关于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第30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中的有关规定。
第31条
应对设备机房、供配电机房、天线场区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第32条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迅设备。
第33条
第34条应按照有关规定配足备品备件,满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第35条
第36条应配备运行维护、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及频谱仪、微波功率计、微波信号发生器等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
第37条
第38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39条
(一)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应具备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上行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上行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40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第41条
(一)广播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广播传输可用度≥99.999%;
(二)电视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电视传输可用度≥99.999%。
第42条技术系统运行指标应符合广播电视行业标准《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通用规范》(GY/T146)和《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182)的相关要求。
第43条
第44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第45条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状态巡查规定等;
(五)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六)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整理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46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第47条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各类上行设备操作流程、网管系统操作流程、天线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48条运行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49条
(一)载波应保持连续发送,单一载波占用全转发器时应确保转发器工作在饱和状态,多载波共用转发器时应确保转发器工作在最小输出功率回退点;
(二)应使用大功率高功放和本站最高增益天线作为主用上行系统,确保最强上行能力;
(三)主备高功放均应接入自动功率控制系统,并保持主备高功放功率一致;除系统检修、日凌、雨雪衰过补偿等特殊情况外,自动功率提升系统应工作于自动状态;
(四)播出中临时需要进行主备设备或播出系统切换时,应提前报总局批准,应急处置时可先操作后报告;
(五)对标定上行功率的调整操作,应报总局批准;
(六)地球站周边应保持良好的电磁环境,出现电磁干扰影响播出时,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50条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1条
(一)参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182)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相应的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52条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53条
第54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5条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56条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7条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站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58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59条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包含重要保障期前的准备、重要保障期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60条新建上行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61条
第62条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63条
(一)正常播出期间需要临时停传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节目正常播出结束后需要停止发送上行载波的,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应报广电总局批准,除紧急情况外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上行业务、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64条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65条
(一)节目码流及参数变更,应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66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67条
(一)拟承担播出任务的技术系统的新建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承担播出任务的技术系统的扩建及系统性改造,应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三)系统扩建或系统性改造完成后,应进行全系统测试和调整,及时修改相关技术资料,合理调整操作流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四)技术系统新建、扩建或系统性改造,应在通过审批单位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68条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69条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70条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1条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72条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3条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74条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5条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182)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
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76条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77条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62)、《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天线维护等高危操作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天线检修维护时应停止上行载波发射,防止有害电磁辐射。
第78条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技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79条
(一)系统配置:
检查技术系统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播出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
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
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
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80条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81条
第82条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83条
(一)应针对本单位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84条值班维护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85条
(一)应设置值班长、值班员等值班岗位,播出机房每班值班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二)应设置维护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置专职维护组。
第86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87条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演练、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附则
第88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第89条
(一)广播(电视)停播率,指各套广播(电视)节目的停播总时长与各套广播(电视)节目上行总时长的比值。
公式: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每套广播(电视)节目上行时长按24小时/天计算。
(二)广播(电视)传输可用度,指各套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上行总时长占各套广播(电视)节目上行总时长的百分比。
公式:
(三)技术系统指地球站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
信号源系统、上行系统、天馈线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90条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91条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通用规范》(GY/T146)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GY/T18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
第92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93条
第94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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