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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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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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 安全色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
GB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
GB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4053.4--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
GB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T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
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
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JT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
JT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
JTJ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TJ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
TJ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
TJ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safety&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设计
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
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
4.3.1 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恢复自锁;
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当难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4.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
4.4.1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4.2装卸通道应采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4.3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4.4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4.5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
不可避免时在主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4.7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闯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211、GB50192的有关规定。
4.5照明
4.5.1 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2012及GB50034的有关要求。
4.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
4.6.1 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6.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内侧应为直角,并设有夜间反光标志。
4.6.3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4.6.4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等辅助配套设施均应符合GB4053.1~4053.4的要求。
4.6.5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与装置、工业管道、安全标志等均应按GB2893、GB2894及GB6527.2的规定涂色、标示。
5劳动安全通用规定
5.1 防火防爆
5.1.1 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5.1.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
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
5.3.1 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用。
5.3.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等安全装置。
5.3.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3.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
5.4.1 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50058、GB50060、GBJ53、GBJ54、GBJ55、CBJ59、JT/T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
5.4.3港口重要场所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其他保证供电形式。
5.4.4在所有可能由于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丽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5.4.5电力装置(变压器等)及用电设备(电动机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5.4.63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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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港口 工程 劳动 安全卫生 设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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