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筑民工住宿安置暂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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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民工住宿安置暂行标准
德建发[2008]115号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民工住宿安置暂行标准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为强化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切实改善建筑民工生活环境,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我委制订了《德州市建筑民工住宿安置暂行标准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建设建筑民工住宿安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建委办公室2008年9月25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民工住宿安置暂行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和“关爱民工”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改善建筑民工生活环境,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和省、市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搭设、使用建筑现场临时宿舍或租赁房屋对建筑职工进行相对集中安置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民工宿舍的责任主体,应为本企业招用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新建集体宿舍无偿提供或廉价租赁、搭建临时宿舍、租赁房屋安置等多种方式向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施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民工宿舍安置作为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建设(搭设)、租赁、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对建筑民工宿舍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民工宿舍安置安全、卫生、合理、和谐。
第二章新建民工集体宿舍
第六条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建筑施工企业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第七条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第八条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并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第九条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搭建安置民工临时宿舍
第十条 选址的要求
1、职工临时宿舍的布置,应便于工人生产和生活。
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内搭设或使用原有房屋设施,如施工现场内无条件设置的,可在施工现场以外进行搭建,并应优先利用施工现场附近的原有建筑物。
2、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及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
3、宿舍不得搭设在高压线下,距高压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m,也不得设置在沟、河岸边、高墙下、斜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4、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5、施工现场临时宿舍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
现场临时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划分清晰并设置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搭设的要求
1、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达到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民工生活,有利民工健康。
2、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推广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彩钢活动房。
3、搭建民工临时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备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
具有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设计构造图、计算书、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
禁止使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宿舍。
不得使用石棉瓦盖顶,严禁使用"菱苦土"或水泥活动板房。
4、建筑工地使用的活动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其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二层。
在平坦空旷地域宜搭建一层。
对因施工现场狭小确实需要搭建三层的活动房,必须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禁止搭设四层及以上活动房。
宿舍搭建严禁借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5、搭建民工临时宿舍应满足安全、保温、防火、防潮、通风、易疏散和美观等要求,墙体内外应抹灰、粉刷,室内地面应硬化,天棚吊顶。
6、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前窗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温暖季节安装纱门、纱窗。
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7、宿舍设置单层床铺,室内净高应不低于2.4米;设置双层床铺,室内净高不低于2.8米,上层床铺距顶棚应留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不得将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
8、活动房搭设应由安装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
活动房由专业队伍负责安装搭设。
搭设完毕后,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活动房,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对活动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设施的要求
1、宿舍内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并排摆放间距不得小于0.5米,实行单人单铺,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9米。
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且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严禁在宿舍内打通铺。
2、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应统一配备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电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床铺被褥干净整洁,个人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清洁。
宿舍内严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3、宿舍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穿管保护。
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5米,并应满足规范要求安全距离。
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缆电线的敷设,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
4、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5、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及防中毒措施,室内严禁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
6、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7、宿舍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8、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9、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
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内。
10、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安全、整洁。
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
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
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宿舍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房屋外应道路平整,晚间有充足的照明。
11、宿舍区应设立食堂或供民工做饭的场所,食堂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
第四章租赁房屋设置民工临时宿舍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可通过租赁房屋作为民工临时宿舍。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安置民工临时宿舍应牢固可靠,满足保温、防火、防潮、通风、疏散等要求.室内地面应硬化,天棚吊顶。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温暖季节安装纱门、纱窗。
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室内净高应不低于2.4米。
不得将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民工临时宿舍,设施应满足第十二条1、2、4、5、6、7、11项规定要求。
第五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
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九条严禁男女混居、多家庭混居。
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入住。
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民工家属探亲需要的“探亲房”,民工家属“探亲房”应与集体宿舍明显区分。
“探亲房”除满足民工临时宿舍的一般要求外,房间内须配备双人床、衣柜、桌椅以及简单的炊具等生活用品。
第二十条建立宿舍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
室内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可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
建筑工程在进行安全报监时,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民工宿舍临时生活设施方案及到位情况,提供能够证明搭建或租赁情况的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工程安全报监程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
必要时,应到现场查看。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把建筑工程民工临时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开工备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民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扣分、重新考核等处罚。
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年检、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处。
第二十六条 将民工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作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或施工现场外租赁房屋安置民工住宿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对各级组织检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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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 建筑 民工 住宿 安置 暂行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