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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态与长期资金之规划
投资型态与长期资金之规划
投資於大陸,長期資金之取得,來自募股以及舉債兩方面,前者為自有資金,後者為外來資金,其取得方式、使用型態、成本負擔各不相同。
台商在計劃投資案之始,宜從這兩方面審慎考量,做妥善之規劃。
在募股方面,應衡量大陸事業體的行業特性、業務風險、投資人之偏好、出資能力、資金來源、經營權之配置、現金流量、法令以及稅負等因素,決定適當的自有資本額與各股東的出資比率,進行募股。
股
東之來源可從以下方向加以考慮:
一、原台商發起人之現金投資、技術投資、專利權或機器設備投資。
二、上、下游同業,或因私人關係而參加投資者。
三、以參與企業投資為專業之「創投公司」或「開發公司」。
四、大陸上以投資為專業之政府單位。
五、大陸方面之同業。
六、以境外控股公司之名義〔如註冊於租稅天堂、與大陸簽有投資保证協定或租稅抵減協定之國家〕,握有大陸廠之股份,並在其它國家申請上市或上櫃。
舉債方面,應從債權人所列之授信條件、事業體本身所具備之舉債能力、將來還本付息之現金流量、對公司財務結構與債信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因舉債而產生之資金成本等因素加以考量,而擬定適當之舉債金額,與確切可行之償還計劃。
長期之舉債來源,約為以下三者:
一、長期借款:
可借自金融機構〔如銀行或信託公司〕、股東〔股東借款可視日後公司業務之發展,轉為增資款〕、交易對手〔包括預收之權利金或保証金〕、政府中有關獎勵或輔導之機構。
二、發行公司債:
對特定對象或不特定對象發行公司債。
三、長期應付款:
如應付工程營繕或機器租賃款。
對公司而言,募股所得者為自有資金,屬「股東權益」;舉債所得者為外來資金,屬「負債項目」,此二者之比較如下:
一、財務結構:
自有資金足,則財務結構佳,應付困難之能力強,債信等級自然提昇。
反之,負債總額及負債比率假设高,則影響財務結構品質,降低債信等級。
二、債權與股東權益之差別:
舉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公司有債息及還本之請求權,此皆為絕對性之權利,不管公司營運狀況如何,都必須支付。
而以募股方式籌措長期資金時,股東對公司有股息分派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權,前者必須公司有盈餘,且經股東大會之決議始得分派,後者須俟公司解散才得分配。
在法律上,公司解散時,債權優於股東分配權。
三、資金運用期限:
舉債有一定的還本到期期限。
而募股除「特別股」於發行條件中明訂流通期限而依法收回,及「一般股」依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167條〕可收回或收買之外,除非公司辦理減資或解散,否則股東不得收回其出資。
因此,發行股份可視為取得永久性之資金來源。
四、參與經營權:
除「特別股」股東以發行條件排除其權利外,其它之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董監事,及被選舉為董監事之權,並藉此參與公司之經營。
至於債權人則無此權利。
五、公司形象:
優良之股東結構〔如金融股東或官股〕可提昇公司形象與債信等級,債權人則無此影響力。
充裕之自有資金〔股本〕,對在大陸投資之事業體而言,為不可或缺之要件。
台商一样皆偏好獨資經營,而不喜面對合夥事業所可能衍生之經營治理問題。
然而,獨資事業常受到發起人本身出資能力之限制,或缺少創業夥伴在資訊、資金、公司債信、業務機會等方面之協助,而必須獨力應付公司業務發展上的種種需求,難以順利擴大其經營規模,或創造獲利空間。
除非是百分之百獨資,否則在邀集合資時,宜對股東成份及出資比率妥為規劃。
以下幾個建議頗值得參考:
一、外資比率大於中資,可幸免公司經營權完全被當地股東掌控。
所謂外資包括台商原發起人、國外上下游同業、以及大陸境外之創投公司,例如中方佔30%,台方佔40%,外國銀行佔10%,境外之創投公司佔20%,則為相當理想之比率。
二、大陸合作夥伴之挑選,應著重其是否提供公司所亟需之業務機會〔原料或市場〕,並能提供對公司有利之交易條件,而非以合資公司供養當地夥伴。
三、幸免與當地僅能以土地廠房作價投資之對象進行合資,此類夥伴多半高估其土地廠房之價值,而完全仰賴台方之現金股本,對合資事業的貢獻度不大,以台方立場而言害多於利。
在大陸設廠所需之土地廠房宜購置或租用,不宜以合資方式取用,以免引入長期累贅。
四、中方股東之債信能力優良者,可藉其債信協助合資公司在當地銀行取得「無擔保授信額度」,減輕台方股東及合資公司之資金負擔。
五、幸免與當地僅能提供「专门政商關係」之對象合資,此類股東對公司之貢獻僅止於其专门關係存在之時,所希望者為台商之現金出資,常易藉其特權佔盡公司之廉价,台方股東未蒙其利先受其制,一旦其特權發生變化,反成為公司之負擔。
貳、如何利用兩岸三地之金融機構
一、與金融機構往來之道
金融機構對客戶提供之服務,依其是否承擔財務風險,可分為「非授信類之服務」,與「授信類之服務」兩種。
要求銀行融資,無論是貸款、押匯、請銀行開發保証函或信用狀,第一必須要由銀行給予授信額度,在銀行核可的授信額度範圍內,才能够動撥所需的融資項目。
銀行給予授信額度之前,必先針對該融資對象進行評估,根據融資對象的債信能力,和該項融資業務的風險度,決定適當的授信條件。
而所謂授信條件包括授信用途、額度大小、動用及償還方式,與擔保條件。
授信條件中,極重要的一點在於對擔保品的要求。
債信等級高的客戶,能够得到「無擔保授信」的待遇;中等債信的客戶,銀行可能要求某種程度的「部份擔保」,才會給予授信;假如融資項目屬於風險度較低,且本質上又是具有「自償性」的業務種類〔如出口押匯〕,那麼擔保品的要求就可視情況放寬一些;至於債信等級較差的客戶,就必須提供十足的擔保品,才能獲取銀行的授信。
通常,金融機構所認可,並能同意的擔保品,只有以下四種:
1.現金或定期存款
2.其它金融機構之保証函
3.不動產抵押
4.動產擔保
大陸上關於動產鑑價以及處分的法令規章較不完備,金融機構多不同意動產作為擔保標的物。
另外,自一九九四年初起,原有實施的「現匯質押人民幣貸款辦法」被取消後,大陸銀行提供授信融資,除了針對優良債信客戶的「無擔保額度」外,其能同意的擔保品,就只剩下不動產抵押,以及仰賴外商銀行提供的「擔保信用狀」〔stand-byL/C〕兩種。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假设是與債信優良的中方國營公司合資,則可藉中方股東提供的保証,提昇合資企業的債信等級,從而減少擔保品之負擔。
二、大陸上之中資銀行與外商銀行
大陸上的中資銀行,能够同時承做人民幣與外匯兩種業務,而外國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只能承作外匯業務而已。
僅有極少數的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獲准承辦人民幣的存、放款業務。
外國銀行雖然一样在大陸不得承做人民幣存、放款,然而因為其海外分支機構與通匯聯行多,處理諸如國際匯款或信用狀等的外匯業務較為迅速,同時有些銀行可安排把授信額度放在國內外分行間流通使用,因此仍旧值得與其往來。
台商在大陸,同時保持與中資銀行以及外商銀行兩者的業務往來,专门重要,专门與進出口有關的行業,或是必須在兩岸三地間撥轉授信額度者,更得借重外商銀行的通匯網路,例如把台灣母公司的原有授信額度,撥出一部份到香港,供香港分公司使用,或把大陸廠的授信額度撥到香港,支援香港的業務,都宜利用外商銀行的協助。
外商銀行在大陸之分行經理,可核准之「無擔保授信」權限通常不高,一样約在美金五十萬元左右,超過此權限範圍,則要全額擔保或報請國外總行核准才能授信。
而外商銀行因不易處分大陸之房地產,故多半不願同意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只能憑藉外幣定期存款〔可用台商境外公司之名義存在境外之外商銀行〕或靠銀行間之保証函進行授信。
中資金融機構因能處理人民幣業務,又能承担大陸之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同時也易於把原授予中方股東之額度撥給合資公司使用,故台商不應忽視與其往來之重要性。
取得授信之理想方式為先利用中方股東在中資銀行之額度,以及大陸廠房土地之抵押,在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建立授信額度,於此額度內留一部份在中資銀行使用〔例如借人民幣周轉金〕,其餘部份由中資銀行向外商銀行開立保証函,以此在外商銀行取得外匯額度,支援進出口作業。
假设有餘裕,則利用外商銀行的「分行間保証」,進一步把多餘的額度撥到香港,供台商的香港分公司使用。
在挑選中資金融機構時,宜向當地的外商銀行經理諮詢,由其推介適當的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以確定該外商銀行能同意其指定之中資金融機構所開立的保証函。
三、香港之銀行
挑選香港之往來銀行,應先考慮台商香港公司之業務需求,再選擇與自己最適合之銀行進行往來。
假如香港公司要紧業務是從事兩岸間接貿易,而交易方式大多為匯款,則宜選擇與大陸銀行通匯關係較為紧密之香港銀行,以求匯款之迅速。
例如華比銀行〔BelgianBank〕與大陸各要紧都市之中國工商銀行都有直截了当的美金與港幣戶頭,匯款之清償無須透過紐約聯行,解款自然比其它銀行為快。
又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與其大陸境內各分行都有人民幣帳戶,處理人民幣匯款與對帳,應比其它銀行迅速。
假如經常以香港公司名義申請開信用狀或押匯,則宜選擇規模較小的銀行,或大銀行的小分行。
因為信用狀業務比匯款業務的手續較為繁雜,經常有改單、贖單、寄單、轉貸款等工作,太大的銀行比較不親切,動不動就退件,而小單位人員少,經理與辦事員比較重視客戶關係,容易應付客戶的专门需求,文件上的小瑕疵或手續稍不完備,較易得到銀行員的通融與親切服務。
台商的香港公司多半規模小,沒有固定資產,甚至只是一個「紙上公司」,要在香港的銀行獲取授信額度,只有靠提供定期存款或其它銀行的保証函作為擔保。
銀行保証函可來自台灣的銀行,不同的銀行間以「擔保信用狀〔stand-byL/C〕」型態為之,同一銀行的不同分行間,則以「分行間保証〔interbranchindemnity〕」或「額度流用〔creditlineallocation〕」的方式為之。
假如利用外商銀行的大陸分行與香港分行間之額度流用,把大陸廠的額度移往香港使用,自然可減輕台灣母公司之負擔。
香港有許多金融機構,在傳統的授信或貸款部門之外,另設有投資部門,針對「前途看好、具獲利潛力」的企業,參與直截了当投資。
亦有許多創業投資公司專門尋找合適之投資標的,適時介入。
台商在大陸的事業體假设能引進此類資金的加入,其效益比單純求取授信更佳。
四、台灣的銀行
在台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的外商銀行,幾乎都有香\line港分行,其中也有許多在大陸設有分行者。
利用這些銀行把台灣母公司的授信額度,撥一部份到香港使用,甚至再進一步撥到大陸使用,雖然是簡便可行之辦法,但此種做法,徒增台灣母公司之負擔,除非台商在外投資之事業體全然無法就地獲取授信,否則不宜完全仰賴台灣母公司之支援。
台灣之銀行如華南銀行等,在香港雖有分行,但「就地授信」之能力有限,且不得與大陸境內之中資銀行通匯,對台商而言,假设僅利用其把台灣之額度撥往香港使用,獲益不多,不如利用外商銀行,更有空
間。
台灣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因可對境外客戶提供許多優惠,值得台商將其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之外匯業務,置於台灣之OBU操作,或邀其貿易對手〔如東南亞客戶〕到台灣之OBU進行交易,可
省卻許多費用。
參、大陸台商獲取財務支援之管道
大陸的台商公司,能獲取財務支援的管道,約可從金融機構、大陸政府當局、股東,以及交易對手等四方面考慮。
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財務支援,係以各種授信方式為之,如貸款、保証、開信用狀、押匯、貼現、承兌等。
而金融機構對授信客戶的要求則為債信等級,或是擔保品。
債信等級高的企業,可得到無擔保授信的禮遇,債信等級不夠的企業,唯有提供擔保品一途。
因此,大陸的台商,假设能提昇其債信等級,則負擔最為輕鬆。
債信等級的提昇,最快的方式為藉重投資者〔股東〕原有的債信。
台商假设與大陸的優良國營公司合資,利用中方股東的債信,分享其在當地銀行已有之授信額度,亦即要求中方股東提供保証,幫合資公司在銀行取得無擔保額度,自然對合資公司的營運,有莫大助益。
金融股東的加入,對企業體的債信提昇,也有立竿見影之效。
金融股東可來自外商銀行的投資部門,以及大陸境內或境外的創業投資公司。
假如必須提供擔保品給銀行,換取授信額度,所需之擔保品,可利用在大陸購置之不動產,或由境外銀行開給大陸銀行之擔保信用狀〔standbyL/C〕。
台商在大陸之投資,假如是引進高新科技,或是產製進口替代品,根據大陸政府之獎勵、輔導或優惠措施〔如火炬計劃〕,向當地政府有關單位申請直截了当補助、融資,或由政府提供保証,藉以向金融機構取得授信,亦為可行之道。
合資夥伴所提供之股東借款,比起向銀行融資,手續更為簡便,資金成本更為低廉。
股東貸予公司之借款,在公司尚未獲利之前,仍有利息收入,等公司營運上軌道,可視業務發展情況,將股東借款轉為增資,假设不幸公司營運不佳,股東針對此部份借款尚可藉債權人之身份,優先撤回,以出資人立場而言,為「進可攻、退可守」之安排。
對公司而言,不失為快速取得財務支援之途徑。
股東假设非以現金方式貸予公司,亦可用股東聯保,或由股東提供其名下之擔保品給銀行,取得授信。
大陸股東可提供之擔保品為不動產,境外股東則為海外之定期存款或透過境外銀行開出之擔保信用狀。
境內或境外貿易對手所提供之優惠條件,亦為公司不可或缺之財務支援。
下游廠商或境外買方所提供之預付貨款、存入保証金;上游廠商、境外供應商或工程營繕單位所提供之分期付款、租賃、賒帳條件、寄售方式、委託加工等,都可協助公司減輕財務負擔。
肆、固定資產之長期融資
大陸上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物所有權,皆可用來向銀行抵押,取得授信額度。
一样外商銀行因不易處分擔保品,故不願承担房地產作為抵押。
在大陸購置的廠房土地,只能抵押給中資金融機構〔銀行或信託公司〕。
假如需要在外商銀行設立授信額度,則可請承担抵押品的中資金融機構,開立保証函給外商銀行。
這種在外商銀行建立起來的額度,常可進一步撥轉到香港來使用。
大陸工廠所需之機器設備,通常不易被銀行同意為擔保品而憑以獲取融資。
一样投資者可採之方式如下:
一、以不動產抵押給銀行,取得授信額度,在額度內借人民幣,採構大陸當地製造之機器或設備。
二、以大陸銀行授予之額度,開信用狀向境外採購機器,進口後之融資視當時之貸款成本,選擇借外幣或人民幣。
三、以台灣或香港銀行授予之遠期信用狀額度,採購機器進入大陸作價投資。
四、利用大陸境內之外商租賃公司開狀進口機器,再向其租賃。
五、由中方股東利用其原有之銀行授信額度,開狀向台方的香港公司採購機器,中方即以該機器設備作投資;台方則承諾以出售機器所得的一部或全部押匯款,作為現金投資。
伍、營運資金之短期融通
理財不變之法則,在於「資產留在強勢貨幣,負債掛於弱勢貨幣」。
假如對人民幣之匯率走勢看貶,則儘量把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票券、其它短期投資等〕留存於美金或其它外幣型態;而把負債項目〔銀行借款、私人借款、關係企業往來借款、應付款項、預
收款項等〕掛在人民幣。
如此一來,資產可獲保值,而日後償還負債則較為輕鬆。
短期營運資金,可由以下管道獲得融通:
一、在銀行授信額度內取得短期貸款。
二、投資事業假设屬獎勵項目,則可取得政府或相關機構之專案貸款。
三、關係企業或股東間往來貸款。
四、台商彼此間,以境外之外匯資產作質押,而進行人民幣借貸。
五、關係企業間或交易對手間,用「擴大預付款」或「延續應付款」方式,以「擁有較多額度之一方」或「舉債成本較低之一方」來支援另一方。
陸、進出口貿易融資
進出口貿易之財務操作要領,在於確保貨款之清償與幸免資金之積壓。
前者之關鍵係慎選各種「付款條件」,後者之技巧則重於善用各種「金融產品」。
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之付款條件有以下幾種:
1.預付貨款(advancepayment)
2.即期信用狀(sightL/C)
3.遠期信用狀(usanceL/C)
4.付款交單託收(D/P)
5.承兌交單託收(D/A)
6.記帳交易(openaccount)
7.分期付款(instalment)
8.寄售(consignment)
非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其付款條件自然以信用狀方式較公平且易為雙方同意。
然而開立信用狀常須負擔銀行費用,而且,在缺乏銀行授信額度時,進口商必須繳交十足保証金,出口商也不能在發貨後赶忙得到銀行墊付押匯款,皆造成無謂的資金積壓。
因此,在跨國企業母子公司間,或交易對手間彼此並不耽心拒付風險時,經常捨棄信用狀,而採用預付、託收、記帳,甚至寄售或委託加工等方式來清償貨款。
台商在大陸與香港二地的銀行,取得授信額度較不容易,於處理進出口業務時應善用各種對自己最有利之金融產品,以節省寶貴的額度,一样可採用的措施如下:
一、在大陸的銀行建立授信額度時,儘量要求包括遠期信用狀、打包貸款〔相當於台灣的「外銷前貸款」〕、託收墊款、押匯墊款等。
二、關係企業間,儘量使用記帳交易、預付或委託加工,以「有額度的一方」或「融資成本較低的一方」來支援另一方。
三、儘量利用「非授信類之產品」,或善加利用交易對手與其銀行間之授信關係。
例如使用「換單式信用狀轉讓」、「押匯款讓與承諾書」,或請求銀行開發各種「反向保証」或「有條件之擔保」等。
柒、兩岸間接貿易之信用狀操作
現階段我方的法令,對於兩岸商務活動,限以「間接方式」進行。
所謂間接方式,係指無論是售貨給大陸,或向大陸購貨,都不得將大陸商當作「交易對象」。
也确实是說,台商不得以大陸公司為「進貨來源」而同意大陸的發票;亦不得將大陸公司當作「銷貨對象」而開立發票給大陸商,縱使該大陸公司為百分之百台商投資者亦然。
台商與大陸往來,只能以第三地的企業為交易對象,再由這個「第三地企業」與大陸商作另一段的交易。
為符合此項「間接貿易」的規定,最方便的方式,是在香港設立子公司,或登記一家「紙上公司」作為名目上的交易對象,來完成與大陸之間的貿易。
台商向大陸採購,不能以台商本身的名義,向在台的任何銀行,申請開狀至大陸。
要把信用狀開入大陸,只有利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由香港子公司具名,向香港之銀行申請開狀進入大陸。
香港與大陸之間採信用狀交易;台灣與香港間,因係母子公司的關係,不必開信用狀,僅採用記帳交易便可。
香港子公司,向香港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所需之授信額度,可用定期存款作質押,或從台灣母公司透過授信銀行開出保証函給香港的銀行,也可利用大陸廠已有的授信額度,透過外商銀行的「分行間額度流用」方式來支援。
二、由台灣公司具名,向在台的銀行申請開狀給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第一受益人〕名義,向香港的通知銀行,申請將該信用狀轉讓入大陸。
三、假设有國外買主開來之原始信用狀,則可直截了当向在台的「指定銀行」申請將之轉讓予大陸的受讓人;唯該項「轉讓」應以香港的銀行作為通知行。
台灣企業向大陸間接銷貨,或大陸商向台灣間接購貨時,可依以下方式之一操作:
一、如大陸買方在香港設有子公司或代理商,則可由其香港子公司或代理商向香港之「非中資」銀行申請開信用狀來台採購;至於大陸香港間則採記帳交易。
二、由大陸的銀行轉託香港的銀行,替大陸商開出信用狀,但信用狀上不載明申請人之地址。
三、由大陸之銀行開出信用狀,給台商在香港之子公司,而以香港的銀行為通知行,以及押匯行。
至於台灣與香港間,則採記帳交易。
捌、問題與說明
1、台灣與大陸之間的匯款,目前有何限制?
答:
由於現階段我方法令的限制,台灣與大陸的銀行間,不得建立通匯關係,而且兩岸之間的企業,也只能進行「間接貿易」,不得將對方當為直截了当的交易對手,因此,兩岸間之匯款,目前仍受到以下限制:
1.容許個人對個人從台灣匯款往大陸,接濟或捐贈親友。
2.大陸地區人士經台灣地區法院裁決得繼承財產,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3.公司對公司間,只限在已申報「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的金額以內,才得匯付大陸廠商償還貨款。
4.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就養給付。
5.經有關機關報經陸委會許可的項目。
2、匯款進入大陸,為何常耗時甚久才能到達?
有何方法可加快速度?
答:
大陸收受匯款的速度經常難以把握,专门是受款人位在要紧都市以外的地區。
要紧因為大陸銀行的總行與分行間,撥款與對帳的速度較慢。
跨國匯款的作業中,匯款銀行與解款銀行間,必須透過該項幣別的同業存款帳戶清算,而國外匯款銀行與大陸解款銀行間,假如沒有直截了当互設帳戶的話,就要經由該幣別的交換所〔如美金在紐約、港幣在香港〕進行。
以美金匯款為例,通常,國外的匯款銀行〔如渣打銀行香港分行〕先發出SWIFT〔環球財務資訊系統的網路〕把款項撥付到該行在紐約的聯行〔渣打紐約分行〕帳上,紐約聯行再經由紐約交換所的資訊系統〔CHIPS〕把款項撥付大陸解款銀行在紐約的聯行〔如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帳中,並指示其撥付大陸解款銀行的總行〔如中國建設銀行〕。
這段過程,差不多上使用SWIFT或CHIPS,應不至造成延誤,唯有最後一關,從大陸解款銀行的總行到地点分行間,由於各家銀行的通知、對帳作業之不同,而易有延誤情事。
最有效的改善方法,是選擇適當的匯款銀行。
假如國外的匯款銀行與大陸的解款單位〔分行〕間,互設有外幣同業存款帳戶,款項可直截了当在帳上撥轉,解款速度自然不受大陸總行分行間作業之影響。
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位於要紧都市的分行,各悠闲香港的華比銀行開設美金及港幣帳戶,所有款項的清算,不必透過工商行的總行,處理匯款的速度就快了許多。
3、我國銀行如華南、彰化、台銀等在香港設立據點後,對台商在大陸與香港二地取得融資,有何幫助﹖
答:
1.香港方面:
台商在香港所設之子公司,通常債信等級不高,無法取得「無擔保授信」之待遇。
我國銀行在香港設立據點,對「提昇台商債信」並無幫助。
香港台商所需之額度,仍須憑「定期存款」或「擔保信用狀」來取得。
這情形之下,在香港利用台資銀行或利用外資銀行,無甚差別。
2.大陸方面:
我國銀行駐外單位,對大陸境內,只能與外商銀行往來,不得與中方銀行通匯。
也不能直截了当對大陸境內的台商公司授信。
4、利用香港子公司,操作間接貿易或三角貿易,有何優點﹖如何操作﹖
答、1.香港稅率低,而且對境外所得不課稅。
以香港子公司名義,作為「出口接單」或「進口下單」的中間商,財務與進出口文件集中由駐台人員操作,在台北的OBU進行開狀或押匯,買賣利潤則留存香港公司名下,其「節稅」成效不亞於另設公司於「租稅天堂」。
2.台灣或大陸向外採購時,先由台灣公司或大陸廠,以稍高之價格,開信用狀向自己的香港子公司採購,香港子公司再把這張信用狀,以實際之價格轉讓給國外的原始供應商,如此一來,兩段交易之間的差價,就可流入香港子公司名下,而達到節稅目的。
3.自台灣或大陸廠出口時,要求國外原始買主,把信用狀開給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向台灣或大陸廠,以稍低之價格,並以記帳方式下訂單,如此,亦可將兩段交易之間的差價,留存香港子公司名下。
5、如何幸免在大陸累積過多之人民幣?
答:
1.出口低報,部份貨款以境外關係企業之名義,在境外收取外幣。
2.針對關稅稅率不高,或免稅、保稅之進口品,高報其價格,可將墊高之貨款,流向關係企業在境外之帳戶。
3.內銷之貨品或材料,如係銷售予直截了当出口廠商,例如自行車零件售予成車出口商,或是經外管局核可,認為可取代進口之必需品,則准許以外幣計價、外幣支付。
6、台灣公司在台灣之銀行開狀,向國外採購原料或機器,運給大陸之子公司,有何限制?
答:
根據中央銀行規定,在台之銀行,替台灣之申請人開狀向國外採購,指定貨物之最終目的地為大陸地區者,僅限於申請人在其已申報之「大陸出口台灣押匯」金額以內,始得為之。
根據現階段我方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兩岸企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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