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施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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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施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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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总说明
2017年1月7日,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合肥市主持召开了《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会,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针对土建(水工专业)图纸修改完善如本《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工程土建施工图(修改)》,其它专业图纸修改见各相应专业修改图纸。
1设计依据
1.1有关文件
安徽省发改委《关于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皖发改设计函[2016]361号)。
1.2设计基本资料
1)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库区地形图(1/2000)、坝址地形图(1/500)等;
2)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阶段)》等;
3)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本)》等;
1.3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
1)《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
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4)《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其他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
2设计标准
1)绩溪县扬溪源水库是以城市防洪、供水为主,兼有改善生态环境、灌溉、发电、旅游等综合利用的水库。
水库总库容1052.1万m3,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水库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其永久性主要建筑物:
埋石混凝土拱坝、坝顶溢洪道、放空底孔、发电引水管道进水口为3级建筑物;发电厂房、供水拦河坝及取水建筑物级别根据总体工程协调性确定为4级。
导流建筑物级别为5级。
2)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
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NB35047-2015)规定,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烈度的基本烈度为Ⅵ度。
3工程内容
1)永久性主要建筑物:
埋石混凝土拱坝、坝顶溢洪道、放空底孔、发电引水管道进水口、发电厂房、供水拦河坝及取水建筑物等。
2)新建生产、生活用房总面积550m2,发电站管理房50m2,供水拦河坝管理房50m2。
4土石方开挖
4.1一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大坝坝基、供水拦河坝坝基、灌浆平硐、消力池基础开挖、厂房及变电站及其他附属部位等开挖。
4.2施工测量
4.2.1一般原则
1)为保证施工测量成果的正确性,施工测量精度和测量仪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所有开挖工程应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测量放样,并满足本工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精度要求。
3)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应与地形测量的控制网为同一平面座标系和高程系,如不一致,则先将基准点的坐标系和高程系换算成与设计图纸相符,然后按新的基准点进行其它各控制点的放样。
本工程平面座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地形图及设计图纸的座标系与测量交底的座标系一致。
本工程水位、建筑物的设计高程、测量地形和测量交底的基点均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测量基准:
(1)监理工程师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施工单位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施工单位接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校测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施工单位应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4)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5)施工单位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施工单位可邀请监理工程师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
6)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
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施工单位按原状负责恢复。
4.2.2土石方明挖施工测量
1)施工测量要求
(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
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其精度应符合表4.1要求。
表4.1放样点精度限差要求
项目
分类
覆盖层
岩石
平面(cm)
50
20
高程(cm)
25
10
(2)断面测量要求
a)平行于主体建筑物轴线设置断面基线,基线两端点应埋设标桩。
b)垂直于基线的横向断面间距,应根据地形和基础轮廓确定,一般10m~15m,其布置可遵循以下原则:
(a)在特征部位(轮廓尺寸变化处)须设置测量断面。
(b)混凝土建筑物的中线及及分缝线上应布设测量断面。
(c)弧线段应设立以圆弧中心为准的正交弧线的断面,其断面间距的确定,除服从基础设计轮廓外,一般应均分圆心角。
c)断面间距用钢卷尺实量,实量各间距总和与基线总长(D)的差值应控制在D/500以内。
d)开挖中间过程的断面测量,可用经纬仪测量断面桩高程。
e)岩基竣工断面测量时,必须以四等水准测定断面桩高程。
f)基础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测绘最终开挖竣工地形图以及与设计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纵横剖面图。
竣工地形图及纵横剖面图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原始地面地形图比例1:
200~1:
1000。
②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1:
200。
③竣工基础横断面纵、横比例1:
100~1:
200。
2)施工测量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开挖竣工后的28天内,将施工测量资料整理齐全,提交监理工程师。
施工测量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定线并按实际地形测放开口轮廓位置的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高程的资料。
(2)测绘(或搜集)的开挖前的原始地面线,覆盖层资料,开挖后的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及地形图。
(3)测绘的基础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
(4)单位(分部)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量资料。
(5)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资料。
4.2.3地下开挖施工测量
地下开挖施工测量中的贯通测量容许极限误差、平面控制网、地下导线的等级、水准等级等均应符合现行施工测量规范的有关要求。
地下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cm,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cm,断面间距一般为5m,对起伏差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
4.3土石方明挖
4.3.1一般原则
基础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当岸坡和河床底部同时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否则,必须先进行岸坡开挖。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自下而上或造成岩石倒悬的开挖方式。
为保证基础岩体不受开挖区爆破的破坏,应按留足保护层的方式进行开挖,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预裂爆破。
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分层开挖。
分层厚度可根据爆破方式、挖掘机械的性能等因素确定。
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建筑物的基础要求、爆破方式及规模等因素,通过爆破设计和现场爆破试验,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4.3.2边坡开挖
1)边坡开挖前和开挖中,若设计开口线外的坡面、开挖边坡和坑槽开挖壁面等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如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对坡面应及时测量检查,防止欠挖,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坡面处理。
2)边坡开挖采用预裂爆破,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
在节理不发育的岩体段应达到80%以上,在节理较发育的岩体段应达到50%以上。
3)预裂爆破可以采用连续装药或间隔装药结构。
爆破后,地表缝宽一般不宜小于1cm;预裂面不平整度不宜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严重的爆破裂隙。
4)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边坡,为了防止因爆破造成过大裂隙或滑坡等,对爆破孔的深度和最大单响药量,应根据具体条件由施工、地质、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另行确定,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保护层开挖
1)接近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
爆破施工前,应根据爆破对周围岩体的破坏范围及水工建筑物对基础的要求,确定垂直向和水平向保护层的厚度。
爆破破坏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爆破方式和规模以及药卷直径等诸因素,至少用两种方法通过现场对比试验综合分析确定。
若无条件进行试验,可参照表4.2和工程类比法进行确定,并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表4.2保护层厚度与药卷直径的倍数关系
保护层名称
软弱岩石
σ压<30MPa
中等坚硬岩石
σ压=30~60MPa
坚硬岩石
σ压>60MPa
垂直保护层
40
30
25
地表水平保护层
200~100
底部水平保护层
150~75
2)距建基面1.5m以上的基岩爆破
(1)用大孔径、大直径药卷爆破留下的较厚保护层,仍可采用中(小)孔径及相应直径的药卷进行梯段毫秒爆破。
(2)对于中(小)直径药卷爆破剩下的保护层厚度,仍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药卷直径的倍数,并不得小于1.5m。
(3)紧靠建基面1.5m以上的一层,采用手风钻钻孔,仍可用毫秒分段起爆,其最大单响药量应根据岩石强度、岩石的安全允许振速、爆破安全距离等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
3)距建基面1.5m以内的基岩爆破
(1)采用手风钻逐层钻孔(打斜孔)装药,火花起爆(基岩保护层爆破一般采用梅花形布孔,一般采用单孔或少数几孔爆破,以减小爆破对基岩的破坏和扰动,采用火雷管或电雷管起爆);其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2mm(散装炸药加工的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6mm)。
(2)最后一层炮孔孔底高程底确定:
a)对于坚硬、完整岩基,可以钻至建基面终孔,但孔深不得超过50cm;
b)对于软弱、破碎岩基,则应留足20~30cm的撬挖层。
4.3.4特殊地段爆破
1)建筑物附近的爆破
在建筑物及其新浇混凝土附近爆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建筑物对基础的不同要求以及混凝土不同的龄期,通过模拟破坏试验确定保护对象允许的质点振动速度值(即破坏标准);
(2)再通过实地试验寻求本工程爆破振动衰减规律,即利用不同药量、测距与相应各测点的质点振动资料,利用以下关系式求得:
V=K(Q1/3/R)α;
式中:
V——爆破地震对建筑物及地基质点产生的振动速度,cm/s;
K——场地系数,由试验确定,取决于爆破地震波的传播条件(地形)和所通过介质的性质(地质条件);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时取总装药量;延期爆破时取最大一段装药量;
R——爆破地点药量分布的几何中心至建筑物的水平距离,m;
α——衰减系数,由试验确定,主要反映爆破地震波随装药量和距离的变化而变化。
(3)采用本工程关系式和被保护对象所允许的质点振速值,规定相应的安全距离和允许装药量,并参照表4.3格式列出,其中:
近距离火炮爆破用火花起爆所求得的关系式计算;远距离毫秒爆破用毫秒起爆所求得的关系式计算。
表4.3距离与爆破方式及装药量关系
(4)若无条件执行上述规定,则参照表4.4的规定执行,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不得在临近建筑物的地段(10m以内)进行爆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爆破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爆破时必须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允许质点振动速度值,按本工程实测的振动衰减规律严格控制浅孔起爆的最小装药量。
当装药量控制到最小程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打减震孔或其它减震孔。
3)不得在灌浆完毕地段及其附近进行爆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爆破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少数量的浅孔爆破,并应对灌浆区进行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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