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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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何缴费?
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待遇如何计算?
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待遇如何?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何时开始享受?
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有何好处?
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
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答:
缴费标准分为A、B两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财政按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计入补贴帐户。
A档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2006年的7308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585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365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292元/年。
B档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的19207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37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960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768元/年。
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按A档缴费,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在A、B两档中任选其中一档。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答:
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何缴费?
答:
(1)每年9月1日至11月20日为申请参保时间。
其中2008年从7月1日开始办理。
(2)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缴费时间。
16至60周岁参保人员凭《申请表》或《养老手册》,在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并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
如个人活期帐户中资金不足无法扣缴的,其责任自负。
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待遇如何计算?
答: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
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
养老金月领取金额=(个人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156
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答: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2008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上述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12月恰好年满60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足15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5÷156=84.32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5÷156=221.63元/月
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待遇如何?
答:
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
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养老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帐户标准之和发放。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年满65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10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2=73.08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2=192.08元/月
该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
(1)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与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保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2008年标准给予补贴。
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
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答:
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在10年以上(中间有间断的可累计计算),且申请(发放)生活补贴时向前推算,户籍迁入本市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年满70周岁(当年度12月31日前)。
(3)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
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答:
(1)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划归企业养老统筹待遇人员等。
(3)已享受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何时开始享受?
答: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标准为:
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年30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分户籍每人每年800元。
享受时间为:
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度起享受待遇;2008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死亡人员按实际月数计算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人员不享受待遇)。
应享受待遇在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答:
符合享受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
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答:
1、个人申请,行政村或社区进行初审。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复审,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嵊州市城乡老年成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单》,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填报《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算,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答:
生活补贴委托指定的银行统一打入存折发放。
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将新开户存折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由本人自行修改存折密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自负。
生活补贴在次年的2月底前发放。
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
由于户籍迁移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答:
(1)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2)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的,不能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3)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汇总后及时报市社保局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答:
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变化动态,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每年按规定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
对未按规定认证的,社保机构可予停发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答:
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为:
B档9000元和C档18000元不变,新增D档22000元,可自行选择一档缴费,原A档2000元不再办理。
提高每月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A档从100元调整为150元,B档从150元调整为230元,C档从200元调整为280元,D档确定为330元。
2008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员可进行缴费(享受)档次调整。
缴费档次重新选择只能靠高档缴费标准。
重新选档的参保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有何好处?
答: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8年7月1日后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类人员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2)在2008年7月1日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对后延缴费符合折算条件的参保人员,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好处是,缩短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时间,提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答: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如同时参加两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并缴费,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帐户,其他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如有两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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