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综合投标案例分析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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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综合投标案例分析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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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综合投标案例分析题DOC
一.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规定较高,经省关于部门批准后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于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A、B、C、D、E五家施工承包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公司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期间内购买了招标文献,招标文献规定:
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告知书日。
在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公司提交了投标文献,但C公司于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
4月23日由本地招标监督办公室主持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构成,其中本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B公司投标文献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公司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公司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
招标人于5月10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告知书,双方于6月12日订立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与否妥当?
阐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投标文献应如何解决?
并阐明理由。
3.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当之处。
4.指出招标人与中标公司6月12日订立合同与否妥当,并阐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妥当。
由于该项目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规定较高,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且经省关于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形式。
2.B公司投标文献,作为废标解决,由于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C公司投标文献,作为废标解决,由于属于逾期送达投标文献。
D公司投标文献进行修正后作为有效标,以大写金额为准。
E公司投标文献进行解决后作为有效标,分项工程报价漏项,应视为已报入其她分项工程中。
3.不当之处之一:
本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当,评标委员会中只应有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不当之处之二: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不当,不够2/3比例。
4.6月12日订立合同不当,由于超过发出中标告知书之日30天。
二、11月22日,某社区居民张先生向该该市环保局投诉,称社区旁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本地居民生活。
市环保局随后对该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
由于运土方车辆没有采用进出场地清洗、密闭办法,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屋面防水工程使用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性气体,对社区居民生活导致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规定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治。
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用任何整治办法,依然照常施工作业。
问:
1.施工单位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如何解决?
答案与解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排污单位,必要采用除尘办法。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具有毒物质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必要通过净化解决,不超过规定排放原则。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背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用必须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办法,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排污单位,必要采用办法防止周边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她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鼻性气体,对社区居民生活导致了严重影响。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如下罚款。
此外,根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背限期改正规定,逾期仍未达到本地环保规定规定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三.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
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诲。
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献和施工技术原则编制了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
同步,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工作。
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浮现大量裂纹,坑边某些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告知,规定停止施工,撤离有关作业人员。
但施工作业人员紧张迟延施工进度,对监理告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导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问: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案与解析:
1.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不当,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行。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违背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重要因素。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要依法办理。
四.某建设工程招标公示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为:
1.本次招标资质规定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招标公示发出后,某些建筑公司涉及A、B两公司都想参加本次投标。
A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备各种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少。
但A建筑公司当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建筑公司则紧张由于自己业绩普通,在投标中会处在劣势。
因而,两公司协商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资质级别被拟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评标办法中将资质级别列为一项计算得分项目。
依照评标办法中计算办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此外一家一级资质投标人,遗憾地失去了中标机会。
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级别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公司以为中标那家公司在以往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我司。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A、B两公司构成联合体双方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投标资格有何规定?
联合体资质级别如何拟定?
答案与解析: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构成非法人联合体,以该联合体名义即一种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组织方式。
为此,A、B两公司双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合同,明确商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投标人。
若A、B两公司联合体中标,则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承担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国家关于规定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级别较低单位拟定资质级别。
”据此,A、B公司构成联合体,只能是按照相似专业资质级别较低单位即B公司资质级别,拟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故此,按照该评标办法中计算办法,其得分必定会作相应减少。
五.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招标文献规定:
提交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该投资公司于3月6日发出招标公示,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
第5家施工单位于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
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规定撤回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
通过综合评比,最后拟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订立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对其投标文献产生什么影响?
为什么?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献,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解决?
为什么?
3.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阐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第五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使其投标文献无效。
由于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而第5家施工单位于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超过了招标文献规定期间,没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相应,而使投标文献变为废标。
2.招标方不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由于招标文献规定开标会于6月3日召开,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规定撤回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
并未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献,因此应归还投标保证金。
3.不当之处之一:
投标文献提交截止日与开标日不是同一时间,这样也许会导致违法事件产生,因此应规定为统一时间。
不当之处之二:
开标会由省建委主持。
应由招标人主持。
六.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当代化住院综合楼。
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献对省内投标人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规定,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
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10月6日招标公示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
投标文献规定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11月13日举办开标会。
其中,E单位在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献,但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成果,其所编制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A、B、C、D等4个投标人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如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异议。
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献中关于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
为此,该院祈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
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如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过程中的确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始终未能发出。
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批准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拟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阐明理由。
(2)E单位投标文献应当如何解决?
为什么?
(3)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规定重新招标?
为什么?
(4)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导致损失能否规定该医院补偿?
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不当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投标人提出不同规定。
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献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间隔太长。
时间长会也许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
时还不是使用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懂得标底价,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例如投标文献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因素(项目经理有其她安排等)、招标人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批准后拟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
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取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2.E单位投标文献与否有效,要看招标文献中对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规定。
如果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献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规定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作为招标人(医院),由于标底浮现重大偏差,可以规定重新招标,但原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可以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她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批准。
若原6个投标人中乐意继续参加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示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批准)。
4.招标文献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予以恰当补偿。
如果招标文献中对投标人投标费用明确表达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
七.政府投资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
该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工程实行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
工程招标时,A、B、C、D、E、F、G共7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献。
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投标文献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签字(招标文献中对与否可由被授权人签字没有详细规定);B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分析其因素是施工工艺落后导致;C投标单位以招标文献规定工期380天作为投标工期,但在投标文献中明确表达如果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订立;D投标单位投标文献中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G、F、E投标单位为前3名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规定监理单位分别找G、F、E投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格低者为中标单位,按原投标报价订立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订立合同书作为实际履行合同根据。
监理单位以为建设单位规定不当,并提出了不批准见,建设单位最后接受了监理单位意见,拟定G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1中A、B、C、D投标单位投标文献与否有效?
阐明理由。
2.事件2中,建设单位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关于法规哪些详细规定?
答案与解析:
1.
(1)A单位投标文献有效。
招标文献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B单位投标文献有效。
招标文献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投标文献无效。
没有响应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或:
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条件)。
(4)D单位投标文献有效。
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
明显计算错误容许补正)。
2.
(1)拟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要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她合同。
八.原告:
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
某建筑公司
案情:
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商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程所有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
交付使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规定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以为不影响使用回绝修复。
因学生要入住,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
使用7个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崩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
受害者与该大学规定建筑公司补偿损失,并修复崩塌工程。
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回绝补偿。
因而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求主持公道。
法院组织了专家鉴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本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照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
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规定,学校在未采用防水办法状况下在大楼周边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建筑公司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问题:
请人们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看法,该如何判决此案。
答案与解析:
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商定,此商定不合理。
按国家规定,主体构造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献规定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商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工程款时,可以选取合理做法有:
回绝支付所有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别的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修复和费用支出说法:
由大学另行委托其他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保修费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回绝补偿问题解决:
回绝补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规定关于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补偿。
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构造构成某些,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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