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docx
- 文档编号:24097033
- 上传时间:2023-05-24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1.28KB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docx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资产证券化专题研究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范围及其形成原因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它指的是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中国银行界对不良贷款有“一逾两呆”和“五级分类”两种分类方法。
采用“一逾两呆”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贷款通则》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一逾两呆”。
其中,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为呆帐的贷款。
但按照《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同时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符合周转性贷款的条件的逾期贷款就属于正常贷款。
采用“五级分类”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它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其中,次级类贷款是指缺陷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的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的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的贷款。
“一逾两呆”方法和“五级分类”方法的基本区别在于:
“一逾两呆”方法强调按贷款的期限划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注重贷款形式和手续完备情况的考核;而“五级分类”方法强调按贷款的质量划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注重对贷款第一还款来源的考虑。
(二)我国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取得了重大进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银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按照五级分类法,截至2005年12月末,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比年初减少5176.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比年初下降4.2个百分点。
另外,截至2006年3月末,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8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4﹪。
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总额的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总额的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总额的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总额的31.56%。
从数据上看,这是一份不错的成绩单。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不良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处置难度较小的不良资产基本被处置完毕,剩下的不良资产往往处置难度较大,回收率较低,而且在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又有不断有增量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背景比较复杂,既有宏观经济环境和体制上的因素,也有银行和企业自身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政策波动及体制原因。
从时间上划分,这些不良贷款中,1980年代及之前因计划经济因素形成的占1/3,1992-1994年因经济过热尤其是房地产经营热所形成的占1/3,另外1/3则是1994年后形成的。
1994年之前正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宏观经济形势剧烈波动及投资膨胀,是导致大量无效资产的政策性原因。
另外,信贷资金财政化、财税体制畸形以及政府权力左右了商业银行贷款自主权等因素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体制原因。
2.企业方面的原因。
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大面积亏损、企业借改制的名义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企业信用低下也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
3.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
一方面银行的信贷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另一方面,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可行性调查的深度不够。
另外,银行内部重贷轻收也是造成形成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
以上因素中,宏观政策波动及体制原因、企业方面的原因是产生银行不良资产的第一变量,约占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是第二变量,约占30%。
正是由于不良资产产生的复杂性,导致其处置也面临种种困难,解决方案也在不断的探索中。
二、目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传统处置方式
巨额不良贷款在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银行的资金周转,导致银行财务状况恶化。
更为严重的是,国有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支柱,其不良资产的增长直接威胁到我国金融业的安全。
我国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特点是在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采取多种形式,让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从而降低不良资产。
总的来说包括两个途径,一是靠银行自身消化,二是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
这两种途径中的处置方式是综合运用的,既有重复运用之处,也有各种处置方式之间的互补,以共同促进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传统处置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核销
核销是指对那些确因客观条件造成而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实行合理的债务核销冲减制度。
核销的对象主要是呆帐。
对债权人而言,呆帐的核销意味着其资产的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核销的呆帐早已突破上千亿元。
为了规范对呆帐核销的管理,财政部先后于2001年、2005年分别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1号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5号文”),所不同的是,“2005号文”是对“2001号文”的细化和变通。
以上两个文件对金融企业呆账的认定条件、呆账的核销程序、呆账核销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在呆账认定上,“200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以将债权或股权、银行卡透支款项、助学贷款认定为呆账的严格条件;
2.呆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核存的原则。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帐,必须提供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另外,“2005号文”详细列举了一般债权和股权呆帐、银行卡透支款项呆帐和助学贷款呆账核销时需提供的资料,并规定了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情形;
3.在呆账核销的程序上,“200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呆账应该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具体授权额度由总行(总公司)根据内部管理水平自行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
另外,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并经上级行(公司)审查和签署意见;
4.在呆账核销的管理上,“200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并规定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
(二)债转股
债转股是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
为了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于1999年分别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以账面价格收购了建、工、中、农四大银行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其中包括601户国有企业4050亿元的债转股。
债转股以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收购商业银行对企业享有的债权,通过一系列运作后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行使对企业的股东权利,参加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扭亏为盈,以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
1.债转股的基本程序
根据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债转股的基本程序为:
首先由国家经贸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债转股的建议名单,再由各资产管理公司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独立评审,通过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论证实施债转股的可行性,并与企业和贷款银行共同提出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方案,最后该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与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
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应该致力于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盘活不良金融资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促进新公司的改革和发展,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新公司搞好技术创新和促进产品升级,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需求,凡符合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新公司的出资人及有关单位应加快完成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等后续工作,妥善处理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促进债转股新公司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债转股股权转让行为。
3.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新公司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金融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新公司依法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阶段性持股,不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终极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处置方式,最大化回收不良资产。
(三)转让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专业化运作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它已经取代银行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操作者和实施者,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6月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已处置1999年剥离的不良资产11692亿元,占接受总额的83.5%。
另外,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而且已经开始购买银行的商业化不良资产,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
中国四家AMC自成立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不良资产收购。
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第二次和第三次商业化收购则完全是由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竞标等市场化方式来取得,这标志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开始。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处置资产,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
在以上诸多处置方式中,转让是一种常规的方式。
转让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资产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
转让尤其是通过资产打包处置方式一般适用于单笔资产处置成本高而回收价值小、资产过于分散、单笔资产处置难度大、处置周期长及其它适合打包处置的情形,以提高处置效率。
对于转让这种处置方式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的审核程序及实施步骤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不良资产的审核程序分别如下:
(1)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具体程序由办事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经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后,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总经理(主任)批准实施。
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公司审批;
(2)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参照评估价值确定折股价或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
(3)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
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
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
公司以招标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
(4)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加,专员办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公司可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包括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下同)合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的合计5亿元(含5亿元)以下时,转让方式和价格由公司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
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时,公司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后,再由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议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2.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审核重点
(1)处置原则。
资产公司采取打包转让方式既要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要符合回收最大化的原则,不能单方面追求处置速度和节约费用而忽视损失。
(2)打包规模。
资产包规模应适中,既防止资产包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也防止资产包规模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3)资产包结构。
应该科学合理组包,保证包内资产质量、形态、行业、地区分布等的合理性。
(4)转让方式。
具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要约邀请和协议转让等。
采取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转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转让对象。
包括是否具有确定的转让对象,对受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有何具体要求。
(6)价格。
包括定价的依据、方式和过程,是否评估和评估方式。
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和评估情况;未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替代定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其它方式
此外,对债务人实施改制、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逐步回收债权也是较为可行的方式之一。
所谓改制,就是打破旧的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来讲就是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所谓并购包括合并和收购,它指的是优势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行为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的丧失或者法人实体的变更。
所谓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企业重组主要包括产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组织机构重组等。
在最初设立时,财政部规定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在10年内(即2009年)完成政策性不灵资产处置任务,但是在2003年财政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提交了资产管理公司改革的请示,最终决定所有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因此,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往往综合运用各种处置手段来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
以上处置方式各有其利弊。
核销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银行核销呆坏账方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解放”了企业,但却直接影响了银行账面盈利情况。
大量坏账的存在给银行造成较高的准备金成本,使银行盈利的很大部分被用于提取贷款准备金,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而减少了流动性供给的来源,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债转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和企业的历史包袱,改善了银行和企业的经营环境。
但是,债转股也存在适用范围窄、对象要求苛刻的缺点,而且现实效果不是很显著。
况且债转股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属于政策性处置范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也即将结束;转让尤其是打包出售是较为普遍的处置方式之一,其优点是使用范围广、对象条件要求低、处置的配套环境比较完善,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其缺点是难以对资产合理定价,处置损失比较严重,并且是一次性处置,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
尤其是转让行为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由此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是其广受诟病之处;其它诸如改制、并购、重组等方式是针对债务人而非针对不良资产本身,其运作更为复杂,效果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当前,各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依然繁重,以上处置方式往往是综合运用的,而且新的处置方式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
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新突破——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
在亚洲,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道,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5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2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
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公司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
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生的新方式之一。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当然,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
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有同质性的资产汇集成资产组合,将该资产转移给特设机构,由该特设机构对该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资产池,再通过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或其它受益凭证,据以向投资者融资,并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征
1.资产须具备稳定的现金流
2005年11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拟证券化的资产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同质性、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及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具备同质性,能够根据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资产组合,以实现规模化运作的需要。
2.真实出售、破产隔离
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向特设机构(SPV)出售资产必须是真实的销售行为,能够保证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避免在出售者破产清算时使已证券化的资产遭受牵连,妨碍对评级证券的正常支付。
破产隔离要求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的资产权益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其所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交易合同的规定支付给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破产隔离中,不仅证券化的资产权益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互隔离,而且特设机构(SPV)也没有破产风险。
真实出售是破产隔离的前提,破产隔离是真实出售的目的,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
3.信用增级、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是指特殊目的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各种有效手段,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使该资产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信用评级主要是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由资产评级机构根据对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估结果来评定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证券的安全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主体
1.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拥有应收账款等金融债权的的实体机构,即原始债权人。
2.特设机构
特设机构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载体,它通过对发起人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形成具备融资结构的资产池,并通过信用增级提高该资产池的信用级别并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受益凭证等证券的机构。
特设机构一方面通过真实销售,从发起人处取得基础资产,并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另一方面,特设机构是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纽带,使发起人获得融资渠道,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
特设机构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
一般意义上的特设机构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人员,经营领域限于证券化业务,其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主要职能包括重组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
3.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一般是指投资银行,它主要负责证券的发售,此外还参与证券化交易的全过程,帮助发行人策划、设计、组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充当财务顾问。
4.服务商
服务商负责按时从证券化资产原始债务人处收取到期本息,并负责追收过期的应收账款。
同时,它还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按协议向证券持有人或其托管机构报告证券化资产的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
服务商一般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或者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担任。
5.中介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分别担负着为资产进行增级、评级的责任,促进该资产能够顺利转化为证券并成功发行。
另外,中介机构还包括信用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
6.投资者
投资者是指购买资产证券的机构和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和散户投资者等。
在国外已经成功的案例中,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影响投资者购买证券的主要因素有信用质量、期限、预期收益等等。
(四)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现实障碍及其突破路径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并不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不良资产 处置 资产 证券 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