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讲义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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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课讲义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正式版
法制课讲义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一起,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
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作家路遥曾说过: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却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却显得叛逆,乐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辨别是非观念非常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岐途。
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今天是和大家来畅谈法律的,希望通过今天我和同学们短暂交流,可以加深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让法律走进同学们的生活,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成长,在社会竞争中领先一步。
一、为什么要懂法?
要学习法律?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学法律有什么用呢?
我不去违法就是了,条文这么多,我哪记得下这么多啊。
也有同学会说,这么多的法律条文,感觉生活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其实不然,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过的更好美好、更加有序才产生的,法律只会让我们社会发展更好,让我们的生活过的更加自由,更加美好,只要你不违法,就不会被法律找上麻烦。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
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学好法律,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什么是法律?
都有哪些法律?
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
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简单来说,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有其特殊性:
1、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此区别法律与一般的协议。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以此区别于道德类规范。
3、这种规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4、这种规范通过某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5、 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保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对于一般人来说,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谓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必要时解决公民亟待有一个公正“人”来裁决的评判标准。
对于不法分子来说,是一张可怕的"网”,有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理。
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
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三、你们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法律是个大学科,他的每一部法律都是一门学问,都足够一个人研究一辈子,有些老教授作为某个法学领域的专家就研究这个领域法学一辈子,所以今天的课我主要讲一些大家平常常用的,会经常接触到的法律常识,当然大家如果想要深入了解的话,以后可以与我多多交流,这堂课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讲讲法律:
1、违法与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重婚与同居的问题。
婚姻法相关规定。
4、“三股势力”的问题。
反分裂国家法、刑法等。
5、保管证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6、遗嘱与继承的法律问题。
继承法和民法相关规定。
7、个人财产的保护及权益受到侵害的维权。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1、违法与犯罪的问题。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例:
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
暑假,被告姓王放假在家,手中的冷饮瓶子一不小心从18层窗户上掉了下去,正好砸在楼下出去打酱油的70岁王老太头上,也算她真不走运,这一砸,直接就让她和前几年去世的老头相会去了。
象这样的高空抛物,瓶子甩出去砸到人脑袋致死的事情,有的不一定是人为的,有的也可能认为不会砸着人的,有的也可能是这一家房主管理不善的,不管怎么着,如果认定了是某一家或某个人所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你的泪花滚滚得感动了被砸死的老太儿子,但民事赔偿是绝对跑不掉的。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青少年。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青少年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违反合同法等。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2、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通俗点讲就是,当我们的人身和财产遭受到坏人或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击,给对方以打击,让他失去危害你的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措施。
也就是说,当你的人身受到伤害的时候,当你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了你正当防卫的权利。
比如某日,你的家中不幸被穷凶极恶的歹徒闯入,他用刀要砍你的时候,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法律赋予了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也不是任他宰割的羔羊,你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对他,反击他,如果你的瓶子够猛,拾起瓶子就可以砸他,一砸就爆头,这样的话,法律肯定不会追究你的责任,既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不用赔钱,更不用偿命,换句话说,他死有余辜。
再比如,歹徒知道你瓶子砸人这招厉害,不敢闯你家了,去闯你邻居家,邻居的人身和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你,肯定不能见死不救啊,于是你就可以在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伤害的情况,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歹徒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去邻居家,帮助邻居用瓶子砸他,同样而不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是,并不是正当防卫就是没有限制的,我们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要掌握正在进行这个关键环节,如果不是正在进行的,就不能叫正当防卫,歹徒抢你的钱,当时你吓蒙了,被他得逞了,然后过几天在街上又看到抢你钱的那位时,再用瓶子去砸他的时候,就不行了,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报复,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
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
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另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掌握好防卫的尺度,只要能够让其失去抵抗或者足以制服他就可以了,并非要致他死地。
例:
我现在说个案子,即是201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王李两户人家,王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李家,王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李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王加固,双方撕扯,李先用铁锹打伤甲,这时王顺手拿起田旁的铁叉向李刺去,致李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
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例:
201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
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
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
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
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
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
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
法院驳回其辩解。
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要控制得住才行,例:
我在2009年处理过一个案子,那年夏天晚上,宣仁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
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
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常见的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法律问题。
抢劫罪(刑法263条):
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子,初三的女学生王某,有一天看到另外一名女学生张某买了部新手机,价值3000多元,她心里看得痒痒的,就向那个女生借,说打个电话,女生出于好心就给了她,她打完电话却不想还给人家了,那个女生可不答应,盯着问她要,那个王某挺横的,说玩几天,如果不借,就叫人收拾她的男朋友,女生无奈,只好将手机借给她了,随后几天王某将人家的新手机卖了2千多元,就去哈根达斯,麦当劳什么的,一通消费了个饱。
后来,被敲诈的女生张某去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因为她是青少年犯罪,最终法院判她6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说明了一个道理,把同学的东西借着不还,占为己有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个学费交的太大了,小女孩因为一部手机把自己的青春前途都搭上了。
例:
还有一个案子,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
(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 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
(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4、预防“三股势力”对青少年思想渗透。
什么是“三股势力”,三股势力是指暴力恐怖势力(如拉登就是恐怖主义组织头目)、民族分裂势力(如俄罗斯车臣非法武装组织)、宗教极端势力(如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运动组织)。
“三股势力”为了达到他们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从事暴力恐怖和分裂破坏活动,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暴力恐怖团伙从宣传煽动、纠集策划到实施暴恐活动,无不与宗教极端主义有密切关系。
特别是利用宗教极端思想,煽动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盲目追随,甚至走上从事暴恐活动的不归路,成为其实现政治图谋的牺牲品。
为了达到煽动宗教狂热、控制信教群众的目的,宗教极端势力大肆歪曲篡改宗教教义,编造各种打着宗教旗号的异端邪说,例如:
他们鼓吹“圣战殉教进天堂”,说什么“杀一个异教徒胜做十年功,可以直接进天堂”“在天堂里想要什么就有什么”,以此来迷惑、引诱信教群众,以自杀袭击等极其残暴的方式发动所谓的“圣战”;他们鼓吹神权政治论,煽动群众“除了真主以外不能服从任何人”,教唆信教群众抵制政府管理,损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他们鼓吹异教徒论,把一切不遵循他们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煽动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他们鼓吹宗教至上论,反对一切现代文明成果,排斥传承已久的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传统文化,宣扬“不能看电视、听广播、读报刊”,不许人们唱歌跳舞,“婚礼不许笑、葬礼不许哭”,强迫或变相强迫年轻人留大胡须,妇女穿着蒙面罩袍;他们把“清真”泛化,不仅在食品上,而且在药品、化妆品、服装上都打上清真标签,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不清真、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不清真。
这一套歪理邪说虽然冠以宗教之名,但其实质并不是宗教,而是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以宗教活动为借口的极端主义。
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弱、逆反心理较强、易冲动,容易被不法分子蛊惑利用。
由此“三股势力”将眼睛盯上了我们正在成长的青少年身上,他们大肆散布民族分裂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利用极端宗教氛围拉开青少年教民与政府和汉族群众的距离,强化其民族意识和反汉排汉情绪,为他们分裂活动构建群众基础、培植新生力量。
严重的影响青少年树立正确积极向上的人生,破坏了青少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致使青少年不能够健康成长,直接影响了国家的未来。
所以说打击“三股势力”要从青少年做起,我们要保护青少年,绝不能忽视不法分子对青少年思想的蛊惑渗透,使其成为“三股势力”的牺牲品。
例:
云南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中,暴恐分子举起屠刀、滥杀无辜,丧心病狂、灭绝人性,充分暴露了他们践踏生命和人权的凶残本性,暴露了他们赤裸裸的反社会、反人类的狰狞面目。
这起暴恐案件,再次警示我们,打击暴恐犯罪,须臾不可懈怠。
只有严惩暴恐犯罪分子,才能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和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
5、学会保护现场和保管证据。
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有很多种。
刑诉法规定的有以下七种。
一、物证,书证——物证故名思意,毛发、唾液、分泌物。
书证文字、文书等;二、证人证言——属于证人所见所闻、看到、听到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文书;六、勘验、检查笔录——发案现场的勘验结果情况;七、视听资料——录音、录相资料。
例: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
一女士说她在半个月以前,被她的同事强暴了,由于当时出于面子上的考虑没有向公安局报案,也没有向领导反映,现在她担心如果她不报案,将再发生此类事情。
我当时就问她,你向公安局反映控告他,你有什么证据,说明她强暴了你,她说没有证据,但这事确实已经发生了,没有证据是不能乱抓人的,即便抓了人,他即便承认了,也不能定罪。
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法庭是不能判决有罪的。
她说证据怎么取得的呢,就需要有哪些证据呢?
我说像你这样的案件,应该在第一时间报案,并由公安机关指派法医对你作法医鉴定,在这个期间内不能洗澡,将犯罪嫌疑留下的证据保存,并且进行人体DNA鉴定,用科学的方法来证明他的犯罪行为。
但这样的前提必须在最初的一两天内完成。
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重要的依据,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同学们今后生活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这些证据,只要证据在手,打赢官司就有底气了。
6、结婚与同居的法律问题。
我们来说说结婚吧,虽然这个话题离各位还很遥远,但结婚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所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是很必要的。
谈结婚前先说说同居吧,这个大家比较常见,所谓同居,就是两个人长期在一块生活,吃喝拉撒睡都在一起,无论对外宣称是不是夫妻,反正没有办证领那红本本,这种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的,将来两个人的收入都不算共同财产,一个不能分割另一个人的财产,相互之间也没有相互帮助和照顾的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
即:
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就是自己有配偶,有老婆又与其她人结婚,或者结婚生子,虽然没有与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两人住在一起并且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就构成了重婚。
例:
深圳龙岗区有一个房地产老板,他自己的老婆生了四个儿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一个内地来的打工妹结婚,在广州买房共同生活,但是他并没有说自己已经离婚了,所以打工妹不知道他没有离婚,
后来该老板的原配知道后让他与该打工妹离婚,他没办法只好与打工妹离婚,离婚后打工妹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她将该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追究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重婚可能大家遇到的机会不多,但下面说的同居就比较常见了。
但是对外以夫妻关系宣称的同居关系,如果一方有配偶的就构成了重婚,重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重婚和同居这样的纠纷告诉我们,爱一个人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所以,如果下定决心认可一个人作为自己的伴侣,一定要弄清对方的婚姻情况。
在这里我也提醒所有的女同学,因为重婚和同居这样的纠纷中,到最后吃亏的大多是女性,所以,各位女同学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可嫁错郎。
7、继承的法律问题。
我们最后来说说继承吧。
所谓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其中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些应该都不难理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继承人的顺序,谁有继承权,谁是第一继承人,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是平等的。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总之一句话,依次顺延。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而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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