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化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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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化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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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化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2个行为,建议分开)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演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未重新报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未重新报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三次)未重新报批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3万元(含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主动改正
处5万元罚款
第二次(含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7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
处5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处1万元罚款
8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9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一次被查处,主动改正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被查处的,主动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3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非法所得,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4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7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8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19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被查处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一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2000元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3000元罚款
21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1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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