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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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非工程类项目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地区公司负责招标的范围:
1、所有设计、勘察、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人防设备、防火门、土石方、电信、有线电视、绿化等工程。
2、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新项目第一次开盘及新增装修标准除外)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负责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议标;所有普通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装修工程由地区公司自行组织招标。
3、金额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园建工程由地区公司以集团园建标准价格议标或招标。
4、因特殊情况必须单独招标的幼儿园、综合楼或临时售楼部的智能化工程,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负责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直接议标。
5、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及合同文本的项目。
6、其他300万元以下工程。
第三条集团负责招标的范围:
除以上约定由地区公司负责招标的项目外,其他的主体、装修、园建、智能化工程及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集团负责组织招标。
第四条议标权限:
1、地区公司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标需议标的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2、集团招投标中心议标的项目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3、所有议标单位必须是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
第五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以下条款如无特殊说明,括号内为地区公司执行制度时对应的部门或人员。
第二章单位征召及入库
第七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原则上负责可全国施工的主体、装修、园建、智能化和年度设备等单位征召,其余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征召。
第八条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
1、所搜集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
2、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3、对规模小、标的额低的项目招标,按以上原则征召单位存在困难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项目匹配的投标单位资格标准。
第九条征召小组的组成:
1、集团常务征召小组为招投标中心、材料公司、设计院。
2、地区公司常务征召小组为招投标部、采购部、总工室。
3、根据项目性质,可以加入相应使用部门。
第一十条确定合格单位流程:
1、征召小组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集团直管副总裁(地区公司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入围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围单位发正式公函,初步表达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落实其投标意向。
2、集团负责征召的项目,集团直管副总裁亲自或指定招投标中心领导约见或带队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最终合格投标单位。
主体等重要战略合作单位原则上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亲自与对方最高负责人会面。
3、地区公司负责征召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由招投标部经理带队考察;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招投标的地区公司领导带队考察。
对于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还须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负责人与地区公司负责人会面。
4、地区公司征召的区域主体合作单位,地区公司负责人须到对方总部与对方最高负责人会面,并由分管招投标领导带队进行项目考察。
招投标部把考察合格单位的相关资料提交给集团招投标中心,经集团直管副总裁亲自或其指定的招投标中心副总约见该公司第一负责人,约见后确定为合格的单位方可参与投标。
5、对于外水、外电、供暖、燃气、消防、土石方六类工程,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招投标领导或项目公司总经理必须亲自负责单位的征召工作,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直接面谈,确定投标单位。
在中标单位确定前,任何人(含其他公司领导)不得参与和打听消息,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第一十一条单位库的建立和使用
1、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库是指集团公司按征召流程建立的集团合作伙伴单位库;地区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库是指各地区公司按征召流程建立的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
2、已经合作但未经征召流程的合格单位,一律不许入库。
3、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数量不限,每年需对单位库进行维护,入库单位有效期三年。
4、地区单位库每类别区域合作伙伴单位数量5-8家,入库单位有效期二年。
5、单位库内超过有效期的单位必须进行回访,重新核查相关资格。
6、招标部门每次使用单位库单位都必须审批,集团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地区公司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对于集团负责招投标或下发价格标准的,地区公司提供的合格单位须再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分管资审的副总审批。
7、地区公司单位库原则上严禁跨区使用。
8、集团招投标中心资审组负责暂不合作单位库的建立、管理及发布工作。
第一十二条单位征召质量的考核: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出现拒不进场、进场后又退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或签约后提出调增价格等情况,若是由于中标单位自身原因的,集团征召的每次扣罚招投标中心相关负责人3000元;地区征召的每次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分管招投标领导各3000元、招投标部负责人1000元,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该中标单位列入暂不合作单位名单,不得参与该地区所有项目的投标,出现上述问题的,由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专项检查是否违反招标有关制度,如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三章招标立项及策划
第一十三条招标项目的立项:
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填报《招标立项意见书》,《招标立项意见书》必须按集团的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一十四条主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大批量装修、园建等工程在招标立项前,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牵头组织工程部、合同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到现场开会,分管招投标领导主持,工程部经理参加,落实针对上述各合同的立项及合同前期信息的反馈,形成招标策划会议纪要,并随招标立项书一起呈报集团招投标中心。
第一十五条为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对于能整体招标的,严禁分解项目分开招标。
地区公司不同项目的同类工程,能集中招标的尽量采取年度标的形式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及发放
第一十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
1、所有招标的项目由地区公司编制招标文件,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审核并对地区公司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2、招标文件原则上按集团的标准格式编制,并必须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3、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中标原则,一般情况下,技术标评审合格,报价达到要求的最低价单位中标。
4、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5、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条件,并由总工室制订详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
6、招投标部须组织立项部门、合同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由分管招投标领导主持。
招标文件须报地区分管招投标领导审批。
7、招投标部编制的招标文件未按要求格式编制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或相关指标经审核误差超过3%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和经办工程师各500元。
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考核,地区公司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定标审核部门负责考核。
第一十七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
1、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地区公司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地区招投标部负责。
2、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发标。
材料设备采购类发标时,须同时将招标文件发给监察(分)室进行询价;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
3、发标前须仔细核对领取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合格单位审查资料不符的不许发标。
4、若邮寄招标文件,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姓名须与资格审查资料一致,并保存邮寄回执。
若地址和收件人发生变化的,须由招投标中心(部)的资审人员重新核实资料。
5、地区公司招投标部在项目土地合同签订后,须分别引导拟投标的主体单位到现场踏勘,并告知初步确定的建筑形式及投标的报价方式,提醒投标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税收及备案要求等,为正式报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导致中标单位因不熟悉项目情况在中标后提出调整价格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1000元,招投标领导500元。
集团招投标中心考核。
第五章开标
第一十八条开标人员组成
1、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开标会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集团招投标中心不得少于2人(其中必须1人为中层干部),合同管理中心不得少于1人,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监察室抽查监督开标过程。
若需与地区公司视频联合开标的,地区公司视频现场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监察分室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投标单位可在地区公司视频现场参与开标。
2、地区公司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招投标部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为招投标部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合同管理部不得少于1人,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监察分室抽查监督本公司的开标过程。
第一十九条开标过程的相关规定
1、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若有技术标,一般情况下应与经济标同时开标。
若技术标无法当场出具评审结果的,则须在技术标出具评审结果后再开经济标;如技术标经评审后须修改的,则全部投标单位应根据修改后技术标重新进行经济标投标。
3、回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特殊情况的,集团须请示集团直管副总裁、地区公司须请示地区公司负责人同意议标后继续开标。
4、开标人员需对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进行审查。
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的单位无须提交;已合作三个项目及以上且履约正常的地区区域合作伙伴单位,经地区负责人审批后无须提交;其他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
4、开标期间,开标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手机集中存放,所有工作人员在经济标开标后不得离开现场。
5、经济标经开标分析后,投标结果满足要求的,可不进行第二轮报价;投标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当场进行答辩并由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报价。
对未能当场进行细项子目报价的项目,二次报价可先由投标单位进行总价报价,开标会后48小时内由投标单位在总价范围内调整报价清单。
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子目超过30项且未能当场进行报价分析的项目,可另定时间组织答辩和开标。
第六章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条技术标评审部门
1、技术标只涉及施工组织方案的不进行评审,定标后中标单位技术标存档备查;
2、技术标涉及施工技术工艺的,集团招标由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组织评审;地区招标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评审。
3、技术标涉及设计方案的,集团负责招标的若属于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批的28项设计方案范围及基坑支护等专项工程的由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组织评审;属于年度材料设备类及由设计院下发设计方案的,由设计院组织评审;其他集团招标项目及所有地区招标项目由总工室负责评审。
4、招投标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审部门须当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48小时)将最终评审意见提交集团招投标中心(部),最终评审意见须明确技术标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章经济标评审
第二十二条经济标评审由招投标中心(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技术标评审合格,且最终公开报价满足招标文件中标原则的单位为拟中标单位。
拟中标单位的报价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与其进行谈判。
严禁公开开标之后再次接受非拟中标单位的价格调整;特殊情况下,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标的项目由直管副总裁、地区公司负责招标的项目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与非拟中标单位谈判并自行决定性价比最优单位中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招投标中心(部)负责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情况说明。
2、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
3、价格异常细项子目的分析说明。
第八章定标及核价报审
第二十五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报审的工程项目定标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1亿元以下(含1亿元)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集团招投标中心报审的设备材料供应的定标经集团监察室审核后,1亿元以下(含1亿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及集团年度设备材料的定标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六条地区报审的项目定标: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及直接套用年度协议单价的报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定标;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及年度合同的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集团签订的年度战略合作协议出现单价变化、补充单价及首期销售区园建合同须根据施工图纸重新编制清单的,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核价报审,增加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经集团定标审核部门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增加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的核价,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除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申报核价的项目外,合同变更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数量增减的,由地区招投标部按以下权限完成相应核价审批后再报审合同。
1、补充合同单次累计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1)子目单价变化或补充单价导致合同总金额增加幅度超过10%且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工程量变化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且合同增加金额超过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
补充合同单次累计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但不包括上述1)、2)项两种情况任意一项及减少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由地区预算部核价后报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2、补充合同单次累计金额增加或减少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3、若属于非方案性(如市场涨价等)的价格调增单次累计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或调增幅度超过10%的按上述流程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因签约时图纸不完善或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单价变化、工程量增加或须补充单价的,地区公司招投标部须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套施工图纸完成后或图纸变更后30天内完成补充合同的核价报审工作。
第九章定标及核价审核
第三十条集团工程项目定标及核价的审核部门为预决算审计部,设备材料供应类定标及核价的审核部门为监察室;地区公司招投标部报审的定标及核价(含设备材料供应类)审核部门为预决算部。
第三十一条招标部门在定标报审时需提供招标或议标过程涉及到的资料,包括评标报告及制度规定须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批的方案确认书等;对于补充合同核价的需提供原合同及已签订的补充合同(含价格清单)、原定标审批表、有效的变更依据及变更原因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报审资料不齐的,审核部门须在12小时内发出要求补充资料清单,招标部门须在三天内补齐,三天内无法补齐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罚招标部门经办工程师50元、招标部门负责人100元。
定标审核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十三条审核部门收到报审资料后须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书或最终审核意见:
总价包干的主体工程10天;套内面积包干单价的装修工程5天;铝合金、钢结构、市政工程(道路、涵洞、挡土墙等)、总价包干的基坑支护、永久用电、消防4天;空调、保温、GRC、永久供水、临时用电及标准清单、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的核价等3天;设备材料供应类项目2天;其他类2天。
第三十四条初步审核意见书须列出招标部门报审价格有偏差部分。
第三十五条招标部门对初步审核意见充分理解分析后,对合理意见须积极主动与投标单位谈判,争取调整定标价格。
严禁未经分析而将审核意见直接转给投标单位;一经发现,每次扣罚报审部门相关负责人500元。
定标审核部门考核。
第三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招标部门须在接到初步审核意见后7天内将反馈意见报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在24小时内出具最终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最终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须对招标部门定标及核价结果的合理性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定标报审最终审批通过后,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招投标部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放《感谢信》。
第十章合同谈判与合同报审
第三十八条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报审的合同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进行合同谈判;地区公司负责报审的合同由地区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第三十九条中标单位对合同签字盖章后,合同谈判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报审。
第四十条招标部门必须在定标后45天内完成主体、园建、装修、智能化以及设计和施工捆绑类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报审,其他涉及施工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30天内完成报审。
第四十一条合同报审通过后,招投标部和合同管理部组织对立项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第四十二条合同履约保函(保证金)的规定:
对于集团战略合作单位及地区公司主体区域合作单位,双方已合作三个项目及以上且履约正常的,则后续合同可取消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约定;其他工程合作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提交合同履约保函(保证金)。
第十一章招标台账及招标资料归档
第四十三条招投标部应在招标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建立招标台帐并在合同签订、招标资料移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善台账内容。
招标台帐及单位库台账按集团招投标中心制定的表格及要求于每月2日前上报。
凡随意更改表格格式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漏报、多报、错报、合同签订后及招标资料移交后未及时更新台账的每处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元;未及时上报台账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1000元;瞒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给予招投标部经理降职处分。
集团招投标中心考核。
第四十四条集团定标由地区公司签订合同的须按集团下发的表格独立建立台账。
招投标部收到集团邮寄的定标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在合同签订后、资料移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善台账内容。
如未进行登记及完善的,每处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元。
集团招投标中心考核。
第四十五条征召投标单位资料的移交:
经办工程师应于完成《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与监察(分)室档案员共同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第四十六条报审合同资料的移交:
经办工程师于合同盖章后20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与监察(分)室档案员共同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第四十七条不随具体项目归档或多个项目共用的集团领导或地区公司领导批示资料每月移交一次,由招标管理员(资料员)与监察室档案员共同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传真件归档时提交复印件即可。
第四十八条集团定标,地区公司报审合同的定标资料的移交:
集团经办工程师于定标审批流程结束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整套资料清点完毕,移交地区公司招投标部。
地区公司经办工程师须于收到资料2个工作日内,清点核对完毕并于移交资料清单上签字后回传至集团招投标中心经办工程师。
第四十九条经办工程师须在移交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当天将移交资料清单复印件交部门招标管理员(资料员)存档。
第五十条经办工程师或招标管理员(资料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归档的,每次扣罚经办工程师或招标管理员(资料员)100元。
监察(分)室考核。
第十二章招标纪律
第五十一条各地区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投标部独立负责,其他部门须配合招投标部提供必要资讯。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探招标工作情况,不得泄露所配合招标工作的信息,不得有任何干预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参与招标工作的各部门独立运作,禁止相互串通、打听。
第五十三条因工作需要须提取相关招标重要信息(定标前的投标单位及报价信息)的,集团报招投标直管副总裁审批;地区公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四条所有获取招标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有关招标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慎重地使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严禁以此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严禁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上述资料。
第五十五条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宴请、馈赠,不得与投标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五十六条集团监察(分)室负责对招标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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