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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派差距的财税政策
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派差距的财税政策
[摘要]我国居民收入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分派差距明显扩大,已成为各界关注的核心问题。
财税政策作为收入分派调控功能的要紧杠杆,应在缩小居民收入分派差距的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收入分派差距;税收调控;财税政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派差距扩大的实证分析
居民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个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是指居民因收入状况不同而致使收入上的高低。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要紧体此刻以下四个方面:
1 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定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
一样以为,基尼系数~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作为警戒线。
我国基尼系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在以下,到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别离为、、、、、和。
依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
2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庞大。
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家庭人都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能够反映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大体状况。
由表1看出,1997~2006年城乡人均收入差从元扩大到元,翻了两倍还要多;2006年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到了:
1。
若是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类补助、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和农人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份,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
1~6:
1。
3 地域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日趋增大。
我国地域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份表此刻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域间差距上,专门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超级明显。
2006年末,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元,东部的城镇居民收入是西部的倍,即由1978年的倍扩大为2006年的倍;2006年末,我国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元,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倍扩大为2006年的倍,地域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4 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切,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良莠不齐,差距愈来愈大。
依照《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6)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组,1995年收入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收入最低的是农业,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为;2005年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收入最低的是林业,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为。
另外,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给、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万亿元,相当于昔时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不仅如此,高收入行业员工一样还享有高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与低收入行业员工的实际收入差距。
二、从财税视角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缘故
收入分派差距能够从收入的第一次分派、再分派、第三次分派中去考察。
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派被称为第一次分派;通过政府调剂而进行的收入分派被称为第二次分派;个人出于志愿,在适应与道德的阻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份或大部份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派。
1 收入第一次分派中的缘故。
在第一次分派领域中,除个人尽力、资源、禀赋不一样合理因素造成的差距外,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1)行业垄断经营、竞争条件不平等。
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派秩序公平、合理的大体条件,可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舞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域、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域、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差异,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
(2)非法收入的滋长。
非法收入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属于收入分派范围,但在经济转轨的进程中,由于各类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走私贩私或制售冒充伪劣商品牟取暴利和利用手中权利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巨额资金等行为,通过这些途径取得巨额收入的人虽不多,但所取得的收入额是庞大的。
由此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级,从而加大了社会上的两级分化。
2 收入再分派中的缘故。
(1)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致使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第一,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以矫正收入分派不公的要紧税种,在我国由于各类缘故长期以来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逾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逾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无益于刺激人们的工作踊跃性,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派进行有效调剂的政策目标。
第二,课税模式不科学产生了不公平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容易显现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文关切,反而会加重低收入者负担。
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实行“一刀切”,不考虑家庭因素,表面上达到了公平,事实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负担不同(如供养人口不一样),却扣除一样的费用,造成税收负担不平稳。
第二,财产税调剂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
迄今为止,中国尚未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能够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大体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
而我国目前的车船利用税的定额税率太低。
遗产税与赠与税因其税负不易转嫁,可有效调剂收入差距,已在许多国家普遍开征,而我国面对严峻的收入差距现实,却在该类税种设置上一片空白,遗产税、赠与税的“缺位”,使税收对个人财富的调剂长期乏力。
(2)财政支出不尽合理,扩大了收入差距。
第一,财政对农业投入规模不够。
建国以后,通过工农业“剪子差”等方法,倾斜地进展重工业,使城市优先进展,致使城乡之间的进展基础不同。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城乡改革力度也不同,关于城市采取了倾斜的财政政策,而财政对农业支出增加较慢。
1994~2006年全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从亿元增加到亿元,增加了%,其中全国财政支农支出从亿元增加到亿元,增加了%,而同期财政总支出从亿元增加到亿元,增加了%,10年间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财政支农支出比财政总支出增加别离慢了、个百分点,使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94年的%下降到2006年的%。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很多欠账,使城乡居民收入和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专门大差距。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薄弱,扩大了收入差距。
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给予缺乏竞争能力者和贫困者必然的物质援助,保证其最大体的生活需要,这关于缩小收入分派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派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面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份大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很少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
而且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标准性、约束力差,在筹资进程中的阻力大,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比较严峻,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进展,使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
另外,农人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极少,养儿防老仍然是农人最大体的保障形式。
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得城镇居民内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第三,教育机遇不均等。
内生增加理论以为,劳动投入进程中包括着因教育、培训及职工再教育而形成的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成为阻碍收入分派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
从各国实际情形看,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百分比与基尼系数呈反比关系,而我国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个百分点,也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个百分点。
我国目前教育投资不足,分派不均:
教育资源过量地向大中城市倾斜,农村地域、西部地域投资明显不足,加大了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四,转移支付均等化成效不明显。
分税制后,转移支付在不断走向标准和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均等化成效不明显,地域间的财力差距在继续扩大。
到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域(上海元)是最小值地域(西藏元)的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域(上海元)是最小值地域(安徽元)的倍。
缘故有二:
一是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址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派,表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域的倾斜原那么,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域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域间的收入差距。
二是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作为有条件转移支付的各类专项,一样不具有均等化的成效,因为大多是配套的专项拨款,取得拨款的大多为发达地域。
3 第三次分派进展相对滞后。
在西方国家,慈善公益事业较为发达,通过量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
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派的总量大约占GDP的3%~5%。
以美国为例,该国目前共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把握的资金高达67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9%。
截至2004年末,中国慈善机构取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善款占GDP的比重很低,第三部门的作用相当有限。
对纳税人而言,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将其一部份收入用于公益性捐赠,符合规定的能够别离按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份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能够全数在税前扣除,可见,目前对捐赠的扣除比例偏低,无益于刺激个人和企业进行更多的公益性捐赠。
三、缩小居民收入分派差距的财税计谋
1 第一次分派领域的财税计谋。
(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国家要增强对垄断行业分派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太高、增加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
另外,采取必然的方法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太高的现象,能够进一步征收暴利税。
(2)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重点冲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冒充伪劣、讹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标准财政法规,重办贪污腐败分子。
2 再分派领域的财税计谋。
(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派差距。
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
第一,从头确信所得税模式。
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腕还相对掉队,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必然的困难,因此应采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
第二,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在考虑加大对高收人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压力和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剂收入差距。
第三,合理确信费用扣除标准。
对收入分派的调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婚姻、供养子女、老人等现实情形,许诺子女抚育费、子女教育费、老人供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
其二,健全财产税制。
第一,调整车船利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利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利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
第二,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归并为物业税。
要紧针对土地、衡宇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一年都要缴付必然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第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
(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派差距。
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人收入。
要调整收入分派差距,必需重视城乡之间的利益调剂,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第一,增加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行。
第二,继续减轻农人的各类税费,增加农业补助,给农人提供更多的就业职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渠道增加农人的收入。
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大体社会保障制度。
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趋增多,必需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慢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加。
第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
第二,慢慢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依照国家财力慢慢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人们老有所养,病有医看。
再次,适时推动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标准性。
最后,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应尽力探讨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大体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养,缩小贫富差距。
第一,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慢慢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专门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域基础教育的投入,尽力改善农村教育。
第二,增加失业救济与就业的结合力度,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单纯的财政救济不能使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财政除要考虑制造就业机遇外,还要拿出一部份资金对低收入者,专门是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人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增强其上岗竞争力和工作能力。
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
第一,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信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址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
第二,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
最后,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域的转移支付,增强西部地域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类形式增强西部地域的经济实力,以经济进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加,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域居民收入的差距。
3 第三次分派领域的财税计谋。
针对我国目前第三次分派没有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的现状,能够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来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个人和企业捐赠慈善和公益事业,能够提高其税前扣除比例,乃至是免税待遇;开征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财产转移进行限制。
鼓舞人们关切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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