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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第1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1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
一、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
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
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
(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
教育政策主体:
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
教育政策活动:
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
教育政策客体:
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
二、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广义):
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第一级教育基本法律。
(人大)如《教育法》
第二级教育单行法律。
(人大常委会)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三级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级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级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P39.
《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三、教育政策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区别:
(1)基本属性不同。
(统治阶级与国家的意志)
(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机关VS政党与国家机关
(3)制定的程序不同。
(4)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决议、决定、纲要、计划、通知等文件形式;法律则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
(5)实施的方式不同。
(强制性程度不同)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7)公布的范围不同。
2、两者联系
(1)本质一致,内容体现相同(体现了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一致(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社会建设服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
(3)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4)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二节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和功能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
1、教育有自身规律,是人的事业,调整教育关系的任务是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政策法规难以承担的。
因此它在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是国家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经科教文卫);教育重要性的凸显,赋予了教育政策法规的独特重要地位。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优先发展,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之首。
独生子女和仓廪实都不断提升了教育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
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同样如此。
4、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需要。
5、教育政策法规涉及千家万户,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意义。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功效与作用)
从内涵上分:
1、保障性功能——有法可依
2、规范性功能(控制:
标准明确合理,手段严密封闭)——规矩、绳墨
3、激励性功能——认同焕发
4、制约性功能——违法必究
5、管理性功能——计划、控制、协调
从评价看:
有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即积极与消极功能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
教育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
义务人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追究。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种分法:
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
双方地位不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导。
——隶属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
——平权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2章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节我国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过渡时期:
1949-1956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建国纲领(建国总政策)。
这一总政策的第五章是文化教育政策,对新中国教育的性质、任务、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性质:
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任务:
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目标: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具体教育政策如下:
接管与改造旧学校;调整高校院系;改革学制;扫除文盲;师法苏联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7-1965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是教育总政策。
提出了党的教育工作方针:
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
教育大跃进三个条例:
《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小学四十条》
三、社会主义教育遭受破坏期:
1966-1976
文化大革命:
1966年五七指示,教育大革命,两个估计。
工农兵学员、工(军)宣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
白卷英雄。
红宝书。
知青上山下乡(老三届与新三届),67-72年,达到715万人多。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时期:
1977-1999
1.教育政策的调整、变革推动拨乱反正。
恢复高考(新三届77-79)和实行留学政策;
1980年,第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项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学位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它促使我国高等教育层次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教育体制改革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大任务:
(1)发展基础教育的任务交给地方,分级管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3)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决定》对中小学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规定:
“学校逐步实行由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P127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旨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将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
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用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的现代化。
改革思路:
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
为了完成党的十四大确定的90年代的要主任务,必须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基础教育改革目标:
到20世纪末,我国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
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对经费的规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达到发展中国家八十年代的平均水平。
3.法规建设: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专项教育法律。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总政策的法律体现,是制定各种专项法规及各类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据。
90年代又颁布《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逐步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
4.20世纪末制定的面向新世纪的重要教育政策
1.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提出六大工程:
素质教育工程、园丁工程、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工程、“211”工程、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背景:
由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相对滞后,影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目标: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途径: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五、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2000年至今
重要政策:
1、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基础教育作出四方面调整。
p146
1、调整基础教育的政策目标;2、调整基础教育的体制;3、启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4、调整教师培养培训政策和教师任用制度;
2.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P147);
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内容:
1、重建新的课程结构;2、制定新的国家课程标准;3、改革教学过程;4、规范教材的开发与管理;5、建立新的课程评价体系;6、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2、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两为主政策(两基后);
3、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4、党的十八大报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这是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政策的价值取向转变:
2010年政府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教育公平作为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并明确基础教育是重点保障对象。
亮点:
1.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2.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在2012年达到4%。
3.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
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中教育多样化
(4)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
4.以制度保证中小学生减负.“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
5校园安全。
纲要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1)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关键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130)
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社会主义性质: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我国教育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
具体划分:
1、中等及中等一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2、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3、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整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3.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位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和其它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我国教育的投入渠道
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征收教育附加费;发展校办产业;实行教育集资;鼓励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7.教育机构设置的条件
要有组织结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师;要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
1991年秋的一天,上海郊区某校已经放晚学,学生开始陆续离校,突然“轰”的一声,校内滑梯倒翻,三年级学生高某随着一声惨叫倒下,头部出血。
校长和所有闻讯教师立即奔向出事现场,将高某急送医院治疗,但因脑颅损伤,途中停止呼吸。
原来当天下午放学后,三年级部分学生未及时回家,滞留在校内各游戏点活动,高某爬上高约2.5米的滑梯平台,使劲左右摇晃,导致滑梯整体倾倒,酿成惨祸。
《教育法》第73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据查,该滑梯的同类产品在其它学校也有使用,属安全器械。
但由于该校滑梯在上周末发现滑杆与整体脱焊,影响其稳定性,校长把滑杆取走,防止砸伤学生,并在爬梯一侧放置障碍物阻挡,但忽视了进一步采取措施。
案例2
某县一所完全中学对面的山坡上发生森林火灾。
校长要求全体师生上山灭火,抢救国家财产。
有一初三年级的班主任没有带领学生上山灭火。
事后,校长在全体教工会上点名批评了该班主任。
请问:
校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请用有关法律分析
《教育法》中规定:
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案例5
某校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规定学生迟到一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骂人一次罚款3元,打人一次罚款5元……。
请用教育法知识分析这种做法
《教育法》第29条、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行政机关的定义
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法律地位:
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依法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各级相对独立,上级对下级有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等撒消下级不当决定)、业务指导关系,下级有权独立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
(各负其责)
(2)义务:
依法行政。
2、教育行政权
(1)教育行政确认权
(2)教育行政许可权
(3)教育行政处罚权
(4)制定行政规范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三个步骤。
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
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
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
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
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财产罚:
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形式:
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
行为罚包括:
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案例1:
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
对李某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但李某拒不执行。
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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