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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提升司法能力
建设和谐社会提升司法能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任务。
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必须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文试从我州法院司法能力的现状分析入手,探索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必要性、主要任务及其途径,以期抛砖引玉,全面推进我州法院自身建设,为创建“平安**”、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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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州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现状分析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通过司法途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州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司法能力不断得以提高,但仍然远远不能适应我州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时期推进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打击、保护、调节、监督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全州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不断提高。
XX年以来,全州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6327件,案件合格率、优秀率逐年上升,差错率逐年下降,超审限案件逐年减少。
二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多年努力,基本普及了对法官的法律本科学历培训,选送了部分优秀法官参加了硕士研究生进修,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是司法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司法改革,全州法院重新划分了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了审判组织的管理;建立了“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规范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完善了案件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了案件质量评查,创新了案件质量的管理机制;加大了对差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确保了司法廉洁。
四是物质保障水平整体推进。
近三年来,全州法院争取国债资金1800多万元,州中院完成了办公区整体搬迁,五个基层法院整体搬迁和重建工程纳入了国家计划,并陆续动工和投入使用;全州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始起步,州中院和八县市法院全部开通了互联网站,架起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
但是,受我州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州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全州法院司法能力总体水平仍然不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
具体表现在:
一是司法功能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救济手段、司法功能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
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大量的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的轻微刑事案件被纳入了自诉案件范围。
但从我州受理自诉案件的情况看,除了传统的轻伤案件和重婚、虐待等婚姻家庭类刑事自诉案件外,大量的刑事自诉案件难以进行司法程序审理,当事人通过刑事自诉救济权利缺乏保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不力,“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窄,数量少,影响小,缺乏司法权威,“为民申张正义”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取信于民;民商事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结、久结不执、久执不果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执行难”的问题在我州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的“洼地”和“集中营”,隐藏着大量不稳定因素,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需要。
高学历、专家型法官不多;法官的司法理念跟不上时代要求,“司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树得不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忽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现象较为普遍;极少数法官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
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成为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
三是司法环境恶化,涉诉上访问题突出。
由于转型时期体制的不完善,不同阶层人们意识、理念、价值观的冲突,各种领域间经济利益的交错,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使法院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官了民难了”,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弱化,涉诉上访问题突出。
近三年来,我州法院涉诉上访案件共118件。
其中刑事18件,民事62件,行政9件,执行29件。
进京上访15人次,进省上访27人次,到州上访64人次。
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信访不信法”,不是按照法律程序上诉或者申诉,而是采取到省或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又有损于司法权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对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
此外,我州对司法的投入先天不足,法院物质保障不到位,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基本设施建设仍然还很落后;法官政治经济待遇不高,人才出现断层;以及在现行的法院及法官管理模式下产生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构成了我州创建和谐社会的潜在障碍,都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以彻底解决。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应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
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着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人民法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强与弱、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
人民法院只有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才能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和公正高效的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
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
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
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功能滞后。
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立足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㈣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上看,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以法律手段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司法应对,消解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的任务更趋繁重。
从国内情况来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适用法律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靠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依法制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自觉地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要着力提高政法机关的“五个能力”:
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这五个能力是对政法机关的总体要求。
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本领。
就我州法院而言,就是要紧紧围绕州委“三大建设”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平安**”的部署要求,着力提高以下六个方面的能力,为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要提高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
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
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
全州法院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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