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作业指导书1011.docx
- 文档编号:24081021
- 上传时间:2023-05-24
- 格式:DOCX
- 页数:69
- 大小:92.13KB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作业指导书1011.docx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作业指导书101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作业指导书1011.docx(6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作业指导书1011
1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规范建筑工程起重设备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确保建筑工程起重设备检测评定的可实施性,制定本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建筑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3编制依据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15-73-2010)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GB6067.1-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定期检验周期
4.1.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每年1次。
4.1.2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4.2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4.2.2至少有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4.2.3检验人员身体健康,可以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4.2.4检验人员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可靠,准备齐全。
4.3检验仪器设备
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附录1所述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1的要求。
5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
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资料归档。
检验的具体流程如下:
5.1检验申请的受理
执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管理程序》(ZJ-B-030-2014);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械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
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械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
5.2检验准备
5.2.1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检验工作。
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设备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选择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并检查确认《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ZJ3126-201409,以下简称《通知书
(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ZJ3127-201409,以下简称《通知书
(2)》)、检验仪器设备已经准备妥当。
5.3现场检验
5.3.1一般要求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现场检验条件。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2)》,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录2~3的规定实施检验,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实施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控制程序》(ZJ-B-029-2014),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3.2载荷性能试验
5.3.2.1起重量限制器和力矩限制器试验
附录2中86项和87项所述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5.3.2.2空载荷试验
附录2中99项和附录3中81项所述空载荷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如果5.3.2.2所述试验的结论为不合格,5.3.2.3、5.3.2.4和5.3.2.5则不进行该试验,按照5.3.1的要求终止检验。
5.3.2.3额定载荷试验
附录2中的100项和附录3中82项所述额定试验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5.3.2.4静载荷试验
附录2中的100项所述静载荷试验测量水平静位移,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5.3.2.5坠落试验
附录3中的83项所述的坠落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5.3.3《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出具与上报。
5.3.3.1前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综合判定受检起重机械的检验结论。
判定原则是:
(1)对于附录2塔式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检验项目共计100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共36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共64项。
对于每一个检验项目,经检验符合“检验评定内容及要求”的,则评定该项目合格,否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经与上两次的安装检验评定报告综合比较,重复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并且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满足以上三个要求的,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格,否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2)对于附录3施工升降机重机定期(首检)检验,检验评定项目共计83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共31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共52项。
每一个检验评定项目中各款、各项的内容经检验后均符合要求则评定该项目合格,否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安装检验评定报告综合比较,如果重复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格,否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5.3.3.2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结论判定情况,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署处理意见。
(1)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通知书
(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通知书
(1)》的有效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且使用单位当场表明对受检起重机械作报废、停用、注销处理的,出具《通知书
(1)》,并要求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通知书
(1)》上签署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且使用单位当场表明将对受检起重机械进行改造或者修理以使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使用单位当场表明需经评估后方可确定处理意见的,出具《通知书
(2)》,并要求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通知书
(2)》上签署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通知书
(2)》的返还限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5.3.4复检
复检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执行。
检验人员接到使用单位的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
复检时应当如实填写《起重机械复检原始记录》。
《起重机械复检原始记录》和同类型的起重机械的《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原始记录》版式、内容一致,须注明“复检”。
复检可以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见证资料两种方式。
如果复检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则应当按照5.3的相应要求执行。
如果复检采用查看整改见证资料的方式,应当将整改见证资料存档。
复检项目全部为合格的,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并且按照5.3.3.2
(1)的要求出具《通知书
(1)》;复检项目有不合格项,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并且按照5.3.3.2
(2)、(3)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1)》或者《通知书
(2)》,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5.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第8条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检验评定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格式,按照《检测结果报告管理程序》(ZJ-B-018-2014)的要求,填写、审核、批准《检验报告》或者起重机械复检报告(以下简称《复检报告》),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5.4.1按照5.3.3.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5.4.2按照5.3.3.1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3按照5.3.4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的《复检报告》;
5.4.4按照5.3.4综合判定复检不合格的,在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复检报告》。
5.5资料归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档案管理规定》(ZJ-C-010-2014)中的要求,将下列资料及时汇总、归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1)《原始记录》、《复检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3)《通知书
(1)》、《通知书
(2)》;
(4)起重机械首检时相关的资料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5)其它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包括4.1、5.3.4、6、7所述资料)。
6例外情况处理
6.1检验方法
因特殊情况无法完全采用附录2~3规定的方法,而需采用其它方法才能完成检验工作时,应当执行《检测方法的确认程序》(ZJ-B-019-2014)。
6.2载荷试验
6.2.1如果用于试验的载荷物未经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认其重量:
(1)如载荷物的外表形状有规则,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出具关于载荷物的体积、重量的书面证明,检验人员根据其体积进行估算确认(密度:
钢铁为7.8t/m3、大理石为2.4~2.5t/m3、钢筋混凝土为2.5t/m3、普通素混凝土为2.2~2.4t/m3)。
(2)如载荷物的外表形状无规则,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称重确认,无法现场确认时,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出具关于载荷物重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6.2.2对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的情况,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协商,可以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6.2.2.1方式一
检验人员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
(2)》,表明无法完成全部检验工作的原因。
6.2.2.2方式二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后,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检验人员出具《通知书
(2)》,表明无法进行载荷试验的原因,并建议使用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检验机构,对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估;
(2)如果使用单位出具了前述安全评估报告,则根据要求进行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不进行安全评估,则对起重机械做出不合格的判定。
6.2.2.3方式三
本方式仅适用于因场地限制试验载荷无法进入检验现场,检验现场有可用于试验的替代载荷,但其不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情况。
检验人员完成载荷性能试验以外的检验后,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1)在使用单位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以检验现场的替代载荷进行各项载荷性能试验:
①使用单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和公章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原因;
——承诺对该起重机械的日常吊运载荷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不超过现场替代载荷;
——承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且缩短维护保养和自检周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
②使用单位提供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签字和使用单位公章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证明,表明该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在1.05倍日常最大吊运载荷(即现场替代载荷)之前动作。
③使用单位在该起重机械上增加相应的限载标记。
(2)按照5.3.3.1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结论综合判定。
7异议处理
如果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在接到《通知书
(1)》、《通知书
(2)》后的15日内向检验机构书面提出申诉意见,检验机构应当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ZJ-B-008-2014)。
8相关文件与记录
《特种设备现场检验管理程序》(ZJ-B-030-2014)
《特种设备安全控制程序》(ZJ-B-029-2014)
《检测结果报告管理程序》(ZJ-B-018-2014)
《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ZJ-B-008-2014)
《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指南》(ZJ-C-001-2014)
《综合档案管理规定》(ZJ-C-010-2014)
《检测方法的确认程序》(ZJ-B-019-2014)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ZJ3126-201409)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ZJ3127-201409)
《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报告》(QT2003-201403)
《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复检报告》(同《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报告》,注明“复检”)
《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原始记录》(QT1007-201405)
《塔式起重机复检原始记录》(同《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原始记录》,注明“复检”)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评定报告》(QT2004-201403)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评定复检报告》(同《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评定报告》,注明“复检”)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原始记录》(QT1008-201405)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复检原始记录》(同《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原始记录》,注明“复检”)
附录1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仪器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钢直尺
1级
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2
宽钳口游标卡尺
0.02mm
3
绝缘电阻测试仪*
±2%
4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5
钳形电流表/万用表*
±2%
6
钢卷尺
2级
7
全站仪(免棱镜型)
测距:
±(2+Nppm×D)mm;
角度:
2〞
8
经纬仪
5〞
9
水准仪
±2.5mm/km
10
激光测距仪*
±1.5mm
11
百分表
0.01mm
12
塞尺
1级
13
力矩扳手*
/
14
放大镜
/
15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
16
常用工具*
/
17
对讲机*
/
18
照相机*
/
19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20
踏板(手刹)力计
0.1N
21
声级计
0.1dB(A)
22
秒表
±1%
注1:
上述仪器中如果配置了全站仪,可以不配经纬仪和水准仪;如果配置了经纬仪,可以不配水准仪。
附录2塔式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序号
项类
检验项目
检验评定内容及要求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
1
1.1
结构
1.1
结构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可见裂纹,结构件应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
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
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腐蚀或磨损
外观检查,尺量检查,仪器检量。
采用放大倍数为20倍的放大镜检查部件及焊缝有无裂纹。
可采用钢直尺、塞尺、卡尺、线垂、测厚仪等测量直线度、平行度、垂直度、磨损厚度等尺寸参数并辅以计算,必要时采用磁粉检测和超声波检测
2
1.1.2
结构件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外观检查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外观检查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应≤300mm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钢卷尺和角度尺测量有关尺寸参数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90°;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钢卷尺、角度尺和游标卡尺测量有关尺寸参数
6
1.1.6
护圈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靠。
护圈直径为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竖向板条连接。
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当侧面有5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测量有关尺寸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600mm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
(2)等边三角形塔身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塔机
7
1.1.7
休息小平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测量有关尺寸参数
8
1.1.8
平台、走道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测量有关尺寸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000mm,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平台和走道边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
9
1.1.9
钢丝绳
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
必要时采用游标卡尺和钢卷尺和钢直尺测量
10
1.2
司机室
1.2.1
司机室设置
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小车变幅塔机,或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动臂变幅塔机,应设置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操作试验
11
1.2.2
司机室门窗
司机室门应安装锁定装置。
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启;通过地板进入司机室时,门应向内开启;顶棚有活动门时只能向上开启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
12
1.2.3
司机室配置
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
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13
.3
信息标识与信号
1.3
信息标识与信号
1.3.1
结构件可追溯标志
塔机主要结构件应具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同一塔机的不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具有永久性的区分标志
外观检查,并检查标志的耐久性
14
1.3.2
吊钩标志
吊钩应有永久、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
外观检查
15
1.3.3
产品标牌
应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采用耐用金属,其内容应至少包括:
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品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号
外观检查。
检查产品标牌的材质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16
1.3.4
图表标牌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耐用且清晰的图表标牌,其内容应符合规定
外观检查。
检查产品标牌的材质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其具体内容与使用说明书是否一致
17
1.3.5
操纵装置指示信息
所有操纵装置应标有文字或符号以指示其功能,并在适当位置指示操作的动作方向。
指示信息应易于识别且清晰可见
外观检查,必要时操作试验验证
18
1.3.6
电源指示与声响警示信号
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设有总电源开合状况的指示信号
外观检查,通电动作试验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响信号
19
1.3.7
报警装置
塔机应装设起重力矩和起重量报警装置,且动作准确、可靠
外观检查,动作试验,荷载试验
20
1.3.8
障碍指示信号
塔顶高度大于30m的塔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1)周围无高于塔机顶部的建筑物时;
(2)有相碰可能时;(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通电、断电操作试验
21
1.4
电气控制操纵及保护
1.4
电气控制操纵及保护
1.4.1
控制回
路电源
控制回路电源应取自隔离变压器
外观检查,资料核查
(核对电气原理图)
22
1.4.2
电气设备元件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
电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施。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
配电箱内的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采用盘后X型布线,导线两端应设有与电气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记。
外部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
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外观检查,必要时采用电气仪表测量。
结合环境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及元件选用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示等,门外应设有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23
1.4.3
联动
操纵台
操纵装置应优先采用联动操纵台,联动操纵台应具有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
24
1.4.4
遥控式操纵台
采用有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其控制回路电压不应高于48V,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操作试验。
必要时采用万用表测量电压
采用无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止工作
25
1.4.5
电气联锁
可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应设有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外观检查,核查电气原理图,操作试验
26
1.4.6
外部线路保护
塔机外部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
外观检查,对照电气原理图,查验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采用电气综合测试仪等适配器测量故障环路阻抗并辅以计算验证
27
1.4.7
短路与
过流保护
对起重力矩为800kN•m以上的塔机,各机构应设置单独的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
外观检查,资料核查。
对照电气原理图,查验电机短路保护及过流保护的设置和整定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加以校验
塔机的每个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护装置
28
1.4.8
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起重机械 定期 检验 作业 指导书 1011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