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代理与相关辅助业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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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与相关辅助业务合作协议
货物运输和相关辅助业务协议书
(2010年版)
协议编号:
EDI编号:
协议方:
甲方:
上海****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工商执照号:
*************。
乙方:
上海****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工商执照号:
*************。
为“提高效率、诚信经营、加强信任、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就乙方向甲方进行集装箱货物、散杂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和国内运输订舱托运,以及与前述运输相关的辅助业务事宜(包含散杂货物的码头堆存、装卸等),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第一章:
货物运输和相关辅助业务的委托
第一条:
运输的订舱托运
1,乙方可以以信函、委托书、传真等纸质的书面文件向甲方订舱托运(包含散杂货物的码头堆存、装卸等),也可以以数据电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甲方的电子订舱平台,电子邮件,MSN等电子数据形式)向甲方订舱托运。
2,订舱托运文件(包括数据电文和纸质书面文件;下同)应当具备如下详实准确的信息:
装、卸港口,运输单证显示的发货人名址,收货人名址,通知人名址,预配箱量箱型,货物明细(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特种货物尺寸等),货物提货地点(委托甲方上门提货时适用)或者货物交付地点(乙方在甲方指定堆场、仓库交货时适用),运费支付方式(预付或者到付),运输单证类型(提单、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或者电放提单),预配船期,是否要求代理报关、报验,以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
3,使用纸质书面文件订舱托运的,乙方应当在订舱文件上加盖如下的“订舱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乙方“订舱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样式:
4,甲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在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舱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纸质书面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或散杂货订舱托运申请单,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上述“订舱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5,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订舱托运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条:
特殊货物或危险货物
出运货物属于特殊货物或危险货物的,乙方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
出运货物属于特殊货物或危险货物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纸质书面形式的说明书,包括危险品说明书、危险品包装证明书、超尺寸货物的图纸资料和冷藏箱预冷要求等。
第三条:
船期预报和截止接受订舱日
甲方以各种形式公开发布或直接通知乙方的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办理海运订舱等相关事宜的参考。
第四条:
订舱托运文件报送截止日
乙方的订舱托运文件应当在甲方公布的受载船舶截止接受订舱日前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
第五条:
接受订舱托运的确认
甲方接收到乙方发送的订舱文件后,可根据航线、港口、船舶、运输条件等情况决定能否接受乙方的订舱。
甲方接受订舱托运的,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做出接受确认。
甲方接受乙方订舱托运的,可以以数据电文或者纸质书面文件的形式确认。
订舱确认文件应当包含订舱单号码,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号码,船名,航次等信息。
在甲方做出接受订舱托运确认之后,如果遇到实际承运人对相关货物取消了舱位确认,更换船舶,调整航次,或者预订航次延迟启航等等情况,甲方不对乙方因此延误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决定是否停止发运或者变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
第六条:
订舱托运的更改
乙方需要更改订舱托运事项的,应当提前合理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乙方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申请更改。
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以纸质书面形式提出。
因乙方更改订舱托运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相关辅助业务的委托代理
乙方除向甲方订舱托运外,根据需要委托甲方办理如下部分或全部事宜:
1.仓储;
2.装卸;
3.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箱、拆箱;
4.报关;
5.报验;
6.国内短途转运;
7.其他进出口相关业务。
乙方应当在订舱托运文件上明确对上述事务的委托,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委托。
甲方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代办乙方委托的上述运输相关辅助业务。
第八条:
乙方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无论乙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代理他人的名义订舱托运或者委托办理其他运输辅助业务,乙方对甲方直接承担委托人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合同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运输单证的签发和单证的交接
第九条: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乙方可要求签发运输单证。
除非乙方在申请订舱时已经明确提出具体要求而且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如下选择:
A,自己作为承运人签发本公司的运输单证,或者
B,根据其他运输公司的授权,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其签发运输单证,或者
C,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把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转交给乙方。
乙方提供的订舱托运文件的数据与理货公司提供的理货数据不一致的,甲方可以理货数据/资料为准签发运输单证。
第十条:
单证的交接
1.双方按照以下种方式交付正本单证文件,包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发票,海关文件和其他单证、单据(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A)乙方派员到甲方公司申领提单、海运单和其他单证,提交纸质书面的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的《提单和其他单证申领单》(样式见附件四),经办人员还应当出示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B)甲方以快递方式向乙方寄送单证单据;
C)甲方派人员送往乙方公司,由乙方指定的员工(身份证号码)签收。
上述指定人员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2.实际发货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凭有效货物凭证申领提单的,视为乙方授权的人申领提单。
第三章: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计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同时签订《费率表》(见附件三),对运费和其他主要的相关费用的费率进行约定。
无论如何,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其他实际收费机构的费率变化随时调整《费率表》中的费率。
甲方的费率调整于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5天后生效。
2.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委托运输和相关辅助业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费、海运附加费、报关费、港杂费、拖车费、滞箱费、滞期费、单证费、手续费、罚款、保险费或其他费用,无论甲方是否已经向相关方支付有关费用。
3.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发生拒付,少付,拖延等情况,乙方仍负有支付的连带责任。
4.运费按以下种方式结算:
A).付款买单:
乙方在付清有关货物的运费,或预付足额的款项后领取运输单证。
B).运费备用金和按月结帐:
乙方先汇付元备用金至甲方帐户。
双方每月5日根据乙方上月实际产生的运费总额进行核对销帐。
乙方在下次订舱托运前向甲方账户汇出备用金因为销帐而减少的部分,甲方在确认乙方备用金不少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继续接受乙方的订舱托运的委托。
C).逐航次结帐:
乙方以逐航次结帐的方式与甲方结算运费,即在有关航次货物实际开航后的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运费汇付至甲方帐户(或由甲方托收)。
乙方提供其基本账户的空白支票一张作为质押,并与甲方签订银行托收文件。
E).信用额度结算: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运费信用额度为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乙方未付运费累积总额不超过上述信用额度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提供天的运费付费信用期。
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期运费账单的款项,乙方应当在该账单款项信用期届满前将该账单列明款项全部汇付至甲方帐户(或由甲方托收)。
如在信用期内乙方之应付运费累积超过了信用额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将超过部分之费用汇付至甲方帐户(或由甲方托收)。
乙方提供其基本账户的空白支票一张作为质押,并与甲方签订银行托收文件。
F).其他方式的具体约定:
5.其他相关运输辅助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费、报关费、储存费等等)按以下方式结算:
6.乙方若不能按上述条款中双方确认之任何一种结算方式的规定付款,则甲方除有权按照欠款金额的每天0.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之外,还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措施:
A).留置任何经由乙方提交之提单和其它单证单据文件,无论这些单证单据文件与欠款的业务是否有关;以及
B).在目的港留置与所欠运费有关之货物直至运费付清为止;以及
C).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所欠金额;以及
D).改实行付款买单;以及
E).中止本协议。
第四章:
货物的交接
第十二条:
双方应就每一票货物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即是否集装箱整箱交接)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甲方受乙方委托安排前段或后段短途运输和短期储存事项的,相关的运输公司和仓库站场代表乙方与进出口运输的承运人交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正确申报交接货物的品名、总重量、单件重量、件数、尺码、危险品号、包装方式,等等安全装卸、保管和运送所必须的货物资料。
第十五条:
乙方交接的货物包装必须合适于所申请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并且,应当有合适的货物标志和装运、储存安全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货物交接双方必须就交接的货物的品名,件数或重量,货物标志,外包装破损情况,交接时间、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集装箱号,施封号,交接单位,交接经手人等内容,准确填写交接文件,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或数份,作为货物交接的凭证。
第五章:
数据电文订舱适用准则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章仅适用于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平台,或者使用电子邮件,MSN等类似的互联网交流形式向甲方办理数据电文订舱托运的相关事宜。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平台,表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并愿意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电子订舱平台进行订舱托运,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不得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以及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甲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的网址为。
乙方确认甲方制定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之一,并特别同意甲方根据需要对《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的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更改、调整、推迟或停止。
任何更改后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不必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数据电文:
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订舱平台输入内容,电子邮件,MSN或者类似的电子数据通信文书。
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
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数据电文的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数据电文的传输,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主管机关颁布并实施的数据电文的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甲方有权根据规定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细则,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
安全要求
甲方有权维护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
双方有义务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数据电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毁损。
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
在此期间,数据电文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不按《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要求的数据电文。
除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通讯、供电、电脑软件、硬件、网络等突发事件导致网络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外,甲、乙双方有义务确保发送和接收数据电文信息的设施保持良好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并按规定的报文格式、通信标准、安全、保密标准进行数据电文交换,确保进入网络系统的数据电文信息和报文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通讯、供电、电脑软件、硬件、网络等突发事件导致网络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
在这期间,数据电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或偶发的不良后果,甲方不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对于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网上电子订舱平台向甲方申请订舱托运和其他相关的商务活动,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的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但是,无论如何,甲方对于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所发生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密机制
乙方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电子订舱平台向甲方申请订舱和其他有关商务活动,应当向甲方申请用户名和电子签名初始密码,保证甲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乙方身份并表明乙方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乙方向甲方申请用户名和电子签名初始密码,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应当立即修改其中初始密码。
乙方未修改初始密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以及修改后的密码;知悉用户名和修改密码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
乙方知悉用户名和密码已经失密或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甲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一方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收到对方确认时,应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与对方联系,否则,对方有权假定最初的传送未被收到。
发现接收到的电文在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传送不够有序,应尽快通知发送方。
接收方发现所接收的报文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发送方并要求重新发送。
经确认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同时应将这项信息从系统中删除。
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电文通信费用
双方为传输电子订舱数据而产生的通信费用及所需的设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数据电文的保存
双方均有义务留存对方发送来的数据电文和传输日记,并在发送来的数据电文上注明发送人、接收人、发送/接收日期和时间。
若乙方没有保存数据电文,则以甲方保存的数据电文为准。
数据电文和传输日记的保存期限为2年。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双方签署的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事项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或授权的代表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
如双方都没有在协议期满前15天提出异议,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第三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乙方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至少提前15天时间提出,并需经甲方同意。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及时赔偿对方。
实际损失包括一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放弃追究权的,应以签署纸质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协议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
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内容透露给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
协议双方:
甲方乙方
企业名称:
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营业地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
200年月日日期:
200年月日
附件:
1,《电放总保函》
2,《签发海运单总保函》
3,《费率表》
4,《提单和其他单证申领单》
附件一
电放总保函
致:
上海****有限公司
TO:
SHANGHAISHENDONGSHIPPINGCO.,LTD
《货物运输和相关辅助业务协议书》号:
我司(英文:
)与贵司签有上述《协议书》。
我司确认,从年月日起,凡由我司在订舱文件(包括数据电文和非数据电文)上的“运输单证类型”一栏中选择“电放提单”时,即为向贵司申请以电放方式代替签发正本提单。
贵司可以凭我公司或者“电放提单”显示的托运人的发给贵司的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电文,或者正式盖章的纸质放货指示文件的原件,向“电放提单”中的记名收货人放货。
我司保证上述申请属善意的,并且获得实际托运人(SHIPPER)授权。
我公司承诺承担因此种放货方式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同时承诺赔偿贵司(或者船东及其代理)因我司要求采取此种放货方式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和损失。
凡此种电放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公司名称:
地址:
公章:
附件二
签发海运单总保函
致:
上海****有限公司
TO:
SHANGHAISHENDONGSHIPPINGCO.,LTD
《货物运输和相关辅助业务协议书》号:
我司(英文:
)与贵司签有上述协议。
我司确认,从年月日起,凡由我司在订舱文件(包括数据电文和非数据电文)上的“运输单证类型”一栏中选择“WAYBILL”时,即为向贵司申请以“WAYBILL”代替签发正本提单,并向WAYBILL中的记名收货人放货。
我司保证上述申请属善意的,并且获得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SHIPPER)授权。
我公司承诺承担因申请签发海运单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同时承诺赔偿贵司(或者船东及其代理)因我司要求签发海运单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和损失。
凡因签发海运单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公司名称:
地址:
公章:
附件三
费率表
甲方:
乙方:
乙方确认:
甲方有权在提前15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费率。
公司名称:
地址:
盖章
附件四
提单和其他单证申领单
致:
上海****有限公司
TO:
SHANGHAISHENDONGSHIPPINGCO.,LTD
我公司现指派我公司的(身份证号码)(或快递公司)前来贵司领取如下单证单据:
公司名称:
地址: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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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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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货物运输 代理 相关 辅助 业务 合作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