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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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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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
【法规名称】 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
第一条 :
目的
关于施行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下称为“国际公路运输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本法以规定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 :
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集装箱”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5)及集装箱协议第1条(3)规定的运输工具。
2、“公路运输车辆”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3)规定的公路运输汽车及设计成与其连接使用的拖车或半拖车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4)规定的连接车辆。
3、“国际公路运输”指以外国为目的地或出发地,在运输途中不转载而用同样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行为。
4、“国际公路运输证”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第1小项规定获得认可的团体,根据本协议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合作团体颁发的国际公路免税通行证。
第三条 :
根据国际公路运输证的保税运输申报
<1>需获得国际公路运输证的确认者,向第5条规定的保证团体提交当年证书。
<2>保证团体受理国际公路运输证的确认申报时,确认当年证书是否为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规定的国际保证团体(以下称为“国际保证团体”)颁发后,在当年证书上做确认并退还给申请人。
<3>与关税法施行令第226条规定无关,根据关税法第213条第2项规定的保税运输,可依照被确认后的国际公路运输证申报。
<修改2000.12.29>
第四条 :
集装箱的封印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9条规定与国际公路运输证一同向海关关长提示货物及集装箱时,海关关长应对其货物及集装箱进行必要的检查并确认运输证的当年记载事项后封印当年集装箱。
<2>关于根据第1项规定装载于集装箱货物的管理和封印标准及程序,关税厅长决定其必要事项。
第五条 :
保证团体的承认等
<1>根据依照本法令获得承认者(以下称为“保证团体”),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第1小项规定可进行在国内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及保证业务。
<2>需获得保证团体认可者,申请书上附加以下各条款之文件后提交关税厅长:
1、证明与国际保证团体合作之实施的文件。
2、证明确实将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关税等相关的保证合同的文件。
3、关于国际公路运输证的颁发及保证的规则的复印件。
4、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代用文件。
5、记载当年法人的规章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代用文件。
6、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7、其他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3>保证团体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立即向关税厅长申报当年保证合同内容。
<4>除保证团体申报第3项后外,不能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
<5>保证团体需取消业务时,最晚于取消日的1个月前向关税厅长申报取消业务日期及原因。
<6>保证团体如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关税厅长可取消承认或命令停止业务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
担保的提供
<1>关税厅长为确保关税等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保证团体提供规定金额和期限的担保。
<2>根据第1项规定,关税厅长接受提供的担保时,如保证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应缴纳的关税等,可以将作为担保的财产充当关税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
集装箱的承认团体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的集装箱承认业务,由船舶安全法第8条规定的船级法人(以下称为‘船级法人)进行此项。
<修改1998.07.01>
<2>开始集装箱承认业务之前,船级法人制订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制定关于集装箱承认的标准(包括手续费相关事项,以下相同)并获得关税厅长的承认。
<修改1998.07.01>
<3>如船级法人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关税厅长可取消集装箱承认业务或命令取消业务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修改1998.07.01>
1、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集装箱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
2、违反根据第2项规定的集装箱承认相关标准而承认时。
3、无承认能力或未诚实履行义务时。
<4>船级法人因根据第3项规定取消或停止承认业务而不能进行此业务时,由关税厅长依照本法进行集装箱承认业务。
<修改1998.07.01>
第八条 :
集装箱的个别承认申请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需获得集装箱个别承认者,应向船级法人提交记载以下各小项事项的申请书:
<修改1998.07.01>
1、集装箱的种类、形式、记号或编号、净重及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
2、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3、其他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接受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察机关的检查者,欲申请第1项个别申请时,在其申请书上应附加当年指定机关颁发的证明检查合格证明的文件。
第九条 :
申请集装箱的新形式承认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欲获得集装箱的形式承认者应向船级法人提交记载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申请书。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8.07.01>
1、生产厂家的名称及所在地和制造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2、预定生产数量。
3、集装箱的种类、形式、记号或编号、净重及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
4、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第1项的申请书上应附加集装箱设计图和制造说明书。
但是根据第13条规定之集装箱指定检察机关的被检查者申请承认时,应附加该指定检察机关颁发的证明检查合格的文件。
第十条 :
集装箱的检查和承认
<1>受理第8条个别承认申请或第9条的形式承认申请时,船级法人应对集装箱实施检查。
但是,对已接受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之检查的集装箱则不同。
<修改1998.07.01>
<2>检查时船级法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7及集装箱协议附文4规定的当年集装箱的技术条件符合与否。
<修改1998.07.01>
<3>船级法人应承认合格的集装箱:
对通过根据第13条规定的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检查合格的集装箱,应给予承认。
<修改1998.07.01>
第十一条 :
集装箱的承认表示
<1>船级法人承认集装箱时,应颁发承认证书。
<修改1998.07.01>
<2>根据第10条规定获得集装箱许可者为国际公路运输,使用集装箱之前应将证明获得当年承认的金属承认牌(以下称为‘承认牌’),依照关税厅长的要求粘贴到集装箱门及其他明显易见之处;获得形式承认者粘贴承认牌时,应记录当年集装箱的种类、记号、编号及其必要事项。
<3>关税厅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形式承认获得者要求根据第2项记载的记录内容的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 :
集装箱承认的无效
被承认的集装箱符合以下各小项时,集装箱承认无效:
1、对当年集装箱进行重要部分的维修或改造而导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7及集装箱协议附文4规定的技术条件的更改时。
2、因其他当年集装箱相关本质性事项的更改,很难维持承认状态时。
第十三条 :
集装箱检查机关的指定
<1>在出口用集装箱的检查业务上关税厅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只履行检查业务的检查机关。
<2>根据第1项规定需获得指定集装箱检查业务的指定者者,应在申请书上附加以下各小项的文件后提交关税厅长:
1、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其代用文件。
2、记载当年法人的条款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期待用文件。
3、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4、可证明能够进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规定的检查业务之文件。
5、集装箱检查的相关标准(包括检查手续费的相关事项,以下相同)的复印件
6、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检查机关(以下称为“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如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可使检查机关取消指定或停止业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不能履行检查业务时。
2、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集装箱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处分时。
3、违反根据第2项第5小项规定的检查集装箱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时。
4、申报业务的取消时。
<4>第5条第5项及第10条第2项的规定,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遵照此条款。
此时第5条第5项中的“保证团体”和第10条第2项中的“船级法人”,各视为“指定集装箱检查机关”。
<修改1998.07.01>
第十四条 :
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2条规定的车辆承认业务,由依照本法令指定的机关(以下称为“车辆承认机关”)执行此项业务。
<2>需获得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者,在申请书上应附加以下各条款的文件提交给关税厅长:
1、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其代用文件。
2、记载当年法人的条款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其代用文件。
3、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4、证明可以执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规定之公路运输车辆承认业务的文件。
5、公路运输车辆承认相关标准(包括承认手续费相关事项,以下相同)的副本。
6、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车辆承认机关如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关税厅长可命令取消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或使其停止业务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不能履行承认业务时。
2、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处分时。
3、违反根据第2项第5小项规定的承认公路运输车辆的相关标准并承认时。
4、申报取消业务时。
<4>关于车辆承认机关可遵照第5条第5项规定。
此时第5条第5项中的“保证团体”视为“车辆承认机关”。
第十四条 2:
听证
根据第14条第3项规定,关税厅长需取消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时,应实施听证。
[本条款新设1997.12.31]
第十五条 :
公路运输车辆的承认申请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2条规定,需获得公路运输车辆承认者,应向车辆承认机关提出记载以下各小项事项的申请书。
需变更时亦相同。
1、公路运输车辆的种类、形式、车队编号、发动机号、注册号、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
但是发动机号只限于判明时。
2、所有者或运输人的姓名及地址。
3、制作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4、制作预计数量,但是只限于形式承认。
5、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第1项的申请书上应附加车辆承认机关认为必要的照片或设计图和制作技术要求书。
第十六条 :
公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和承认
<1>车辆承认机关受理根据第15条规定的承认申报后,应对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2>检查时,车辆承认机关应审查当年公路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2规定的技术条件。
<3>车辆承认机关对检查合格的车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
公路运输车辆的承认证
<1>对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承认时,车辆承认机关应颁发承认证书。
<2>第1项承认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3>获得承认的公路运输车辆如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公路运输车辆承认无效:
1、承认证书有效期满时。
2、对当年公路运输车辆进行重要部分的维修或进行导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2规定的技术条件变更的改造时。
3、因其他当年公路运输车辆相关本质的事项的变更,很难保持承认状态时。
第十八条 :
报告及检查
<1>为施行本法令,关税厅长在必要时,可使保证团体、船级协会、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或车辆承认机关报告其业务及财产的相关必要事项,或使下属公务员检查其业务及财产的相关账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2>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应向关系人出示表示其权限的证件。
<3>保证团体、船级法人、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及车辆承认机关应对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协助。
<修改1998.07.01>
第十九条 :
格式的制订
根据本法令的承认牌款式及形式、各种申请书、承认证书等文件格式,由关税厅长决定。
第二十条 :
运营细则
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与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和实施本法令的施行相关必要事项,由关税厅长决定。
附则<第10895号,1982.08.13>
<1>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但是集装箱协议的相关规定,自集装箱协议对大韩民国产生效力之日起实施。
<2>经过措施:
实施本法令时,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的国家或其国家认可的团体检查、个别承认或形式承认的集装箱及公路运输车辆,视为已根据本法令已通过检查、个别承认或形式承认。
附则:
根据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而规定的关税法施行令等的修改令
<第15598号,1997.12.31>
本法令自1998年1月1起实施。
附则:
船舶安全法施行令
<第15830号,1998.07.01>
第一条 :
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略附文>
第二条 :
其他法令的修改
<1>在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的担保下进行的货物之国际运输相关的关税协议及集装箱协议的相关实施,做如下修改。
第7条 第1项中,“韩国的船级协会”(以下称为“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以下称为“船级法人”),同条款第2项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同条款第3项正文及第4项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8条 第1项正文及第9条第1项正文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10条 第1至3项及第11条第1项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13条 第4项后段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
第18条 第3项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
省略<2>至<11>。
附则:
关税法施行令
<第17048号,2000.12.29>
第1条 :
施行令
本法令自2001年1月1起实施。
第2至第6条:
省略
第7条 :
其他法令的修改
<1>至<3>省略
<4>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的担保下进行的与货物的国际运输相关的关税协议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行规则,做如下修改:
第3条 第3项中,“关税法施行令第110条”改为“关税法施行令第226条”,“关税法第128条第2项”改为“关税法第213条第2项”。
省略<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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