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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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材料
名词解释
法:
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源:
法的效力来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系:
指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法的历史传统等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和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法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活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继承:
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
是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它“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法律创制/法的创制/法的制定:
指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
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的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性质:
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或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意志和利益的政治法,是规范国家政权和人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人权保障书。
爱国统一战线:
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国家结构:
指国家的领土组成,就是国家的整体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特定国家按照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选举制度:
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行政区划:
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进行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把自己的领土,划分成若干个大小不同的区域,并分级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的任务。
宪法保障:
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经济制度:
就是反映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目的、分配社会产品和管理国民经济原则的国家经济生活制度。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际的个人或自然人。
国家机构:
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行为:
特指行政主体通过其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
指经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为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做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行政人:
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违法:
又称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过错性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法: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
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
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
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缓刑:
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减刑:
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合同: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立案管辖:
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
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简言之,就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物证:
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鉴定结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承受传承受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
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
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
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立案:
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
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邻里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自诉:
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针对控诉进行辩护和反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视听资料是以现代技术手段,将重现声音、形象等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种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
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
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纪念会之诉,在作出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纪念会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
缺席判决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拒不到庭即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信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合法性审查原则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互相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确立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被引渡的人可能是请求国的国民,也可能是第三国国民,甚至可能是被请求国国民。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溯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系属公式: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并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准据法:
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范。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反致:
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都指引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公共秩序保留:
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简答题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
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
3、法律的内容体现国家意志性。
4、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
5、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的渊源:
第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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