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空间入孵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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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空间入孵项目管理办法
沈阳乐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文件
沈创(管)字[2016]001号
乐创空间入孵项目(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乐创空间对项目、个人的管理,提高加速器的加速效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乐创空间加速孵化的项目,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所有达到乐创空间入孵标准,并与沈阳乐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孵化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沈阳乐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场地内的项目。
第四条乐创空间对入孵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创业培训、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含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协调服务。
包含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等手续。
9.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10.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孵化标准
第五条入孵标准
1.创业创新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金融项目及大学生、双创人员均可进入孵化器。
2.大学生指大学毕业后待业4年的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
3.双创人员指具有创业创新意愿和能力的待业和再就业人员。
4.入孵项目标准:
1、创业大学生不设门槛,有项目经审核即可进入孵化器;2、初创阶段的企业注册资本或项目规模不能低于500万元,预期第一年达到盈亏平衡,第二年实现盈利200万元以上;3、成长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项目规模不能低于2000万元,预期第一年达到盈利200万元,第二年实现盈利500万元以上。
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优先转入上市孵化;4、上市孵化企业注册资本或项目规模不能低于5000万元,入孵前初步达到拟上市板块的标准。
第六条入孵审定
项目(企业)进入孵化器,先填写入孵申请表,提供项目计划书。
由发展部对其进行面审、调研、审核、评定,并写出尽职调查报告,转法务部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通过后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
项目批准后转入管理部进行孵化。
孵化器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发展部、管理部、法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入孵管理办法
第七条入孵项目(企业)登记。
进入孵化器后由管理部指定专业服务人员(项目管理员)对项目进行登记,建立项目分户管理簿,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
第八条档案管理。
对入孵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对入孵项目档案进行归类,登记、保管,并建立档案调阅管理等制度,对档案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九条孵化服务。
每个孵化项目至进入之日起由专人负责,对入孵项目进行跟踪,对入孵项目及人员进行辅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入孵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孵化项目财务管理。
对没有财务管理能力的项目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指导,提供代帐服务。
对乐创空间参股的项目建立分户帐,随时掌握项目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入孵项目保密管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基地管理
1.入孵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孵化基地为入孵项目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孵项目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入孵项目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5.入孵项目要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取消入孵资格。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
1.入孵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入孵项目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3.入孵项目在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孵项目应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
1.孵化基地正常办公时间为每天8:
30~17:
00。
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
2.入孵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孵化基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3.入孵项目必须做到离开孵化基地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4.入孵项目应熟悉孵化基地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5.请不要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在办公室,不要在室内存放大量纸盒、纸箱、纺织品等易燃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孵化基地。
6.入孵项目要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孵化基地有权追究其责任。
7.由于入孵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孵项目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卫生间等)的清洁卫生由项目人员轮班打扫或请专人清理,费用由有关项目共同承担,具体金额以实际费用开支为准。
2.入孵项目应做好企业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摆放在楼层内的垃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筒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3.入孵项目应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不得将易堵塞下水道的废弃物倒在水池、便池内。
4.严禁在孵化基地大楼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六条其它管理
1.不要在基地内大声喧哗,不要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要制造影响环境的噪音。
2.入孵项目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基地。
3.入孵项目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上粘标识及宣传品;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
4.入孵项目不得在孵化基地大楼内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及类似活动。
第五章孵化周期
第十七条入孵项目类别:
1、创业大学生;2、互联网+;3、总部企业;4、科技成果研发;5、拟上市企业;6、创客项目。
第十八条入孵项目孵化周期。
根据项目类别孵化周期不同。
1、进入孵化器的大学生和再就业人员,初孵时间为3个月,满足上一级类别的,按类别转入相应类别孵化;2、创客项目3-6个月;3、互联网+孵化周期6-12个月;4、科技成果研发6-24个月;5、拟上市企业12-36个月;6、加速项目(企业)孵化周期6-12个月。
第十九条如果入孵项目孵化期满接近孵化成功,经孵化项目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孵化期。
第六章毕业认定
第二十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项目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项目的孵化期限。
第二十一条孵化期满,在孵项目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项目申报表。
4.在孵项目经营管理情况。
5.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项目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
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2.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项目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毕业项目,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举行毕业典礼。
毕业证书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监制,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项目名称、孵化时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育成项目,孵化器应当颁发育成证书(内容与毕业证书类似)。
对于延长孵化的项目,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对于孵化失败的项目,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二十五条在孵项目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孵化期间超过一年的,可以颁发育成证书。
在孵项目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入孵项目孵化期满的自动退出孵化器。
第二十七条项目孵化期满后如果满足上一级孵化条件经申请可转入上一级孵化。
第二十八条初创项目半年内没有进展的退出孵化器,一年没有实现盈亏平衡的退出孵化器。
第二十九条上市孵化企业一年内达不到上市条件的退出孵化器。
第三十条对不思进取、无理取闹、骗取孵化优惠条件的项目或个人随时清除孵化器。
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入孵项目在孵期间房租减免,物业费、暖气费由在孵项目承担。
第三十二条入孵期满后仍在孵化器内办公的项目按每平方米每日元收费。
第三十三条进入乐创空间孵化的项目,乐创孵化器将根据入孵项目情况按2%-10%持有入孵项目的股本,按股分红。
第三十四条对入孵项目提供的有偿的专业化服务,根据情况按总额的1%-3%收费。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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