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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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版
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河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市和县级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及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
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5%。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十三)集贸市场、大型批发(专业)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65%。
实行蔬菜农药残留检验公示制度。
规范活禽销售的卫生管理,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四)对早夜市、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四、环境保护
(十五)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十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24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十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市河流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目标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
(十八)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十九)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一)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
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二十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早夜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二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85%。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二十六)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二十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二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二十九)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三十)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活动。
(三十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
(三十二)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十三)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三十四)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十五)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十六)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三十七)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三十八)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三十九)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积极发动和组织居民及职工支持、参与卫生创建工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四十)对辖区内社区、单位卫生进行全面整治。
道路硬化平整,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按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并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四十一)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十二)车站、港口、机场、景区(点)等窗口单位管理规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四十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四十四)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内容;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
(四十五)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95%;村内基本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对城中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30%以上的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十六)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基本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四十七)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农副产品市场及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四十八)积极开展旱厕改造工作,推广完整下水道水冲式、沼气式、双瓮式、三格式等无害化卫生厕所,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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