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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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总结
名词解释
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人。
不同于被害人。
刑事诉讼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神示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弹劾式诉讼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
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自由心证法律不预先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程序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瑕疵证据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类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简述
自诉案件的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1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的其他案件。
酌定不起诉的主要类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2.聋哑人、盲人3.自首、重大立功4.从犯、胁从犯5.预备,中止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种类。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和启动、裁决程序?
适用条件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启动程序:
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二是法院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裁决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简述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一,该程序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第四,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案件范围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只要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回避的范围与条件?
适用回避的人员为六种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增加了两种人,即勘验人员和执行员。
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管辖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请简述最高检规则中对于免证事实的规定。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又称“公众周知之事实”,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都知道的事实。
包括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所谓“预决的事实”,对法院以后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起预先决定的作用,无需证明。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一般不需要证明。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存在的假定,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应当达到的标准
1.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4.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论述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3)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4)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5)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
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
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5)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论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特点。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适用条件:
一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2)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4)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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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法学 重点 知识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