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息系统投产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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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息系统投产管理规程
XX银行信息系统投产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息系统投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息科技风险,明确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息系统投产,系指:
(一)我行自行或外包开发的系统
(二)为解决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
(三)因业务需求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系统新建或调整,经测试并通过评审,具备上线生产条件,从开发、测试环境迁移至生产运行环境并投产使用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信息系统投产涉及信息科技部项目及需求管理室、软件开发一室、软件开发二室和数据中心、系统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信息科技部是信息系统投产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信息系统投产工作的发起和过程控制工作。
(一)项目及需求管理室负责对系统架构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对信息系统投产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软件开发一室和软件开发二室负责准备信息系统投产方案、投产的程序及系统参数、投产操作文档、系统维护文档、应急处置手册等,并全程参与投产过程。
(三)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投产评审会,负责对信息系统投产的完备性检查并具体操作执行,以及投产执行过程中的应急处置及投产后的运行维护工作。
(四)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系统投产前的业务环境准备、系统投产后的验证测试,以及投产后的运行情况跟踪、信息反馈工作,在发现系统运行出现应急事件后,负责组织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信息系统投产是否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定期收集系统投产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就控制投产风险提出意见,并针对重点项目出具项目投产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信息系统投产及版本变更分为项目软件投产、月度版本投产、临时或紧急版本投产和外包托管系统版本投产四种情况:
(一)项目软件投产,系指按本行项目管理流程立项,所建立的新系统投产的过程。
(二)月度版本投产,系指根据系统优化、性能提升、一般性纠错需求,按照次/月的频度对系统程序文件进行更新的例行版本投产,月度版本投产日由信息科技部根据当月具体情况确定。
其中,管理类和数据类系统非关联性内容的投产可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和开发进度情况适当简化投产流程、增加投产次数。
(三)临时或紧急版本投产,系指根据业务部门的紧急需要,或因发现已投产程序出现重大错误需立即纠正,所进行的临时或紧急版本投产。
(四)外包托管系统版本投产,原则上合并入月度版本投产计划中,合并进行投产审批流程、投产准备流程。
对于影响较大的系统投产,需要单独进行投产,单独审批。
第六条 信息系统大型项目投产需成立相应的投产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行领导组成。
第七条 投产过程由技术支持人员、投产实施人员、业务支持人员共同完成。
技术支持人员由系统开发人员(含开发商)组成,投产实施人员由数据中心运维人员组成,业务支持人员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绿灯测试的分行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信息系统的投产日期在投产评审会议上进行确认。
第九条 为了保持系统稳定运行,系统的投产操作应避开业务高峰和敏感时段,原则上安排在营业网点日终签退后进行。
第十条 重要信息系统在投产前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在投产过程中或投产后,如果出现问题,应形成投产情况报告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为保障我行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需要适当调整系统投产时间。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循本办法所明确的处理流程,保证系统运行,防范信息系统投产可能产生的科技风险。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软件投产、月度版本投产,必须经投产评审会议评审后执行,严禁任何XX的系统投产操作。
第十四条 投产评审会议由信息科技部组织,投产内容涉及到的业务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须到会并参与评审,商议相关投产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于业务支持类的紧急版本投产,由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科技部负责人评估同意,报系统主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故障修复类的紧急版本投产,由信息科技部数据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科技部负责人和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评估同意,报信息科技部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同时通知业务部门主管行领导。
第十七条 对于外包托管的系统的投产,由系统项目经理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缺陷优化情况提出投产计划申请,经信息科技部负责人和业务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评估同意后,报信息科技部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同时通知业务部门主管行领导,方可进入投产准备流程。
第十八条 系统投产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
系统需求文档、系统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投产实施步骤、系统维护手册、系统投产验证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等。
第十九条 投产审批通过后,由信息科技部数据中心负责系统投产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的投产工作,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和业务测试,经测试评审并出具业务测试相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外包商托管的信息系统的投产,须通过我行测试人员完备的测试,对于我行暂不具备测试环境的系统,须由外包厂商提供测试验证的报告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产准备
第二十二条 投产实施人员负责生产环境的准备;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投产技术支持和技术应急预案准备;业务支持人员负责绿灯测试以及应急业务处理预案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绿灯测试准备工作应包含:
测试案例、测试人员、测试地点、测试人员权限配置等,以及对系统投产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及时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投产实施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业务支持人员必须及时沟通,对即将投产的系统的运行环境、功能、交易、操作人员权限等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投产实施人员与技术支持人员必须核对目标程序、运行环境、系统参数、提交的系统版本、初始化数据、操作系统预装、中间件等技术指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技术支持人员与业务支持人员必须核对系统功能、测试案例、测试方式等业务指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产实施人员要认真检查《XX银行系统功能开发发版申请单》、《XX银行系统版本更新操作步骤》或《XX银行系统投产操作步骤》的要素和手续是否完备,履行相关材料和步骤的完备性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任何没有通过完备性检查的系统投产操作。
第三十条 涉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投产(变更),由信息科技部将本部门及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报告连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风险评估表一并报风险管理部出具意见,风险管理部出具风险评估意见后,按照本行现有流程报行领导审定。
第四章 投产实施
第三十一条 系统投产实施的具体操作由投产实施人员负责,技术支持人员复核,每成功执行一步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需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投产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系统开发相关室要迅速组织技术支持组人员快速处理,如问题无法解决需上报投产领导,经投产领导同意后终止投产并进行版本回退。
第三十三条 与投产系统相关的,没有安排在投产现场的系统开发和支持人员应进入准备状态,可在附近宾馆住宿,在接到命令后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第三十四条 系统的投产操作必须在数据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所有操作必须是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系统启动服务前应保证业务验证人员和环境已经到位,在启动服务后马上通知业务验证人员。
第三十六条 对于外包托管系统的投产实施,需严格按照安排的投产实施时间执行,并保证操作步骤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在投产实施过程中和投产实施组保持密切沟通,投产实施的执行进度和执行结果应及时上报,在启动服务后马上通知相关验证人员。
第五章 投产验证
第三十七条 执行系统的投产操作后,为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投产实施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必须检查各系统服务是否正常运行,统计服务进程数量和状态是否正确,交易类系统必须通过实际业务验证。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系统投产后运行情况满足业务需求,应由业务支持人员建立投产验证体系,并在每次系统投产后进行验证。
第三十九条 投产验证体系组成人员应由系统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分、支行业务人员组成,人员构成应保持稳定。
第四十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产,应选择不同类型业务的投产验证业务覆盖范围。
其中,项目软件投产和月度版本投产必须按投产内容的涉及范围进行相关性验证;应急版本投产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验证范围。
第四十一条 投产的系统原则上应经过业务支持人员的验证,方可全面放开使用。
对于无法进行生产验证测试的,必须在投产后密切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投产验证的人员和权限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无故变更验证人员和权限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投产验证人员进行验证时,验证情况必须及时反馈给投产实施人员。
第四十四条 投产验证通过后,技术支持组、投产实施组、业务支持组应及时根据系统运行和验证情况进行汇总,对系统投产情况进行分析,在次日上午营业前出具系统验证结论,以便合理安排后续处理。
第四十五条 系统投产出现异常,由投产实施人员会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执行系统投产操作后的次日上午8:
00前,相关业务人员、系统运维人员和开发人员必须到达工作岗位,严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四十七条 对于外包托管系统的投产后验证支持,外包厂商须在投产过程中和投产操作的次日严格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保证应急处理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六章 投产总结
第四十八条 系统投产后,数据中心必须密切跟踪系统运行状况,一周内出具系统运行跟踪报告。
第四十九条 系统投产后,业务支持人员必须密切跟踪业务运行状况,一周内出具业务运行跟踪报告。
第五十条 外包托管系统的投产及运行情况,须先通过业务支持人员的审核后汇总入本次投产运行跟踪报告。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执行系统投产操作前,必须准备好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在系统投产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在规定的时间点内无法顺利完成或影响第二天业务开办等情况,由投产领导下达终止投产或系统回退指令。
第五十三条 系统投产后,相关技术跟踪或业务验证人员如发现有严重影响当前系统稳定或危及我行资金安全的情况时,由投产领导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四条 生产运行过程中如遇特别紧急故障情况,投产现场最高决策者可进行决断处理,故障处理后立刻上报投产领导。
第五十五条 外包托管系统投产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者由于投产内容出现缺陷导致影响正常业务运行的情况,须及时报告,由投产现场最高决策者同意后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信息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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