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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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目录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费用,二级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缴费名单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非困难学生不缴学费或者困难学生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根据《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定,以《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确认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定。
凡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应留级学习;凡一学年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可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或者补考,教务处可不再安排其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学校将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录取专业人数过少,不足以组成班级的,可以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跨科类的;
(二)单独招生录取的;
(三)通过对口招生升入学校的;
(四)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五)正在休学的;
(六)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因教学计划与安排不能相互衔接的;
(九)毕业年级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入学注册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升入学校的;
(五)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六)单独招生录取的;
(七)毕业年级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十)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或有助学贷款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党委学工部部长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书面回复两校同意转学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转出学校提交省教育厅的材料包括:
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转出学校收费收据、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三)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需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再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学,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复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后,同时抄送两校,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四)学生转学手续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办理。
转专业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合格,否则不能毕业。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制高职、3+2分段制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分别为5年、5年、7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最多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对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或者在第二十三条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通知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通知其家人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通知。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在7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封闭后自行带走。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学校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及档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省教育厅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学校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在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贫困助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恶劣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填写《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法律教师(1人)、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辅导员(2人)、校学生会成员(2人)组成。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从接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地对学生素质实施综合测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学业两方面,德育成绩、学业成绩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算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学生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班级生均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班级评定先进班集体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德育成绩测评
第五条德育成绩分数由基本分和操行量化分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德育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每项10分,根据学生日常表现酌情给予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分别以10分、8分、6分、5分计。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四)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五)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
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奋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个人和集体卫生;抵制不良风气;
(六)具有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能辨别美丑善恶,自觉创造美的生活,积极投身创建文明校园活动;
(七)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操行量化分为30分,依据学生个人学年日常操行量化考核积分核定,主要包括纪律管理、卫生、文体等方面。
(一)操行量化分的计算:
1.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大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高分×100×30%;
2.当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小于零时,
学年操行量化分=-个人日常操行量化积分÷班级个人操行量化积分最底分×100×10%.
(二)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标准
1.加分
A.综合方面
(1)凡集体受国家、省、地市、学校、二级学院表彰者,每人每次加15分、12分、10分、8分、3分;个人受国家、省、地市、学校、二级学院表彰者,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5分;
(2)凡集体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每人每次加15分、12分、10分;个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奖励者,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3)凡集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个人参加校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4)凡集体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专业类除外)获得前三名者,每人每次加3分、2分、1分;个人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5)主动组织参加学校、社会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或其它有益活动,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表现,为参加者每人每次加1-5分;
(6)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并被公开报道者,每人加5-10分;受到有关部门表扬信、感谢信等,或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有证明者每次加1-5分;
(7)凡在校学生能勇敢检举违纪违章行为,为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等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每人每次加1-5分;
(8)拾金不昧者,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加15-20分;500-1000元者加10分;100-500元者加5分;100元以下者加2分;
(9)为班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3分。
注:
第
(2)、(3)、(4)款中的各项活动凡指征文比赛、演讲比赛、非专业知识(技能)竞赛等,不含文体类。
B.生活卫生方面
(1)在月卫生评比中,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2分、1.5分、1分;
(2)在教室卫生检查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值日人员每人2分;
(3)“三节”(节水、节电、节粮)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2分。
C.文体方面
(1)在省(市)级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在校级运动会或地方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8分、7分、6分;在二级学院体育比赛中,取得前3名者,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
(2)推荐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者每人加12分;推荐参加地方文艺演出者每人加6分;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参加二级学院文艺演出者每人1分,推荐参加学校演出者每人再加1分。
(3)在广播站、宣传栏等文宣板块采用的宣传稿件每篇加1分。
D.社会工作方面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表标准加分(单位:
分)。
等
级
工作
绩效
一
二
三
四
五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部长,二级学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校学生团体会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部长
班长、团支书
其他
干部
优秀
8
6
5
4
3
良好
6
5
4
3
2
一般
0
0
0
0
0
说明:
①校团报记者负责人、广播站及编辑室负责人相当第四等级,记者、广播员相当第五等级。
其绩效由校团委鉴定;
②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成员、学生团体负责人正副职的工作绩效,由校团委、党委学工部鉴定;
③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成员正副职的工作绩效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鉴定;
④“其他干部”指校院两级学生会一般委员、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
其工作绩效分别由校团委、二级学院团总支、二级学院学生会鉴定;
⑤兼任数职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分,不累加。
2.减分
A、品德方面
(1)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10分。
①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
②打架斗殴、谩骂他人;
③酗酒,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④集体场合起哄、闹事、不服从管理、影响教学等秩序;
⑤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
⑥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不文明;
⑦实习期间,因违纪、违规被实习单位通报批评;
⑧撕毁、涂改、伪造有关证件及学校通知;
⑨传阅不健康书刊或观看黄色视频、传播有害信息。
(2)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扣5分。
①考勤旷课1学时(考勤范围:
正课、两操、自习、集会、集体活动、实验、实习、劳动、各级学生干部会议);
②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
③私自留他人住宿、夜不归宿、替寝;
④破坏、损坏公物(包括实验田、花木、财物、公共设施、教学设备等);
⑤上课玩手机、打牌、下棋、高声喧哗;
⑥不尊重教职工,或与学生干部无理取闹。
(3)有下列现象者,每次扣2分。
①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粘、乱贴;
②浪费粮食、水电;
③拒绝出示学生证;
④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
⑤班级活动有能力参加而拒绝参加;
⑥迟到、早退、睡觉晚归(以考勤范围为准);
⑦违犯就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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