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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适用对象
篇一: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工人订立劳动合同。
适用于从事短暂、临
时性工作工人。
合同适用范围
合同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
必须纳入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组成部分,临时工是企业用工一种形式,第二条
劳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使用外地临时工第四条,应按“先市内,后市外”原)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
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第六条
;一、招用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条件,劳动合同期限
;四、生产、工作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反合同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其他事项。
υ六、双方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第七条须经双方协商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各自保存。
同意。
由劳动争议调解如发生纠纷,双方应严格履行。
即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第八条
机构调解。
调解不成,由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在接
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
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被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第十条
作业,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人员为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第十一条
(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区、街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镇
费。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工种和岗位,第十二条
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
被招用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
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领取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第十三条
。
《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到公安部门《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凭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第十四条
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
《暂住证》申报领取
自行解决住宿,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理手续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使用工
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
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
章行为。
υ处理临时工纠纷和一般;管理临时工行政事务;组织技术培训;业道德教育
福利待遇
临时工工资,第十七条但不能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多劳多得原则,应根据按劳取酬,
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工资待遇。
国营企业临时工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八条
临时工患临时工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家规定安全卫生标准。
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临时工进场时,第二十二条
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第二十三条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进行培训考核,
临时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保健食品费用,第二十四条
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标准执行。
《工人职员伤亡并按国务院上报,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第二十五条
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处理。
篇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劳动为给付标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
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
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它
第一,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信托和居间等。
委托、技术服务、运输、承包、包括承揽、
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合同内
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
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
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还受劳动法特别保护。
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
号)第一12〕2005(劳社部发〔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
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立: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二)
这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劳动;
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界定。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
素:
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
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自然
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
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关
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要求,不
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
导与被领导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
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人事安排等。
反
映是一种稳定、持续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
是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现财产关系,等特点。
一次性”短期性、“临时性、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
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1
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确定性规范。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
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
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
注:
(环境和工作条件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福利等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
)待遇
、报酬支付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2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
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第三十条规定:
《劳动民法典》报酬支付形式上,、)3
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多以工资方
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规律性;而劳务关系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
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4
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
劳动者不再使用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
分等形式。
(四)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责任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
而劳务关系中,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
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
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责任,如经济补
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
违反劳务合同约定,可能产生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
以强制性法律《劳动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欺凌劳动者现象时有发生,
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
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
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其发生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
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劳动法没规
定,可以适用民法。
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
进行规范和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整。
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法律对此不加干
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前
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篇三: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2003-09-2310:
02:
41发布时间:
李民作者:
?
劳动法?
只有劳动合同在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三种不同合同,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中有相应规定,
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
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
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
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
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对象特征,
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
劳动法?
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内涵和外延。
但是,
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1。
这一定义,对合同主体做出明确规
《民法通则》也就是说,一章中规定。
”(自然人)“公民中都是规定在《民法通则》营户在
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
民法典?
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1
人转移标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
概念有一个清晰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
(用人单位)他方负有从事工作义务,(劳动者)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民法中雇佣关系。
从事工作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负有支付工资义务双务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指示。
劳动合同概念,应该体现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
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根据比较法研究,劳动关系内容。
人单位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
,另外,英美法(现在台湾省实施)?
中华民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
例如
?
我国制定统一。
系国家中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在全国人大时,?
民法典
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议草案?
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
我们这样社会主?
梁慧星先生指出对此,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
民法典?
在最终通过但是,
义国家,人口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
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2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
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则是规范不了,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利
益未受到应有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雇用合同
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立法
现在,中国社会科?
。
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
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民法典专家建议
雇用合同是受雇?
条规定,301章第15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
即受雇人?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
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合同
可见,雇佣合。
?
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契约
同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
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标,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合
例如买卖合同、同,例如承揽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
例如合伙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从最广义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
劳务为标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3劳务合同是一种以?
合同概念。
他说
。
劳务合同实际上?
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雇
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
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
民法典?
者之间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
当事?
第六十四条规定,?
民法典?
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六十五条规定,。
?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劳务接受。
?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
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
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
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
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任。
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
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4雇佣人受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
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1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5提供劳动一在这两类合同中,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根本原因。
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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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合同 适用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