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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造成损失资金、摧毁房屋等伤害。
如:
1989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
这次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
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
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在法律中的定义是:
《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危险物品的标准解析
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
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三、危险物品管理
1、归口管理:
各类危险品管理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危险品的采购、提运、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品的保管:
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
购入的危险品,必须有两人按规定认真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品存放,集中专用仓库和保险柜中分级、分类、定位保管,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由生产管理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
3、生产中危险品的使用:
接触有毒药品时应带橡皮手套;接触有毒气体时,须带好防毒口罩或面具;烧煮强酸、强碱时,要带好眼罩(镜)。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审批限量发放,并由生产使用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由非生产使用人员转手办理。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防护知识,操作谨慎,确保安全。
管理人员必须会同保卫部门人员对使用危险品的全过程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
对领、用、剩、废、耗的用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药品应及时退库;剧毒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妥善处理,严禁乱抛。
在生产和实验休息时间,使用人员严禁将危险品带出使用现场,在工作交接班时,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品使用管理的交接手续。
保管人员每周应将危险品的购、用、存的数量清理一次,分别报生产管理和安全保卫部各一份。
4、防止事故及法律责任:
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使用,要认真作好防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如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对违反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已经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安全防范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等,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
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
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
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
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运输注意事项
(一)、公路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具主要是汽车。
汽车又有普通货车和专用车之分。
专用汽车主要有罐车、槽车、冷藏车、集装箱车和长途零担运输车等几种。
拖拉机一般不准运输危险品,但对危险性较小的物品,在道路平坦,路途较短,且运量较小时允许使用。
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都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技术条件和要求才可,否则不得承运。
1、普通货车
普通汽车货车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其机械部分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尤其是制动,方向操纵,方向指示部分,必须绝对良好。
当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准使用拖挂车,装货的车厢不应有裸露铁钉等易碰击出火花的物体,发动机的排气管上应加戴火星熄灭器,以防止喷火引起火灾。
2、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运输槽车和分配槽车两类。
运输槽车主要是给各储配站运送液化石油气的,车上一般不设卸液泵,但也可以将液化石油气直接供应自设卸液泵的大型用户,以减少倒运工作;分配槽车车上装有卸液泵,罐容较小,适用于直接供应单独贮罐或钢瓶用户。
3、汽车油罐车
汽车油罐车是散装油品公路运输的专用工具,对小宗油品或不通火车的地区大多是采用这种工具运输。
汽车油罐车的构造比较简单,罐体由3毫米厚的钢板制成。
量油口装在罐前端,并有导尺筒直通罐底;人孔设在罐中部,罐底有排水阀,排油阀并配有扶梯。
近代的油罐车常常备有一套隔热、加热和用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设备。
为保证消防安全,汽车油罐车应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罐体内应装有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时的震荡冲击。
防波板应带有孔眼并镀锌,防波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把罐体分隔成三个可以相通的隔间,以消除油罐内静电聚积。
(2)、罐体上部应设有安全阀,以防受太阳曝晒时引起罐体的压力增高而导致破裂。
(3)、为防止静电积聚,车上应设有静电接地线的线柱,以便导除静电。
(4)、为保证一旦失火的应急使用,油罐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并不少于两具。
(5)、所运载的油品闪点特别低时,应加惰性气体保护。
(二)、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
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品运输中应注意以下八点:
1、注意包装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
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2、注意装卸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
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
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
3、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
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4、注意防火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
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5、注意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
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6、注意漏散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
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
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
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
7、注意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
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8、注意清厢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
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
六、安全操作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危险物品储存
(一)、建筑条件
应符合GBJ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二)、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5、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6、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三)、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1)、爆炸品:
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藏。
(4)、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
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5)、自燃物品: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6)、遇湿易燃物品专中储藏。
(7)、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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