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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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
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原创首发)
(云中飞2007年重点原创作品)
云中飞
第一部分:
工资、薪金收入
一、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沿革
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缴税的,其实这是个误解。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已废止)
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内容,虽然现在已经废止了。
但144号文说的很得清楚: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来都没有文件说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不过,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迟迟没有出台住房公积金缴付比例标准,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执行144号文。
由于没有执行144号文,大家都误解 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不用交利息税。
大家都更加误解 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住房公积金逐步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将各类补贴、津贴统统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和进入“避税港湾”。
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到了2006年,这个 误解越来越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452号)增加一条新规定,作为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出台后,大家更加坚定的认为,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也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选择。
许多单位都纷纷提高中高层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帮助中高层干部避税,用住房公积金来稳定干部队伍。
例如,某单位某中层干部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178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68.20元,本月缴税为0元;而某一般员工的2006年7月工资(含绩效工资)4016元,住房公积金只有582元,基本养老保险费46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86元,失业保险费46元,实发2837元,本月缴税为98元。
一般员工缴足了税,而中层干部却不用缴说,这里面的关键因素就是住房公积金这个天然的“避税港湾”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是天然“避税港湾”已经成为过去。
总局终于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天然“避税港湾”,于是来了个紧急刹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号文件,可以说是一声惊雷!
那些享受高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同志可以说是遭遇了严重的雷击!
虽然住房公积金仍然还可以避一点税,但作为天然“避税港湾”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好在10号文件的执行时间是2006年7月1日,以前的既往不咎了。
严重羡慕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享受高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同志,如果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你的住房公积金不高,那只有两个原因:
1.你的单位效益不好,2.你不是中高层干部。
(三)住房公积金的检查要点:
检查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检查工资表、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去社保局网站取得所在设区城市(县级市不行,起码是地级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注意如果没有正规手续不要随便检查员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
(四)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有一点烦。
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税的情况主要有比例超标、基数超标、比例基数都超标三种。
但由于超标都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超标的情况,计算还是挺复杂的。
1.比例超标
(1)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都超标
某单位中层干部小王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2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154.20元,本月缴税为0元。
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20%,中层干部小王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
分析:
小王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
单位每月为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其单位超标准为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其超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
小王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154.2+400+400-1600=354.2元
应纳税额=354.2×5%=17.71元
(2)单位比例超标,职工个人的比例不超标(举例略)
(3)单位比例不超标,职工个人的比例超标
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钟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16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556.2元,本月缴税为0元。
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中层干部小钟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
分析:
小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20%,超过12%的幅度,单位为小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小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
小钟的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56.2+400-1600=356.2元
应纳税额=356.2×5%=17.81元
2、基数超标
(1)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数都超标
某单位中层干部小张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178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68.20元,本月缴税为0元。
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0%,中层干部小张的缴费基数为894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
分析:
小张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894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0%,不超过12%的幅度。
单位每月为小张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94元(8940×1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47.2元(5472×10%),其单位超标准为小张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346.8元(8940-5472)×10%),不予在税前扣除;小张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94元(8940×1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47.2(5472×10%);其本人超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346.8元(8940-5472)×10%)不予在税前扣除。
小张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68.2+346.8+346.8-1600=461.8元
应纳税额=461.8×5%=23.09元
(2)单位的基数超标,职工个人的基数不超标(举例略)
(3)单位的基数不超标,职工个人的基数超标。
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麦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18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56.2元,本月缴税为0元。
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2%,该单位为小麦缴付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小麦本人的缴费基数为10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
分析:
小麦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小麦本人的缴费基数为10000元,高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
单位为小麦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小麦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200元(10000×12%),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本人超过扣除上限5472元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543.36元[(10000-5472)×12%],不予在税前扣除。
小麦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56.2+543.36-1600=299.56元
应纳税额=299.56×5%=14.98元
3.比例基数都超标
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陈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
基本工资5000元,扣除:
住房公积金279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56.20元,本月缴税为0元。
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5%,中层干部小张的缴费基数为93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
分析:
小陈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93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小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395元(93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何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738.36元(1395-656.64),不予在税前扣除;小陈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395元(93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738.36元(1395-656.64),不予在税前扣除 。
小陈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56.20+738.36+738.36-1600=1232.92元
应纳税额=1232.92×10%-25=98.29元
二、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1.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很清晰。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企业年金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从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我们知道: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
与倍受欢迎的住房公积金相比,企业年金并不是很受欢迎,特别是不受年轻人的欢迎。
因为企业年金要到退休才能取得,现在的年轻人有几个在一个单位做到退休的?
所以,年轻人宁愿少拿点现金也不要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属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征税的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也就是说,不能免税就要征税。
目前,总局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广州市的文件: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199号
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检查难点
“企业年金”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单位缴费没有对应的个人明细账户信息等情况,按照现行的年金政策,如果出现辞职等情况,员工可能不能获得年金,在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获益,也可能发生亏损,最终个人能获得的部分存在风险。
也就是说,在现在和看得到的将来,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得了多少企业年金。
如果在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得了多少企业年金,就对员工的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所以,检查企业年金,关键要取得企业年金单位为个人支付缴费的明细表,这样才能对由单位支付的部分(4%)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个人工资中支付2%计入个人账户的不能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扣除,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只能从税后工资支付企业年金。
三、住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
1.住房补贴征税不太人性
住房补贴就是货币化分房,按税法确实应该征税,但如果按规定应征税的话,不太人性,因为享受房改的人更应该交个人所得税,并且现在的住房补贴标准太低,以广州为例,广州自从1998年制定住房补贴标准后,一直没有调整过,当时的标准是按照1997年经济适用住房3500元/平方米确定的,科员280元/月,主任科员380元/月,处级467元/月,省直机关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公务员也是执行该标准。
而近几年,广州的房价显著上涨,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2007年2月广州市一手住宅均价达到了7729元/平方米。
低补贴与高房价形成强烈反差.
2.目前,总局也没有出台住房补贴征税的文件,地方性的文件倒有一些。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22号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补贴检查要点:
现金发放住房补贴一律要征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房价高企后,部分垄断企业采取集资建房的形式变相向员工提供福利。
上面讲到对广大贫下中农享受的非常低的住房补贴征税不太人性,那么,哪些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常人性呢?
就是这个集资建房。
可惜的是,下面的财税[2007]l3号是用职工支付价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征税,用职工支付价与购置价对比还合理,而用职工支付价与建造成本价格对比实在是太优惠了,应该用职工支付价与市场价对比的,可能是总局觉得很难取得市场价吧。
要知道,建造成本价格与市场价是有巨大空间的。
又给部分垄断企业的员工享收税法优惠了。
严重羡慕啊。
如果现在让我重新选择一份工作,我的选择是:
第一是垄断企业,第二是垄断企业,第三还是垄断企业。
广州单位自建房标价3368元/㎡不到周边一半2007年12月06日羊城晚报
物价局公布位于机场路的这批房屋价格,不到周边楼盘价格的一半
本报讯 记者戚耀琪、通讯员蓝岚报道:
广州市物价局昨日公布了一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该批经适房位于机场路,属广州出入境边检总站白云边检站综合楼,批复后的销售基准价为3368元/平方米。
市物价局批复称,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云边检站综合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基准价为3368元/平方米。
该站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位)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上浮10%的浮动上限,下浮幅度不限。
据了解,白云边检站周边机场路一带的新楼盘,价格都在八九千元以上,一些好的楼盘新房价格每平方米卖到1万多元。
按本次基准价即使加上上浮10%,价格也仅为3705元,远远低于同地段的楼盘价格,比二手房还要便宜。
广州目前已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共有7个,分别是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第三煤矿、广州铁路集团、广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公司、广州边防总站。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二)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检查要点:
1.取得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以及职工支付价,如果职工支付价与建造成本价格相等则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2.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高温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号:
粤劳社〔2007〕103号
1、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2、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3、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二)高温津贴检查要点:
以免费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方式(实物)的高温津贴在100-150元(注意是广东省标准)内在企业成本费列支,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标准部分应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高温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实物福利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实物补贴检查要点
1.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
不建议对工作服征税,因为工作服是在上班时穿的,下班就不穿了,因此,不应该属于个人所得。
但是,对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要毫不犹豫的征税。
2.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5】115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
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
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
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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