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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申请
采矿申请
规定与基本步骤
A.探勘许可证申请(EPA)
B.矿产生产分享协议(MPSA)
C.财务技术协助协议(FTAA)
探勘许可证申请(EPA)
探勘许可证(EP)申请入门
注意:
此资料概要是以目前的矿业政策,即共和国法案第7942号(菲律宾1995年矿业法案)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行政命令96140号(共和国法案9742号,即众所周知的菲律宾1995年矿业法案实施细则修订本)为基础的。
A.何谓探勘许可证?
探勘许可证(EP)是一种开矿权,它允许合格的人士或实体在本国指定地区进行矿产资源的探勘活动。
B.何人有资格申请探勘许可证?
符合如下规定的人士可申请EP:
●成年菲国公民,有缔约资格;
●据法律注册的菲人所有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其中菲国公民拥有的资本额少于百分之五十(50%)
C.探勘许可证可授予多大的面积?
透过EP,每一合格人士一次可申请或持有的最大面积有如下限制:
合格人士/实体
在岸(在任何一省)
在岸(在全菲)
离岸(在全菲,较主要的低潮水平高五百米)
个人
20子午圈区间或1,620公顷
40子午圈区间或3,240公顷
100子午圈区间或8,100公顷
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
200子午圈区间或16,200公顷
400子午圈区间或32,400公顷
1,000子午圈区间或81,000公顷
注意:
一子午圈相当于八十一公顷。
D.探勘许可证的期限有多大?
自签发之日起,一个EP的有效期为二
(2)年,但此期间可续延;不过总的期限不超过六(6)年。
EP申请请单
I.强制性规定(各规定一式五份)
1.EP申请表格(矿业与地球科学局表05-1)
2.位置图或草图图样
提议的许可证所涵盖的面积之位置图/草图图样,应使用1:
50,000的国家绘图与资源信息署(NAMRIA)的地形图。
它应显示与主要的环境特征,及其它项目相关的地理坐标/子午圈区间及分界线;它必须由矿业与地球科学院(MGB)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充分准备、签名与盖章。
MGB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可进行矿场的勘查。
MGB在其地区办公室保有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的列单。
3.二年的探勘工程方案(MGB表05-4)
4.二年的在岸或离岸探勘的环境工程方案(MGB表16-1/16-4);
5.MGB签发的环境管理/社区关系记录证明(CEMCRR)。
如若申请人不曾从事于探勘相关采矿活动他/她/它可申请豁免证明;
6.技术能力的证明,其中包括根据提交的探勘与环境工程方案进行活动的技术人员的探勘与环境管理的简历与足迹记录;
7.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需要有证券交易署或相关授权政府机构正式证明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契约,内部章程及注册证明的复印本;
8.财务能力的证明,适用如下:
●对个人—根据现有法律正式宣誓的资产与债务声明、信贷情况及去年的入息税申报;
●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最新的审计财务报表,以及适用的前年年度报表、信贷情况、银行担保和/或类似的可转让票据;
●被批准/申请的探勘许可证所涵盖的总面积的公开宣布;
对于申请离岸探勘许可证的,必须提交如下的额外规定:
1.查勘船只或平台的名称、注册港口、吨位、类型与等级;如果使用外国船只,应提供首次进入或露面的预期日与最后离开的预期日,并获得必要的结关证;
2.来自NAMRIA的海岸,与『大地测量学勘查部』提议的探勘工程方案正式注册的证明,提供「海员通告」中公布的最新情况,以及定期执行的安全措施列单,以确保海中航行并预防事故;
3.协议
●适当地确认涉及探勘的所有装置,船只与其它小船在合理的距离内,应可被所有船只识别;
●在打算取消所有科学装置,或设备与器械的三十日前通知该局,并
●在专业的经济区内,允许该局授权的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登上船只;
该局或相关地区性办公室可能规定,或申请人可能提交的其它支持文件,如:
II.费用的支付
申请/办理费用;以及
III.追增规定
1.国家原住民委员会(NCIP)证明该地区无超覆任何持有证书或有主权的祖传土地/领地,且
2.如果该地区超覆任何持有证书或有主权的祖传土地/领地时,EP申请人、有关的ICCS/IPS及NCIP必须达成与ICCS/IPS有关的自愿与预先知晓许可(FPIC)及相关的协议备忘录(MOA)。
它的形式与实质与1998年系列的NCIP行政命令一号第四章第三部份的第一项一致;
3.如果是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必须有获得SEC正式批准一千万披索的最低授权资本;
探勘许可证办理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五套EP申请表及强制性规定
提交EP申请
对于矿产保护(MR)区申请人向MGB中央办公室支付提交/办理费用,对于非矿产保护(NMR)区,向有关的MGB地区办公室付款。
第二步
由MGB,DENR部门(FMS,EMPAS,LMS等)和/或适用的其它政府办公室(DND,DAR等)同意的地区清单和NCIP的证明
对于矿场保护区,只有MGB中央办公室接受地区清单。
一旦完成地区清单,申请人交付费用。
第三步
公布、张榜宣布、电台广播
1.申请人必须公布,张榜宣布并电台广播MR区;MGB签发的探勘许可证之申请通告(NOA)
2.在公布、张榜宣布、电台广播的最后一天起之三十天内,MGB或有关的地区办公室签发申请人遵守前述活动的证明。
第四部
仲裁人专门小组(PA)的证明
所说的证明应证明在公布、张榜宣布、电台广播此NOA的最后一日后的三十天内无有提出不利申请人的不利声索/异议/反对已最终解决了。
第五步
评估、批准与编号
1.对于MR区,MGB主任评估并批准申请;而后MGBC.O.对此批准的EP编号
2.对于NMR区,MGB地区主任评估并向MGBC.O.为申请人的清单背书。
(在此批准前)一旦批准了MGBC.O.为上述编号
第六步
批准了的EP的注册与费用的支付
1.一经批准,MR区的申请人向MGBC.O.注册批准的EP,而NMR区的向MGBR.O.注册,并支付相对的费用
2.有关的MGB办公室在将上述EP发放予执照人前,为此EP编号
矿产生产分享协议(MPSA)
矿产生产分享协议(MPSA)入门
注意:
此资料概要是从目前的矿业政策为基础的,即共和国法案第7942号(菲律宾1995年矿业法案)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行政命令96140号(共和国法案9742号,即众所周知的菲律宾1995年矿业法案实施细则修订本)。
A.何谓矿产协议?
矿产协议是承包商与政府间的协议。
其间政府授予承包商在合约区内进行采矿作业的专门权利,但无所有权转让。
在矿产协议下,允许的采矿作业包括矿产资源的探勘,开发与使用。
矿产协议分为:
1.矿产生产分享协议(MPSA)—其间作为矿物所有人的政府分享承包商的生产,无论是在种类还是在价值上。
反过来,承包商提供采矿项目所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与人员。
2.合作生产协议(CA)—其间政府提供矿产资源外的其它采矿作业的投入物;以及
3.合资协议(JVA)—其间政府与承包商组成一合资公司,双方拥有股权。
政府有权分享除自公司股本投资赢利外的采矿项目的产出毛值。
B.谁有资格申请矿产协议?
如下的合格人士可申请EP:
●成年的具缔约能力的菲国公民;
●根据法律注册的菲律宾人所有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其中菲国公民拥有的资本产于50%。
C.矿产协议可授予多大的面积?
透过EP,每一合格人士一次可申请或持有的最大面积有如下限制:
合格人士/实体
在岸(在任何一省)
在岸(在全菲)
离岸(在全菲,较主要的低潮水平高五百米)
个人
10子午圈区间或810公顷
20子午圈区间或1,620公顷
50子午圈区间或4050公顷
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
100子午圈区间或8,100公顷
200子午圈区间或16,200公顷
500子午圈区间或40,500公顷
D.矿产协议的期限有多长?
自執行日算起,矿产协议的期限不应超过25年,并且可在同样的条款下,没有损害政府与承包商共同同意的改变下再续展,不过不应超过25年。
在续展期后,矿场的经营合约将授予公共投标的最高投标者。
不过,原先的承包商,一旦补偿了最高投标者的所有合理开支后,应拥有相等于最高投标的权力。
MPSA申请清单
I.强制性规定(各规定一式六份)
1.MPSA申请表(MGB表06-1)
2.位置图或草图图样
提议的承包区的位置图/草图图样,应使用1:
50,000的国家绘图与资源信息署(NAMRIA)的地形图。
它应显示与主要的环境特征,及其它项目相关的地理坐标/子午圈区间及分界线;并由矿业与地球科学院(MGB)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充分准备、签名与盖章。
MGB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可进行矿场的勘查。
MGB在其地区办公室,保有授权为代表的大地测量学工程师的列单。
3.MGB签发的环境管理/社区关系记录证明(CEMCRR)。
如若申请人不曾从事于探勘相关采矿活动他/她/它可申请豁免证明;
4.对于有效与现有采矿租赁合约,经营协议与采矿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人,应有来自有关的地区办公室的证明,借以证明开采/采矿权限是有效与继续存在的;
5.获批准/申请的矿产协议,所涵盖的总面积的宣誓证明;技术能力的证明,其中包括据提交的探勘与环境工程方案,所进行活动的技术人员的探勘与环境管理简历与足迹记录;
6.对于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应有证券交易署或相关授权政府机构正式证明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的契约,内部章程及注册证明的复印本;
7.技术能力的证明,其中包括:
根据提交的探勘、开发、使用工程方案与适用的环境工程;环境保护与美化方案进行活动的技术人员之开采作业,及环境管理的简历与足迹记录;
8.根据探勘、开发、使用工程方案及环境工程、环境保护与美化方案进行活动的财务能力证明:
●对个人—根据现有法律正式宣布的资产与债务声明、信贷情况以及前年的入息税申报;
●对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最新审计的财务报表、适用的前年年度报表、信贷情况、银行担保和/或类似的可转让票据;
对于申请离岸探勘许可证的,必须提交如下的额外规定:
1.查勘船只或平台的名称、注册港口、吨位、类型与等级;如果使用外国船只,应提供首次进入或露面的预期日与最后离开的预期日,并获得必要的结关证;
2.来自NAMRIA的海岸,与『大地测量学勘查部』提议的探勘工程方案正式注册的证明,提供「海员通告」中公布的最新情况,以及定期执行的安全措施列单,以确保海中航行并预防事故;
3.协议
●适当地确认涉及探勘的所有装置,船只与其它小船在合理的距离内,应可被所有船只识别;
●在打算取消所有科学装置,或设备与器械的三十日前通知该局,并
●允许该局的授权人员、菲律宾海岸警卫以及其它合法人士,在合理的时间与专门的经济区内登上船只;
从探勘开始的开采项目亦应提交如下的规定:
1.二年探勘工程方案(MGB表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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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采矿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