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民间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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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民间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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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民间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
市区
出借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
联系地址:
邮编:
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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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子:
微信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
联系地址:
邮编:
固定:
手机:
传真:
电子:
微信号:
保证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
联系地址:
邮编:
固定:
手机:
传真:
电子:
微信号:
(注:
多个保证人的,依次列明)
抵押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
联系地址:
邮编:
固定:
手机:
传真:
电子:
微信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
联系地址:
邮编:
固定:
手机:
传真:
电子:
微信号:
(以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下统称“担保人”)
鉴于:
1、借款人有一定的资金需求,且筹借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2、出借人有一定的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可自主决定出借给借款人;
现出借人、借款人根据《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
1、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借款用途:
用于用途
借款本金数额:
¥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
共个月日,借款起止日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以银行转账单据所载日为准。
在借款期限,上述借款资金的利率为日利率【XXX】%。
2、付款式
借款金额由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委托第三支付等式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以下银行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本息还款式
1、借款人自愿选取以下四种具体还款式中的第种:
(1)先息后本;
(2)等额本息;
(3)月还本付息;
(4)一次性还本付息。
2、还款顺序
(1)借款人的还款优先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2)部分提前还款中有本金的,应有出借人书面确定的本金还款数额,否则,应当扣除应还利息后,才计算本金。
3、借款人具体按以下《分期还款表》分期还款:
期数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单位:
元)
1
2
3
4
5
6
4、借款人应按《分期还款表》约定的还款日(不得迟于当日17:
00)或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至出借人以下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借款人未能按《分期还款表》约定的还款日(不得迟于当日17:
00)或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足额支付至出借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的,即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
如果还款日为每月30日,则遇到天数不足30天的月份,还款日为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其他特殊情况以此类推)。
第三条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身份信息、财务信息、还款能力、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及出质人等)身份信息、个人及企业的征信流水、房产及车辆信息、业务合同资料、纳税资料、银行对账单等)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情况。
借款人应及时、如实地向出借人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2、借款人据实填写借款用途,不存在隐瞒借款用途的情况。
借款人未经出借人书面可,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且不得将借款用于洗或资助恐怖等犯罪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借款用于出借或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与借款用途无关的任领域,否则借款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已向出借人充分、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各项真实情况,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其不存在其他任未向出借人披露的对外负债情况,且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能独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任事实或法律上的瑕疵。
4、借款人如出现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约定的情形,或者逃避、失联、拒绝沟通、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故意转移财产等任式拒绝或逃避还款义务等情况,出借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且出借人有权单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等举报借款人的行为,并将相关涉案资料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等。
5、借款人应格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如出现首期还款即逾期的情况,或者在自身有还款能力或对第三人持有债权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借款人无实际还款能力签订本借款合同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信息,或者借款人出现逃避、失联、拒绝沟通、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故意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即可作为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借款的证据。
6、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权利义务转让给任第三。
7、出借人无需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向第三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且不受转让次数的限制,借款人、担保人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受让提起的强制执行,而无需另行与债权受让签署新的还款协议或办理新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应按照出借人或债权受让的要求协助办理必要的登记。
8、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确认,任一借款人、担保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借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担保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追索标的额的8%计算,最低不少于5000元)、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送达费、保管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9、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以及担保费用等。
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金额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出借人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有充分的权利处分该资金。
3、出借人享有其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并自行主动缴纳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
4、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出借人有权自行转让。
5、出借人承诺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借款人信息或资料予以,除用于本合同出借款项与合理催收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外,不得向外转让或披露。
第五条提前还款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允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
2、借款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偿还截止提前还款日前一日的全部剩余借款,包括当期应还本息及剩余本金,并应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为本合同借款本金5天的利息,具体计算式为:
借款本金×年利率/365×5。
第六条逾期还款
1、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日17:
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至出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则视为逾期还款。
2、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每日按逾期还款金额的0.065%计收,如借款人累计逾期还款超过30日(含30日),从逾期天数满30日起,每日按逾期还款金额的0.098%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全部到期欠款还清之日止。
3、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出现第八条第2款任意一项违约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提前清偿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并按上述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有)和违约金(如有),同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担保人就此放弃抗辩权。
第七条担保条款
1、保证担保
1.1保证人自愿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保证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追索标的额的8%计算,最低不少于5000元)、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送达费、保管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1.3保证期限自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三止。
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为独立的保证,不受其他保证或担保的影响。
2、抵押担保
2.1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的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及的财产(下称“抵押物”)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
2.2抵押担保围:
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追索标的额的8%计算,最低不少于5000元)、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送达费、保管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为独立的担保,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2.3因办理抵押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保险、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4抵押人承诺并保证:
1)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如抵押物有共有人该共有人同意抵押并共同签订此合同或抵押人享有合法授权;
3)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被查封、扣押、监管、产权争议等情况;
4)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5)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6)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5抵押物登记:
1)以法定抵押登记围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应配合出借人在出借人放款前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2)以法定抵押登记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应配合出借人应在出借人放款前共同到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2.6抵押物保管:
1)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自登记之日起5日,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出借人保管。
2.7抵押效力:
1)如抵押物已出租的,抵押人、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出借人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并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抵押物的租赁合同/协议/及承租人的联系式提供给出借人。
抵押人同意并确认,如出借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人应将其提前收取的抵押物所有权转移日之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归还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
2)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抵押人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3)抵押期间,抵押人如需转让或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出借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出借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4)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等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5)抵押期间,抵押人已经为抵押物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在出借人放款前,将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或受益人)变更为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员。
如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并通知出借人,如债权履行期未届满的,所得保险金应提存。
抵押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将有关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书面通知出借人,其所得保险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出借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6)抵押期间,抵押人未购买商业保险的,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等情况的,抵押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7)抵押物因损毁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不足部分,出借人有权另行追索。
8)抵押期间,抵押人更新改造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9)抵押人或借款人以抵押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0)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2.8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出借人有权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1)借款人未依约定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所列及的任一违约情形;
2)抵押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3)抵押人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营状况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被宣告破产、解散;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危及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3、质押担保:
3.1出质人自愿以其拥有的附件《质物清单》中所列及的质物(下称“质物”)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出借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孳息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2质押担保围:
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追索标的额的8%计算,最低不少于5000元)、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送达费、保管费、过户费、差旅费及处分质物的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等)。
出质人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独立的担保,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3.3质物移交:
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在本合同签订时交由出借人占有和保管。
(注:
当质物为车辆时,出质人应将质物以及如下证件材料在本合同签订时交由出质人占有和保管:
车辆购置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正本)、养路费证、车船税证、车辆钥匙等。
)
3.4质权登记:
质权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日到有关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质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均应交由出借人保管。
3.5出质人应按出借人要求,对质物办理财产保险,且应在保险合同中,将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和/或受益人)。
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出借人保存。
保险合同应经出借人认可,且其中不应有任损害或限制出借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如借款期限延长,出质人应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作为质押财产存入出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3.6因办理质押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险、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7出质期间,质物如有损坏或价值减少等情况或存在出现该等情况可能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质押担保,否则出借人有权立即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3.8如出质人因经营需要转让、赠予、出借或其他任式处分及使用质物的,须事先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等额价值的质物予以置换或将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9出质人承诺及保证:
1)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担保围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出质人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出质人已向出借人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且该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3.10质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出借人有权就全部质物行使质权,出质人在此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授权质权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出质人另行支付。
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1)借款人未依约定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所列及的任一违约情形;
2)出质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质物有不利影响;
3)出质人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营状况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被宣告破产、解散;
5)出质人出现违约事件,或出现危及质权的其他情形或其他质权人依法处分质物的情形。
3.11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出借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任一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4、出借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出借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中的任意或任一行使担保权;出借人放弃任一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责任。
5、上述担保约定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上述担保约定的效力。
对借款人在本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偿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一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按追索标的额的8%计算,最低不少于5000元)、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下列任一项或几项情形的,即视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本违约,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一项或多项发生时提前收回借款,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提前清偿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并由借款人按照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担保人就此放弃抗辩权:
1)借款人提供虚假、伪造的申请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虚假述;
2)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挪作他用;
3)借款人逃避、失联、拒绝承认欠款事实或恶意转移资产或放弃、减免对第三的债权或与其他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合同;
4)借款人资信恶化,发生了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执行、被公布失信及财产被采取保全等措施的情形;
5)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其有效签署的《收款确认书》;
6)借款人拒绝、阻挠或逃避出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能力、或经营状况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8)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9)担保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10)抵押物贬值、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抵押担保之目的,借款人不能另行向出借人提供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11)其它足以让出借人认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情况。
3、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上述根本违约情形或根据出借人或担保人合理判断借款人有可能发生以上情形时,出借人均有权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全部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如有);
3)解除本合同;
4)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4、当借款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导入或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5、如抵押人、出质人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转质、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等瑕疵危害抵押权、质权实现情形的,应向出借人支付债权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立即向出借人提供出借人所认可的新的担保物,否则抵押人、出质人应按照债权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
6、发生抵押物、质物毁损或灭失,抵押人、出质人应立即通知出借人并重新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否则应承担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并且抵押人、出质人应按照债权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
7、担保人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应按照债权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
8、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借款人应就超过部分向出借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九条通知及送达
各就本合同履行过程及产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式或在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合同、文件、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中留存的任一种联系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电子、通信地址等)均为其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亦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以及争议进入仲裁、法院审理、强制执行或有关机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审理、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司法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的送达。
2、各确认通过以上任一种联系式送达,即为有效送达。
通过电子、、短信或微信送达的(如送达仅涉及文件名称和登录,则具体文书需各按提示登录相关查阅和领取),、、短信或微信发出之时起视为送达;通过有关机关公告送达的,公告做出之日起视为送达;通过邮寄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如被签收、被拒签或被退回(不论种原因),则被签收、被拒签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或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送达。
3、如借款人、担保人的联系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式通知出借人及公证机构,否则原联系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并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同意采用下述式解决:
1、如各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由具备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一持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
2、如各未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则各同意采用下述第种式解决:
1)提交出借人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均有约束力。
3)提请至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均有约束力。
各确认通过网上提交和领取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当事人提交的文书、证据,以及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裁决书等所有文书。
各确认以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合同、文件、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中留存的电子或短信或其它联系信息为各之间涉案纠纷相关材料的送达式,、短信或其它联系信息发送之时视为送达已完成。
送达如仅涉及文件名称和登录,具体文书需各按提示登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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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桥 民间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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