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十一个小税种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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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十一个小税种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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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十一个小税种复习总结
《税法》总结四C5城市维护建设税(含教育费附加)
本章复习要点:
一.城建税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一.纳税义务人
1.“增、消、营”三税任一税纳税义务人为城建税纳税义务人
2.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建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税率(3档,记忆)
1.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
①市区7%②县、镇5%③其他1%
2.特殊适用税率: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在经营地交三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3)跨省开采油田,生产与核算异省,税费在核算地计算、汇拨生产地缴纳,按核算地适用税率
(4)管道输油,各管道局分别按所在地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
第一.一般:
以应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二.特殊情况:
1.违反三税规定,补罚三税同时也要补罚城建税(包括加收滞纳金)
2.违反三税规定,加收的三税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3.三税减免,城建税一并减免(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对于出口退税中“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一.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一.税收优惠
1.进口不征
2.三税减免,一并减免
3.
(1)三税因减免退库,城建税同时退库
(2)三税因“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退库,城建税不得退库
第二.纳税地点
1.参照前适用税率,适用何处税率以何处为纳税地点
2.对跨省油田,适用核算地税率,但纳税地点为生产地
四.教育费附加(不是税种)
1.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外资企业不征收
2.计税依据为三税税额之和,;征收率统一为3%
3.出口不退,进口不征;三税减免,同时减免
《税法》总结六C6关税
复习要点:
一.关税介绍
第一.关税分类:
1.按对象: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2.按目的:
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3.按计征方式:
从量、从价、混合、选择性、滑动4.按税率制定:
自主、协定
第二.其他
1.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
2.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工业产品)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一.纳税义务人
1.以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2.进出口货物代理人不是关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税率
1.02.1.1起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2.计征方法: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滑动关税)
3.税率应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日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按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3)进出口货物补、退税一般适用原申报日税率,除特别情况:
①减免税后情况改变需补税的按再次申报日税率
②来料加工料件转为经批准内销按申报转内销日税率,擅自转内销按查获日税率
③暂时进口转为正式进口补税按申报正式进口日税率
④溢卸、误卸需征税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⑤由于税则归类改变等税务政策原因需补税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⑥查获走私进口货物补税按查获日税率
三.完税价格(计税依据)
第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货价、运抵第一口岸起卸前运输、保险费用
(2)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买方负担与货物视为一体容器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除购货以外佣金经纪费③买方负担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3)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能区分的入境起卸后运保费和进口后基建等后续支出
2.海关估价,不得使用以下价格(选择)
(1)境内生产货物境内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价格中较高价格
(3)货物出口地市场价格(4)以计价方法规定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货物出口到第三国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第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货物以审定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货物以审定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货物复运进境的运保费估定
3.予以补税原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原进口价格×[1-申请补税时已使用月数÷监管年限×12)]
第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包括货物成交价格、运抵境内输出地点前运保费,但应扣除出口关税税额
第四.运保费确定
1.一般陆海空运进口货物运保费计算至运抵境内卸货口岸,按实际费用确定;
若无法确定,海关按进口同期运输行业“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中不应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间运保费,若包括则要扣除
四.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一.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样品免税
(3)退还的境内出口货物再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已征出口关税不退
退还的境内进口货物再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已征进口关税不退
(4)进口货物酌情减免关税情形(多选):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⑾⑿⒀⒁⒂⒃
①运输途中或起卸时损坏损失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不可抗力损坏损失
③海关查验前已破漏、损坏、腐烂且不是保管不慎造成(非主观因素造成)
(5)进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发现残损由国外承运、发货或保险人免费补偿或更换同类货物可免税,但原有残损进口货物若未退运国外其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应征税
第二.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不可抗力不能按期交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款,但最长延期6个月
2.强制执行
(1)按万分之五每天征收关税滞纳金
(2)填发缴款书起3个月仍未缴款经海关关长强制征收
3.关税退还
下列情形可自缴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
(2)免验进口货物完税后发现短卸
(3)已征出口关税货物申报退关
4.关税补征、追征:
(1)非因纳税人违反规定短征进行“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短征进行“追征”
(2)补征期限1年,追征期限3年(1补3追)
《税法》总结七C7资源税
复习要点:
一.纳税义务人与纳税地点
第一.纳税义务人
1.以在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对已税产品的批发零售不再征税
2.单位、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
3.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不征资源税(矿区使用费)
4.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计入收购产品成本
5.纳税人开采主矿伴采其他应税矿产品未单独规定税率的视同主矿税目征税
6.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同城建税)
第二.纳税地点
1.总体上:
纳税地点是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跨省开采,生产核算异省,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适用税额计算划拨
3.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税目税额与税收优惠
第一.税目税额(7大类)
1.原油(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专门或与原油开采)煤矿生产(地面采抽煤层气)不征
3.煤炭(原煤)洗、选煤不征
4.其他非金属原矿除上述三类及井矿盐以外
5、6.黑色、有色金属原矿
7.盐(海湖井固体盐、液体盐)
第二.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加热、修井用免税
2.北盐减按15/t征收,南盐减按10/t征收,液体盐减按2/t征收
三.应纳税额计算
第一.课税数量确定
1.总体上以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的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课税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或自用数量的,以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换算确定
3.连续加工无法计算原煤移送量,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加工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确定
4.对金属、非金属原矿,无法确定移送原矿数量按其精矿与选矿比折算确定
5.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纳税,以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外购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开采、生产不同税目矿产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征税
7.原油中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一律按原油数量征税
《税法》总结八C8土地增值税
复习要点: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一.纳税义务人
总体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个特点: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2)不论内、外资
(3)不论经济性质(4)不论部门
第二.征税范围
1.范围界定(3个标准)
(1)所涉“土地使用权”国有
(2)转让产权(必须发生转让;“出让”不属征税范围)
(3)取得收入(货币或非货币)
2.具体规定(标准应用,10种)
(1)征税:
出售转让(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地产、存量房地)
(2)不征:
①合法继承、特定赠与方式转让(个人赠与直系亲属、直接赡养人;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机关公益捐赠)②房地产出租③房地产投资、联营(再转让征)④合作建房自用(转让征)⑤房地产代建⑥房地产重新评估
(3)区分情况:
①房地产抵押不征,期满抵债征
②企业间房地产交换征,个人居住房交换不征
(4)免征:
企业兼并转让
二.应纳税额计算
第一.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1.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所得全部、各种货币或非货币收入
2.扣除项目(6项)
成本类:
(1)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款、税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间接开发费用)
期间费用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两项成本×5%以内;两项成本×10%以内)
转让有关税金:
(4)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印花税(房地产企业除印花税)
(在区分是否房地产企业时还应区分内外资,外资企业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其他项目: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两项成本×20%”
旧(存量)房产评估价格:
(6)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小结:
新建①房地产企业扣5项②非房地产企业扣4项
存量①房屋扣3项②土地扣2项
第二.税率与税收优惠
1.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记忆)
增值率(A)税率速算扣除率
A<50%30%0
50%≤A<100%40%5%
100≤A<200%50%15%
A≥200%60%35%
2.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住宅销售增值额未超20%免征,超20%全部征税;普通住宅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均涉及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全部征税
(2)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取得收入免征
(3)个人非投机转让自用住房,满5免征,满3不足5减半征,不满3正常征
第三.应纳税额计算(步骤)
1.计算扣除项目合计(确定扣除几项)2.计算增值额3.计算增值率(=1/2)
4.应纳税额=增值额×对应税率-扣除项目×对应速算扣除率(影响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第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条件(选择)
(1)应当清算:
①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②未竣工但整体转让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可以清算:
①竣工转让达85%②取得许可证满三年未售完③注销税务登记未清算
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定
(1)产权转让、视同销售:
本企业同一地区、年度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税务机关确定
(2)自用、产权未转让:
清算时不列收入,相应不得扣除成本费用(收入与扣除项目配比)
3.房地产企业几点扣除项目说明
(1)建造与清算项目配套公共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政府、公共单为成本、费用可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应计算收入再扣除成本、费用
(2)销售已装修房屋,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扣除;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第二.纳税时间、地点: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税法》总结九C9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复习要点:
一.房产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以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3类)
(1)产权国家所有,经营管理单位纳税;集体、个人所有,集体、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承典人纳税(按房屋余值)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使用人纳税(按房屋余值)
2.征税范围
(1)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用房产征税(不包括农村)
(2)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但出售前自用、出租、出借征税
第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1.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以房屋余值计税,计税余值为“原值一次减除10%-30%”
原值:
①有会计记载按会计记载,无则参照同类房产确定
②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价配套设施价值
③房屋改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2)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计税
租金收入:
①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
②劳务等形式报酬无法确定,确定标准租金额
③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不合理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
(3)特殊问题(3个)
①投资联营:
若共担风险实质投资以被投资单位为纳税人按余值征税;收取固定②收入实质出租对出租方按租金收入征税
③融资租赁,实质为分期付款购买房产,对承租人按房屋余值征税
④居民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自营的对代管或使用人从价征税;出租的从租计税
2.税率(记忆)
(1)从价计征,1.2%
(2)从租计征,12%
(3)个人按市价出租居住房,减按4%
第三.应纳税额计算
1.房产税按年征收:
(1)以余值征收,为一年税额,不足一年要考虑征税时间占一年比例
(2)以租金收入征收,与时间无关,按一年内租金收入征税
2.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第四.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自用,公园、寺庙、文物古迹自用——免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房产免税
(3)其他①危房经鉴定停用免税②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免税
③非营利医疗机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免税
④基建工棚施工期间免税,工程结束基建单位接收次月起征税
⑤邮政坐落在征税范围内房产征税,坐落征税范围外、核算清楚的免征
⑥服务高校学生按标准收费学生公寓免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免税
⑦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企业免税(同时向居民、非居民供热或兼营供热,按向居民供热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免税)
2.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当/次月之分,以及时间起点:
(1)原有房产用于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
(2)自行新建用于经营,从建成次月起
(3)委托建设用于经营,从办理验收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从交付使用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从签发证书次月起
(6)出租、出借,从交付出租次月起
(7)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到变化的当月月末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与应纳税额计算
1.在征税范围(城县镇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占用土地面积确定(依次选用):
测定面积;证书确认面积;申报面积(核发证书后调整)
(2)新增:
征税范围单独建造地下建筑,以证书面积或投影面积计税减半征收
第二.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选择必考)
(1)法定免税
①机关、团体、军队及事业单位自用免税
②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免税,公园名胜内索道用地征税
③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免税
④企业厂区外公共及对外开放绿化公园用地免税
⑤非营利医疗自用免税,营利医疗自00年免税3年
⑥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用地能区分免税(房产)⑦盐滩、盐矿井用地免税
⑧免税单位无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用免税单位土地征税
⑨自行整治改造土地使用免税⑩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免税
⑾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直接用地免税,但兴建度假村等用于经营生活用地征税
(2)地方减免
①5项确定免税:
个人居住房屋用地、房管部门房改前经租居民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宿舍用地、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集体个人办校或医等用地
②向居民供暖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法同房产税(免税部分的税额分解)
2.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或存量房、出租出借同房产税
(2)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合同约定交地时间次月起,未约定为签订合同次月起
(3)新征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纳税,新征非耕地自批准次月纳税
(4)土地权利变化终止纳税义务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到变化当月月末
三.耕地占用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占用环节一次征收)
2.征税范围:
(1)占用用途:
建房或其他非农业建设
(2)“耕地”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种植农业作物土地,包括菜、园地以及鱼塘;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农业耕地的视为耕地征税
3.应纳税额=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第二.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免征:
军用设施占用;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占用
(2)减征:
公共交通设施减按2/平米;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2.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地税局征收
(2)获准占用收到通知30日内缴税
(3)临时占用应缴税,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内耕地恢复原状全额退还已缴税款
(4)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渔业水域滩涂视同耕地;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生产设施免征
《税法》总结十C10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复习要点:
一.车辆购置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1.“购置”包括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等各种取得而使用车辆的行为
2.纳税人包括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列举车辆为对象,单一环节(使用)征税
第二.应纳税额计算(记忆:
车辆购置税单一税率10%)
1.购买自用
计税依据:
以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
①随购买车辆支付工具、零部件价款并入购车价款计税
②支付车辆装饰费并入价外费用计税
③代收款项由委托方开票不计税,但销售方开票并入价外费用
④购买者支付控购费不计税;支付优质销售活动费用及因企业代理支付费用计税
⑤销售单位除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均视为含税要换算,价外费用要换算(/1.17)
2.进口自用
非贸易方式进口即进口自用征税(贸易进口时不征税,转自用时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
受赠、自产自用、获奖使用等按能准确提供的申报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计税
(1)对已缴税并注册登记车辆,底盘和发动机同时更换的,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70%确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2)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转而征税时最低计税
=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3)其他自用的非贸易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确定
4.特殊情形
(1)减免税条件消失转而征税应纳税额以3
(2)中最低计税价格乘税率计算
(2)未按规纳税应补税额计算
①不能准确提供支付价费的由检查地税务机关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②回落籍地提供支付价费高于检查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税务机关补征
第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4个)
①外使馆、领事馆、国际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免税
②解放军武警列入武器装备计划购置的车辆免税(不是军用牌照都免税)
③2009.1.20日至2009年年底期间购置1.6排量以下(含)乘用车减按5%(7.5%)
(2)国务院规定减免(3个)
①防汛、森林消防用于公务车辆②海归人员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车
③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车
2.征收管理(易有考点)
(1)一车一申报,在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一次征收,登记注册时缴纳
(2)购置车辆登记注册的在注册地纳税,不需登记注册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纳税
(3)应自购买、进口自用、其他方式取得60日内申报纳税
二.车船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1.车船范围指注册登记的所有车船(规定减免除外)
2.车辆、船舶,包括机动与非机动车辆、船舶(非机动车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1)载客汽车(含电车)、摩托车按辆征税
(2)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顿征税
(3)船舶按净吨位征税(拖船按2马力折合1吨;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税)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每顿)征税
第三.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1)车船相关吨位、载客人数等依据以登记证书为准,为办理登记以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为准,不能提供凭证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2)车辆自重尾数不超过0.5,尾数按0.5t计算,超过0.5则按1t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忽略不济,超过0.5按1t计算;1t以下小型车船一律按1t计算
2.应纳税额(车船税每年计征一次)
购置当年应纳税时间不足一年的: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3.税收优惠(重点)
法定减免:
①非机动车船(除非机动驳船减半)②拖拉机③捕捞养殖渔船
④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军用牌照,与购置税对比)⑤已缴船舶吨税船舶(外籍)⑥警用车船⑦使领事馆及其人员车船
4.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登记证书当月,未登记购置发票当月,无发票核定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
地税局征收;跨省使用车船在登记地纳税
(3)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所有或管理人为纳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的不再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已办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自公安开具证明当月起计算纳税
《税法》总结十一C11印花税与契税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第二节契税中:
增加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的规定。
复习要点:
一.印花税
第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
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列举凭证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含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凭证”含各类各类电子应税凭证)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直接当事各方,不包括担保人、见证人、证人(间接)
(2)立据人:
指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境内使用)
2.税率(2种)
(1)定额税率:
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与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5元/件
(2)比例税率:
适用于记载金额的应税凭证“(13个税目中除以上1.5个税目)
比例税率4档:
0.05‰(借款)、0.3‰(购销、建筑、技术)0.5‰(加工、建
设、运输、转移书据、记载金额营业账簿)1‰(租赁、仓储、保险)
第二.税目与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有形动产)
(1)税目说明:
包括出版与发行单位间合同(不包括发行单位与个人间订阅凭证)、电力厂网、网网间合同(不包括与个人用户间)
(2)计税依据:
购销金额
①合同金额含税计税依据要包括增值税额,合同金额不含税则不包括
②以或换货合同应按购销货物合计金额计税
2.加工承揽合同
(1)税目说明:
包括印刷、广告、测试、修理、定做等
(2)计税依据: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费与原料金额分别核算的应分别按“加工“与“购销”税目计税,未分别核算全额按“加工”计税
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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