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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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节会计基础管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第一条会计科目的设置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公司根据业务的实际,可另增设个别特殊的科目。
第二条会计人员对公司已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附:
会计科目表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1001
现金
2101
短期借款
1002
银行存款
2111
应付票据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2121
应付账款
1101
短期投资
2131
预收账款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141
代销商品款
1111
应收票据
2151
应付工资
1131
应收账款
2153
应付福利费
1151
预付账款
2171
应交税金
1121
应收股利
2172
其他应交款
1122
应收利息
2161
应付股利
1191
其他应收款
2181
其他应付款
1132
坏账准备
2191
预提费用
1161
应收补贴款
2211
预计负债
1201
物资采购
2201
长期借款
1211
原材料
2311
应付债券
1232
材料成本差异
2221
长期应付款
1243
库存商品
2331
专项应付款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2242
公司拨入资金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2241
住房周转金
1221
包装物
2251
未付利润
1231
低值易耗品
2252
递延税款
1241
自制半成品
2288
坏账准备金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2271
应交内部结算款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三、所有者权益
1281
存贷跌价准备
3101
股本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102
实收资本
1301
待摊费用
3111
资本公积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3121
盈余公积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3131
本年利润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141
利润分配
1431
委托贷款
四、成本类
1501
固定资产
4104
生产成本
1502
累计折旧
4105
制造费用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107
劳务成本
1506
在建工程
五、损益类
1507
工程物资
5101
运输收入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5201
投资收益
1802
无形资产
5301
营业外收入
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401
运输支出
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5402
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1901
待处理财产损益
5503
管理费用
1135
应收内部结算款
5504
财务费用
1902
公司拨付资金
5601
营业外支出
1903
公司拨付经费
5701
所得税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502
营业费用
第三条 各分(子)公司会计应根据服务单位产业特点和主附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属于核算单位主营业务的,归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附属业务的,归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核算。
在编制集团公司汇总报表时,应把客货运收支作为公司主营业务反映,其余收支作为其他业务反映。
(二)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收取或对外开出没有固定格式、不具备规定内容、不符合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非正式原始凭证,即“白条”一律不准报销。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应有经办单位主管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及填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
4.凡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收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公司《财务其他
相关管理办法》(第四节审批程序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若无法找到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的,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经办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
6.办理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款项的收入和付出。
第五条记账凭证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记账借贷方向、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填制、稽核、记账人员签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同出纳员签章。
2.各单位记账凭证一律采用用友软件设定的格式。
输入记账凭证时,应按月度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编号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和转账业务三类,不分收、付、转的,按记账凭证时序进行编号。
3.已审核记账的凭证发现错误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反记账”,要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蓝字更正法”更正。
本期报表已上报,次月发现错误的,一律不能使用
“反记账”修改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分录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摘要栏必须以“一借”或“一贷”为主,填清多贷、多借的经济业务内容,便于记录时分清经济业务内容登记摘要。
第六条 会计原始单据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出纳员每月定期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转存原始凭证整理后,交由会计人员签收审核。
会计人员应及时办理会计凭证录入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完整。
第七条 会计人员负责将每月会计凭证打印出来,按照凭证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连同所付的原始单据张贴整理,并按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标准装订好,不得散乱丢失。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示意图:
(三)会计账簿的设置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统一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总账和明细账每年年终结账后打印,但每月必须打印出总账及明细账科目余额表,进行对账、查账。
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1.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包括:
总账有关账户与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各业务处财产物资保管人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3.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与财产等实有数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实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固定资产明细账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1.平时月份将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后,只作“记账”处理,到年度终了后才对各月份进行“结账”处理,计算机自动将当年所有数据结转到下一年度。
2.做完计算机“结账”处理后,会计人员应认真核对本账套各明细科目年初“上年度结余数”与上年度“结余数”是否一致,才能处理新年度的业务。
(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集团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种类。
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试算平衡表、运输成本支出表、其他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明细表、应上交总公司款项明细表、固定资产按类折旧计算表、借款明细表等。
第十六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十七条年度终决算报表应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八条报表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
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在次月十一日前,把服务的基层各单位当月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公布在OA网会计公司公共文件柜中。
集团公司当月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必须在次日十七日前公布
(五)会计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运用会计电算化工具,对服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日备份、周备份和月备份。
每年有两次采用刻录或光盘等存贮介质保存会计信息资料。
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在每月底,整理装订好上月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并要妥善保管好所服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本、报表以及其他用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动工作的,所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必须由服务单位领导和会计公司领导以及会计主管共同监交。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必须按国家财政部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
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保管期限到期的凭证、发票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处理的,要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节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分(子)公司、县汽车总站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县汽车总站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八条 各分(子)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和发展,原来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已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现状时,会计公司可以用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经同意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方可在次年初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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