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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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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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上位法依据
为强化河道管理,杜绝违法建筑挤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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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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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凉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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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二、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护岸;无堤防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告: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护岸地。
护岸地范围: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护岸;
无堤防的河道,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州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尚未划定护堤防地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告: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一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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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条例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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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六、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建设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护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建设项目施工期内临时建筑和弃土弃碴的处理方案。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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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五份;
(三)涉及取用水的还应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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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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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编制。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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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州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境内的省管河道(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安宁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由州河道主管机关转报省河道管理部门审查。
(二)州境内跨县(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州境内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州备案。
第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河滩地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一)在州境内省管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由州河道主管机关转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其它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省管河道:
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凉山州境内全河段,安宁河冕宁县孙水河汇合口—德昌县与米易县交界处。
(二)在州境内州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和跨县(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州境内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
其中:
装机容量1000kw以上的水电站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由由工程所在地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水法》第十二条、《防洪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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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该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涉及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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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论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下发给申报单位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即作为河道审查同意书。
审批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作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和必要补救措施。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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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设计航道、港口、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十一、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持有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河道准建批文(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十、计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七条计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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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并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管理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四川省<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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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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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
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对设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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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十四、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州、县(市)河道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涉河(水)事务管理,州级河道主管部门对县(市)河道主管部门的涉河(水)事务审批与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纠正。
《水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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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十五、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可按《水法》第七章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可按《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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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四川省<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发布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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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据
七、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城镇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汇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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