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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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解释名词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两类)行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圣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和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导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原则。
8、自由裁量权:
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宝义务。
12、行政优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主要包括行行处理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
13、行政受益权:
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14、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行政组织:
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或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16、行政机构:
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7、中央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涉及于合同的行政机关。
18、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行政机关组织法:
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1、派出机关:
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22、公务员:
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3、行政职务关系:
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4、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5、行政委托: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管理的行为。
26、被授权组织:
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行使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27、被委托组织:
是指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代为行使委托行政机关行使某些行政事务,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8、行政相对方: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29、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30、行政行为:
是指指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1、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2、行政执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的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3、行政司法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34、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5、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要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7、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36、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37、依职权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38、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39、单方行政行为:
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40、双方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41、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2、职权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3、授权立法:
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44、执行性立法:
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45、创制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46、行政立法程序:
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7、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8、行为许可:
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
49、资格许可:
指行政主本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50、独立的许可:
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51、附文件的许可:
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52、权利性许可:
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53、附义务的许可:
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许可。
54、排他性许可:
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55、非排他性许可:
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56、一般许可:
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57、特殊许可:
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
58、合法性原则:
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59、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60、注销行政许可:
指基于特定的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1、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62、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63、直接强制执行:
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64、间接强制执行:
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65、代执行: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66、执行罚: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67、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68、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69、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贫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70、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7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72、罚款:
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73、没收财物:
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74、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75、一般行政监督:
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76、行政监察:
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政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效力的专门活动。
77、审计监督:
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的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专门活动。
78、行政责任: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79、行政违法: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80、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81、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语法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82、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83、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5、行政复议第三人:
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6、行政复议机构:
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8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88、行政复议决定:
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89、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90、行政赔偿请求人:
指有资格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人。
9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指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92、行政赔偿程序:
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93、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94、行政追偿:
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95、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96、行政争议: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97、行政诉讼法:
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嫠规范的总和。
98、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9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2、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100、行政诉讼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1、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2、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3、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区域管辖”,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04、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105、共同管辖: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06、裁定管辖: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07、移送管辖:
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08、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09、管辖权转移:
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110、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
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2、行政诉讼当事人:
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13、行政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14、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115、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116、行政诉讼原告:
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17、行政诉讼被告:
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8、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19、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20、共同诉讼人:
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21、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22、必要共同诉讼人:
即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23、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24、普通共同诉讼人:
指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125、集团诉讼:
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126、诉讼代理人:
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27、法定代理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128、指定代理人:
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29、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30、受理:
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131、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132、案件的移送:
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133、司法建议:
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
134、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35、上诉: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
136、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37、行政诉讼证据:
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38、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139、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40、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象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41、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142、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143、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144、勘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145、现场笔录:
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146、举证责任:
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147、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48、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149、撤诉:
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50、缺席判决:
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151、审理程序延阻:
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裁判。
152、延期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开放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
153、延长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
154、诉讼中止:
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55、诉讼终结:
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156、涉外行政诉讼:
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及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157、同等原则:
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
158、对等原则:
又称“相互原则”,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双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想到对等。
159、行政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160、维持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嫠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61、撤销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62、限期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163、变更判决:
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64、确认判决:
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165、行政诉讼裁定:
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66、行政诉讼决定:
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67、行政诉讼执行:
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68、行政诉讼执行根据:
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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