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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律面前认认平等胡德平
何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导语:
如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人们对判案结果也会不信、不服,最终成为笑谈
——在“顾雏军事件与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上的发言
胡德平/文
近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石化将向社会资本放开其销售业务的消息,又刊载了最高法院邀集有关专家研讨法制建设的报道。
两则新闻增强了我的信心。
就顾案来说,全国工商联从为民营企业维权目的出发,自始至终都关注此顾雏军案,并经国务院有关会议的授权,参与了顾雏军名下科龙公司的重组,并多次写信为他担保就医。
顾雏军已获减刑释放,又值此案重新复审的机会,结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识,说些个人意见,由于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妥之处,望予批评。
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庭上都有举证、质证的自由。
因为在终审之前,被告都是公民。
只有终审剥夺了被告政治权利之后,嫌疑人才丧失了自身的公民权,但被告仍有人权。
顾从2005年7月28日闪电被拘,到2009年的终审判决,直到2012年出狱,他的政治权利一直未被剥夺,他都是公民。
但整个刑诉过程,顾的嫌疑人身份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要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
广东科龙公司是全国一家知名企业。
“发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1992年邓小平在该厂说的话。
2005年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对科龙公司例行巡检结束,并对科龙出具了整改报告。
4月5日,证监局突然通知科龙,要对其进行涉嫌违反证监法的立案调查。
科龙做为上市公司必须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违反证监法哪条具体条款,这本是行政调查,行政诉讼应该首先说明的问题,公司有权讯问,证监局却拒不回答,广东省委领导讯问涉案罪名也不被告之。
因此顾雏军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法人在行政调查时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平等自由权。
正当科龙公司准备回复广东证监局巡检报告时,忽然接到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通知。
为何同一证监局同时做出巡检整改报告和立案调查两种完全对立的结论呢?
由于科龙被迫做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但公告又语焉不详,所以造成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挤兑,导致科龙停产。
这样对待一个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了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财富,3万多职工就业何其傲慢的态度。
地方政府还违反公司法贸然接管科龙,同时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灾难。
本是一件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却引起这么大的社会震动,实在不值得。
究其原因,那么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和科龙八项罪名。
后经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
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
佛山法院一审判决:
“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
”二审也没能否定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
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刑侦证据的否定。
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
然而法院判决时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
这事太匪夷所思了,但我又想法官匪夷所思恐还有它匪夷所思的道理。
在法官看来,这22份无效证据绝对不能认可采用,但如按无效证据判罪,正说明法官是在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中做出的宣判,其中荒谬的矛盾,或许可用“自由裁量权”去解释,那便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吧!
难怪顾怎么申辩也是无用,当法庭把黑定成白,把美判为丑,复何再言?
现在我才明白,对顾案为何刑事立案罪名总是那么不厌其多,而改正错误又何其不吝其悭?
至此被告即有一点的公民平等自由权利,也被法庭完全粉碎了。
顾案涉及面很广,牵及五个上市公司,牵连广东、江苏、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资产几十亿,职工数以万计,股民数以百万计。
顾雏军提供的证人就有上百人,但无人被容许出庭作证,或进行质证。
法院不但不通知这些证人出庭,而连新闻记者都不允许旁听。
因为全联就要求出庭作证而被拒,《中华工商时报》就要求采访旁听先拒后允。
这是因为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
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
不免让人痛心:
法律的尊严,公民的荣辱,企业的成败太凄凉了,顾雏军绝食的“自由”,我认为这是司法满足顾的唯一一例。
我国自改革开放之日起,即渐渐进入法治社会,要求以法治国。
我和一些人一样也常问自己,经常把对顾案的要求,建议、质疑向有关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预司法呢?
承蒙法律专家解说:
公民维权,人民团体维权只要不是持权向司法单位批条子,下指令,那么就可以如实反映情况,也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经过批准,甚至可以组织游行。
这确实是一个尖锐、让人惊心的问题,不过这也是宪法所承认的一个明确问题。
发言不想再枝蔓延长。
希望以上几个问题法庭能做出有力的说明,如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人们对判案结果也会不信、不服,最终成为笑谈。
同时也说明了最高法院发文复审的必要性。
只要赋予原告、被告双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辩权利,任何指鹿为马,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都会大白于天下!
座谈会上不少人要求顾案重审应公开审判,没有特殊理由,一切证人都应出庭,我支持这个意见。
(作者系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
观点
保育钧(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
顾雏军的案件放在大背景下看,是在“国进民退”的大背景下,改革停滞之后接连发生的事情。
当时“中共十六大”开的非常好,会议出台两个“毫不动摇”。
但是,在“十六大”之后就发生了油田事件。
动员老百姓投资石油,打出井以后又来没收。
之后,又有民营石油企业大幅度退出销售领域,全国有十几万民营石油企业加油站,在石油领域被排挤出去了。
而这件事情直到前几天才恢复,允许并鼓励民营资本进来,这一晃就是十多年。
之后就是2005年的顾雏军事件,从这件事情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就开始了大幅度倒退,然后是山西煤矿,把民间投资都排挤了出去。
所以在这一系列事件当中,顾雏军的案件很有典型意义。
现在要创新驱动,怎么驱不动?
为什么?
层层压制。
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是通过具体案例来,在深圳这些特区打开一个渠口,杀出一条血路来。
我觉得与其抓条条,不如抓案例,市场对决定配制资源要起决定作用。
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顾雏军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让全国人辨是非。
全力呼吁最高法院公开审,让大家来辨别,什么叫虚假注册资本?
要搞清楚。
另外,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没有法制保证是绝不可能。
顾雏军的案例中,侵犯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是当权者。
老百姓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不可能。
他没有这个权利,谁来侵犯这个权利?
当权者,这是一。
二是司法不公。
所以,现在强烈要求通过公开审判把事实搞清楚,还人家一个公平。
推动司法的改革,推动我们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顾雏军这个案子在当时很轰动的,这也是我们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处以刑事制裁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里面提的三个罪,第一个虚假注册罪完全是荒唐的,从法院判决来看,根本没有考虑在当时我们《公司法》有一个规定无形资产不能够超过20%,但是当时广东省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这里面的证据写的很清楚。
我想在这一点上,这应该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至于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问题,我觉得信息披露的问题首先应该看到信息披露在我们法律规定,到底哪些是必须披露的,哪些是可以有所模糊或者不披露。
比如说涉及到重大的诉讼案件等等类似这样一些。
但是在亏损这个问题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顾雏军把压货销售比例占到15%到20%,压缩在10%以下,这个应该说是一个成就,并不是他的罪过。
那么第三个问题涉及到关于挪用资金这个问题。
挪用资金显然应该是为私人而挪用资金,可是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只说他是为私来挪用而没有证据来说明,他究竟在哪些方面是为私人目的来挪用资金,证据显然还是很不足的。
我觉得我们从历史角度来看,对民营企业家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罪名扣到头上,这是对于民营企业家很大一个伤害。
张曙光(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看了一下材料,我想从这个案子谈一个问题,就是中国企业家的功劳和命运。
为什么我没有用民营两个字,我觉得国有企业老总们不是企业家,你可以看不管从上到下,是官员不是企业家。
只有民营企业家才是企业家,顾雏军确实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家。
从未来来看,企业家资源是一个稀缺资源。
他们的知识不是书本上的知识,有些东西是学不到的。
企业家要实践,还得要打拼,所以企业家的资源是一个稀缺资源。
可是我们这些年对稀缺资源是破坏得最厉害。
中国的民营企业凡是做大了,危险可能就来了,有人就要觊觎你的财产。
顾雏军的案子就是这个样子,有人想侵占这一批资产,所以怎么办?
诬告罪名。
怎么保护企业家。
怎么保护我们稀缺的资源,靠什么?
得靠动员这个社会的力量。
咱们现在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推着走。
我们民营企业家觉醒了,看这一系列的事情,自己的财产没法保证,自己的生命没法保证,那你还能干什么?
所以现在要争取法理,争取自由,争取自己的权利。
不光顾雏军案,还有其他一些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都拿出来,那么才有可能通过这些事情推进我们的改革,推进我们的进步。
陈有西(顾雏军代理律师)
我是顾雏军案子代理申诉的律师,这个案子经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经过半年多的审查。
去年年底已经开始交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现在属于立案再审审查阶段。
顾雏军的资本积累,是在美国和英国完成的,在国外经商积累了1.7亿美元,然后过渡香港,注册了格林柯尔,瞄准了中国家电的市场。
这一点与中国许多民营企业,获取第一桶金的过程完全不同,从没有做过制造假冒伪劣、走私这样的事情,其原始积累过程非常干净。
正好当时科龙电器亏损,已经停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由于顾雏军有钱同时又有自己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经验和国际销售网,所以他愿意进来。
广东当地的政府就将这个亏损的公司卖给了他。
接管科龙电器以后,他使这家企业第一年就扭亏为盈,第二年就有了很大盈利。
与此同时顾雏军又开始了资本运作,进一步扩张兼并,连续收购了四家上市公司。
因此很快就在中国声誉鹊起,进入了富豪榜,成了一个赫赫有名的企业家。
但与此同时却也引起社会上的误解,认为他买科龙电器的时候,是利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买到一个优质的金娃娃,科龙电器当时是好公司,被顾雏军捡了一个桃子。
这些人根本不去研究财务报表,就认为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一个典型。
很快便有人煽动说顾雏军是空手套白狼,用很小的资本,买到五个上市公司,所以才成了一个百亿富豪。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发生了郎顾之争。
从顾雏军被打击,被抓开始,紧接着就接连产生了陕北油田、山西煤矿等事件,和其他一系列民营企业被整治的情况。
张文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2004年发生郎顾之争,这不是他一个人命运发展的转折。
我刚从外地调研回来,发现现在国有企业病症和病根和十多年前一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的恶化。
当时郎顾之争说其侵吞很多国有资产,后来查顾雏军的罪名和罪行,找他侵吞国有资产证据,并没有找出来。
郎顾之争之后,本来舆论和学者之间这样一个争论,最后公权部门介入,以这样一些罪名来控制顾雏军,起诉顾雏军。
顾雏军个人遭遇了牢狱之灾,科龙也从此一蹶不振。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虽然改革的声势正在形成,其实很多人还是在观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说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造,但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家,经过过去十年这样风风雨雨,也还记得顾雏军这样一些案例,他们不只看你文件怎么说,更要看你实际上怎么做。
这个文件要成为一种可信承诺,就必须要从判例开始,不光是民营企业家,所有普通老百姓是不记文件,更多是记判例。
我们文件语言和文件精神要成为一种可信程度,得要有判例,你要通过顾雏军案或类似的案子,来建立客观真实、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础上的判决,这样才能给民营企业信心。
由于很多人对来龙去脉并不是很清楚,对法律条文也不是很清楚,对他很多事实也不是很清楚,最好重新审判。
这个开庭能够公开,能够直播这是最好的。
控辩双方能够通过媒体公开,让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官员、老百姓,都能够听得见,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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