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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缩小版
一、市场经济法制概述
(一)、两个法治(法制)以及市场经济法制律体系的涵义
法制: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四个环节:
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治:
07年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依法办事,包括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
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
法制与法治关系的四种观点:
法制与法治是等同关系;法制包含法治;法制与法治是交叉关系;法制与法治是对立关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重在规划和制度,是静态的,是前提和基础,法治重在过程和手段,是动态的,是延伸和实现。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广义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所有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包括七大法,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非诉讼合法程序法。
狭义上,调整(法律意义上的)市场社会经济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法治:
依法办事。
我国法律的渊源:
我国现有经济法法律法规总数约9000部。
分为八种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130部左右
3、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定,约800部
4、地方法规,各省、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的调整法规
5、管理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发布的行业、区域等规章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发布的
7、双边协定,调整两国之间经济关系的规定
8、国际条约,国际关系的规定
从规范的内容上看,众多经济法主要分为三类:
1、民商法律规范。
调整横向、微观经济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强调主体的自由平等。
2、★经济法规范。
调整纵向,事关全局的经济关系,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
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从事经济管理的人员特别重要。
3、程序性规范。
调整处理经济纠纷的程序性规定。
只有实行程序上的公平,才能保证实体的功能。
程序优于权力。
(二)、经济法的地位、概念和特点
1、地位:
经济法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治国之法。
2、概念:
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使整个国民经济能够协调地发展,经济的运行,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局性、全方位、边缘性学科,和刑法联系精密。
3、特点:
应用性强;涉及面广;研究课题多;发展前途广阔(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1980年美国《反垄断法》;德国是经济法的母国。
)。
(三)市场法治的基本要求
1、市场经济运行本身要求依法规范和保护。
《合同法》首当其冲。
五种无效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趁人之危排除在外)。
2)恶意(明知或应知还做的)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遵守的是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规则。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新增加的,针对弄虚作假,钻法律空子)。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命令式规定、禁止性规定。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市场的弱点和缺陷要求依法调控和监管。
市场机制:
供求、竞争、价格机制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依法干预、依权干预、依序(程序)干预
处罚合理,避免复议和上诉的衡量标准:
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处罚是否公平、是否符合程序。
3、完善市场体制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求依法协调和解决。
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的原则:
发展与稳定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由与秩序相融合;权力与义务相一致;风险与利益相统一;弱者与强者相平衡;监督与诚信相配合;责任与行为相适应。
(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1、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性组织。
十类:
市场主体登记法、公司法、合伙经营法(我国有合伙企业法)、合作经营法、独资经营法、国有国营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四类:
高科技、产品出口、吸引就业和社区服务型)、外商投资保护法、企业集团法律规定(企业集团,一个大型主干企业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技术、合同为手段,形成法人的联合体)、破产法(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皆可申请破产)。
2、宏观调控法。
弥补市场弱点和缺陷的要求,加强改善国家职能的要求。
调控手段有工资、价格、汇率、利率。
七类:
计划法、统计法(发布信息、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投资法(项目审批制->备案制)、财政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税收基本法、国债法)、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产业法(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等,包括农业基本法、科技进步法、东部崛起规定、西部开发规定等)、对外贸易法(形式包括三类,涉及到技术、商品、劳务进出口,严格贸易、部分贸易控制、自由贸易)。
3、市场行为法(市场交易法)。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注册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条例、信托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海商法、侵权责任法。
4、市场监管(监管、规制)法。
会计法、审计法(含有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在审计范围之列)、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社会中介服务法、经济举报人保护法。
5、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
6、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
7、程序法。
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公司法: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的组织性(社团性):
公司一般是由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公司内部机构健全并存在制约关系。
公司都有公司章程。
2、公司的盈利性。
表现:
①公司都是股东为了盈利而设立的。
②公司活动都是盈利性活动。
③公司的盈利性活动是连续不断的。
3、公司的独立性:
表现在:
①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公司能够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收益权在内的,连投资者都不能随意收回,国家也不能随意干预的财产的所有权)。
③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有债务的话,不管多少,仅以公司现有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
以经济联合为主体的法人联合体。
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作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
4、公司的合法性:
表现在:
①公司的形式和内部构成必须合法。
公司的名称在注册前必须单独经过批准;公司成立之前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注册资本必须合法。
出资方式、比例,缴纳期限都必须符合规定。
③公司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核准主义)
由此可以得出,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制度:
1、公司资本制度:
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基础。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确认原则;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不变原则(不允许中途抽资,如果减资须提前30天发布减资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债)。
2、公司组织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核心是分权制衡。
包括三大机制:
①公司决策机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章程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形式的权利有两种:
自益权,共益权。
②公司经营机制。
双层结构:
董事会是日常经营机构,有部分决策权,行使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行使的是经营权。
公司的法人由章程规定,指单位;法人代表指公司的老一。
③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的,对股东会负责,职工代表不低于1/3。
行使的是公司的监督权,监督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资格和行为。
工会:
职责——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制度须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若辞退职工,公司必须对工会提出的异议给出答复;参与处理劳动纠纷。
党组织,政治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
④公司财会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按照法定形式。
⑤公司终止制度。
按正常解散和提前解散分类。
任意解散(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思解散)和强制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没有能力清偿债务)。
政府的任务是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
(三)公司法的重大修改及其依据:
1、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
具体表现在:
1)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限额。
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3万,可以分2年交足,投资公司5年内交足。
2)扩大了出资范围,修改了出资比例。
以货币和非货币资产(能够以货币表示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资产,含: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注资。
现金出资不低于30%,其余无规定。
3)规定了一人公司。
六点限制:
注册资本最低10万,一次交足;营业执照中必须注明“独资”字样;一个自然人只能设定一个一人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设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重要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存放;必须每年制作财会报告并每年经事务所审计;必须将公司财产独立。
4)规定了股份公司的两种设立方式。
发起人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人四点限制:
发起人首次出资总和不能低于注资总额的20%;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和不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5%,若其中一个发起人违反规定,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任期内和离任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5)股东人数和发起人人数发生了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小于50人,股份有限公司,5-200人,发起人过半数在境内有住所。
2、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制度。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降低了。
由1/4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修订为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钢化了。
现在改为具备条件必须召开,不开违法。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落实了。
过去即使以上条件足够,必须有董事长主持,由董事长主持,或者由副董事长主持,或者有过半数股东主持,或者由单个占公司资本的1/10以上的股东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效率提高了。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形式变通了。
过去股东须到场或委任,现改为由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亦可形成股东会协议
2)公司法定代理表人由章程规定。
3)强化了监事会职权和作用。
六个职权:
议案提出权、人事罢免建议权、要求支付监督费用权、要求列席董事会议权、单独召集临时股东会议权、诉讼权。
4)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5)规定了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必须尽到的两个义务:
忠实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勤勉义务,必须尽职尽责。
3、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1)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有权利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3)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三种情况下退出:
具备分红条件,连续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公司具备了解散条件,而股东会决定继续经营。
4)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权。
三种情况可告公司:
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存在严重违法,公司拒不纠正;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严重违法;公司具备解散条件,拒不解散。
4、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不能到其他公司任高管,限制高消费行为。
5、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1)对公司员工的义务。
制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给付合理报酬,投必要保险。
2)对国家的义务。
守法经营;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
3)对社会的义务。
诚信经营;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义务;慈善义务。
三、侵权责任法
一、概念等
概念:
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权益:
因侵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而发生的。
总称:
《民法通则》、各种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78部法律相关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适用范围:
1)地域: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
2)主体:
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含胎儿、死者)。
3)客体:
适用所有的民事权益(人身权益等)。
4)时间:
适用于2010.7.1以后起诉的案件,申诉案件按原适用法律原则。
功能:
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侵权发生,促进和谐稳定。
理念:
平衡各方关系,对民事权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保护。
公平观念,都无过错、合理分担、或受益人承担。
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同命同价。
社会公益观念。
以民为本理念,民事责任赔偿优先。
控制危险者承担风险理念。
二、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和责任构成。
1、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最基本原则。
1)只要没有特别规定的侵权都适用这个原则。
2)责任构成。
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发生了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因客观情况下不能举证时实行举证倒置。
4)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承担)。
过错推定原则。
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若行为人能举证自己无错,举证倒置。
1)特殊侵权规则,较严厉,法律明文规定。
2)责任构成。
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发生了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4)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物的替代,如人替宠物责任;人的替代,单位替个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是否有错,只要行为造成损害就承担责任,最严格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行为:
产品责任(产品有缺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劳动法工伤条例:
工伤事故;无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被告举证。
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
关联共同规则原则。
1)主管关联共同规则:
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种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2)客观关联共同规则:
两个以上行为人不是基于共同故意,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共同侵权。
他人无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负全责,监护人不负责;他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负主要责任,监护人负相应责任(<50%)
2)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能够确定侵害人,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能确定侵害人,可能造成侵害人均担,互负连带责任。
3)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每一个都可能造成全部侵害,能分清责任则分担,不能分清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内部分不清均担;每一个都分别造成损害,能分清则分担,不连带。
三、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免除。
2、承担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
医药、护理、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律师代理费。
若致残赔残疾用具扶助费、残疾赔偿金。
若致死赔桑葬费,死亡赔偿金。
人格权损害赔偿,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赔偿,利益不易算,法官酌定。
财产损害赔偿。
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计算或其他方式(预期利益损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任免除
责任构抵规则。
双方都故意,不一定相抵。
法定免除。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不构成侵权:
职务授权行为。
自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行为。
自甘风险行为。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情况:
未成年人损害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监护人实行过错推定。
2)监护人没有过错的,双方合理分担(不是各负50%,适当减轻监护人责任,监护人70%,受害方30%)。
3)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从中支付。
4)不足支付的,监护人承担完全补充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行为人无过错的,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用人者责任。
1)用人者是单位,一般是替代责任。
必须是行为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
2)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若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的,如果因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若提供劳务者有严重过错,则接受劳务者有追偿权。
网络损害责任。
谁侵权谁承担。
网络是假名,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受到限制:
提示规则限制、明知规则限制(明知仅指已知,不包括应知)
场所安全责任。
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和特殊场所。
管理者组织者有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若管理者组织者有过错,在场所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的损害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受害,对幼儿园、学校实行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孩子及家长举证。
3)因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4、产品责任:
指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
(产品有瑕疵->违约责任,合同法)
承担责任的原则:
对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销售者无法提供厂家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
该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分为:
无危险产品、合理危险产品、不合理危险产品(正确使用也可能有危险)、高度危险品。
产品缺陷:
设计缺陷。
制造缺陷。
提示说明缺陷。
说明书三要素:
消费者使用者能看懂、知道如何使用、若果不这样用会造成什么后果、跟踪观察缺陷
产品缺陷的第三人责任。
原材料提供者,零配件提供者等
惩罚性赔偿。
无上限,由法官裁量。
5、机动车事故责任
赔偿规则。
1)强制保险优先赔偿规则。
2)不足部分肇事者承担。
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3)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4)受害人故意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的确定。
1)在租用、借用车辆情况下,使用人承担责任。
2)买卖双方交付完毕,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事实车主承担。
3)买卖拼装车、报废车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4)在偷盗、抢夺、抢劫情况下,由盗抢者承担。
5)在肇事车辆逃逸情况下,保险部门先赔偿并有追偿权;无交强险由交通处理管理部门先垫付医药费和丧葬费再追偿。
6、医疗损害责任
统一了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部门要尽到告知保密义务,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告知。
2)医疗技术损害。
以临床医疗水平为标准衡量。
3)医疗产品损害。
承担责任的原则:
1)伦理损害,谁主张谁举证。
2)技术损害,过错推定原则。
3)产品损害,无过错责任。
(患者举证三个)
举证责任
责任形态。
一般是替代责任。
(医院代替医生)
赔偿标准。
参与度鉴定
7、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对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
3)凡是两人以上造成污染的,根据各自的污染品种和排放量来合理确定。
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控制危险者承担规则
3)特定情况下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a)不可抗力
b)受害人故意
c)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
d)非法占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1)饲养人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过错推定
2)客观违法情况下,承担无抗辩事由责任。
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遗弃动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原主人承担。
、物件损害责任
1、一般情况下,过错推定。
公共道路上障碍(堆放)物、抛撒物,管理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
2、楼上悬挂物砸人,侵权人承担,确定不了侵权人的,由不能证明自己未侵权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物倒塌,质量问题,设计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物权法
物权法1993-2007.3,2007.10生效,人大六次审核
既涉及到国家财政,也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财产
一、物权法概念、理念和原则
物权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
物权的内涵:
1、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益,特定物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
(无形物归属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专利法、商标法、注册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三个条例替代),商业秘密法)
2、是对特定物直接支配的权益,具有排他性。
对事权、绝对权,不同于债权的对人权、相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的基础。
财产权包括五部分: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物权是基础。
物权包括使用、交换、投资价值
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益。
是一项基础性财产权。
物权的外延:
1、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包括四项权益: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分为:
事实处分、法律处分
2、用益物权:
指权益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
土地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益权:
利用他人土地实现自己地上权益的权益。
担保:
钱(订金)、信用、物(财产)
3、担保物权:
为了使债权人在发生纠纷时,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概念和功能
物权法概念:
调整特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为两大类:
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调整
财产利用关系,动态调整
物权法功能:
1、确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定民分,平息纷争
3、界定物的权属,发挥物的效用
4、保护物权,通过制裁对物权的损害行为,使物权者能够安心,使恒产者能够放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至上原则,给与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也叫物权神圣原则
私人财产包括三部分:
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不受侵犯、个人投资及其收益不受侵犯、继承权不受侵犯
2、平等保护原则
国有私有平等、内资外资平等、城乡平等
3、合法原则,也叫物权法定原则
要注意两个方面:
物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4、公序良俗原则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看是否符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个兜底性原则。
三点把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背公共道德,不得危害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二、物权法的基本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制度
登记的性质和效用,我国实行强制登记,不登记产权不生效。
2、不登记的例外情况
1)国有资源所有权不登记,国有资源的用益物权必须登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登记
3)地域权不登记,依靠合同约定
4)因政府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不登记
5)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导致物权设立、消灭的不登记
6)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导致物权设立、消灭的不登记
3、登记的地点和机构
登记的地点都是不动产所在地登记。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一家登记避免扯皮,房产和土地登记统一。
遵循: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地产抵押包括房产,房产抵押包括地产。
4、登记的审查方式
1)没有实质审查没有形式审查,而是通过登记部门职责的方式解决;
2)查阅权属部门的必要的材料和责任,询问当事人;
3)即时如实登记;
4)其他:
两个限制,不得要求进行评估收评估费;不得以年检名义收年检费。
5、关于登记查询
6、关于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1)经原登记权益人书面同意;
2)有证据证明确属登记错误;异议登记时间只有15日,属于紧急临时保护措施。
7、关于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保护买房人权益,即便经销商违约,法律也不保护,保护时间3个月。
8、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9、关于错误等级的法律责任。
由登记部门赔偿,再向造成责任人追偿。
动产交付制度:
1、动产交付制度,动产公示看交付
重要交通工具的交付,以产权转移登记为依据
2、法律视为交付的特别情况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商场销售空调,交费后商场出具的提货单,法律认为产权转移,超过期限后未提取导致的损失,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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