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法学习知识要点国有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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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法学习知识要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
普法学习要点
目录
第一章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谈依法治国 1页
第二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5页
一、宪法 5页
二、刑法7页
三、民法知识9页
1、民法通则9页
2、婚姻法10页
3、物权法10页
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10页
1、劳动法10页
2、劳动合同法12页
五、公司法16页
六、安全生产法17页
七、法律援助19页
八、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页
第三章典型法制案例分析21页
第一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
谈依法治国
一、十八大报告谈依法治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谈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讲,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规、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这些规范之中。
法律在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时便形成了各种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我们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的对象,如物、行为等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
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4.宗教信仰的自由权。
5.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受教育权和文化活动的自由权。
8.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9.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四)宪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如下:
1.维护国家统一如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作为一个公民,首先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以及改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四)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十)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民法知识
(一)民法通则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二)婚姻法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以下内容:
1、加大了对重婚等行为遏制力度;2、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3、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工资应共有;5、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新增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物权法
1、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2、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内容表现为直接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对有体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方式,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用来调整关于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1、劳动合可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五、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六、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一)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八、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
(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法制社会,必须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2、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掌握本职工作中和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常用法律知识,懂法才能用法。
3、严格依法按章办事,也是对公民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典型法制案例分析
案例一:
摇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
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答案】
(1)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
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2)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
放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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