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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野墨学视野中的法律约戒
南方在野:
墨学视野中的“法”“律”“约”“戒”
南方在野:
墨学视野中的“法”“律”“约”“戒”
世上最大的悲哀,就是无法无天。
敬畏天志才能开启智慧之门,遵从法仪才能走上新生之路。
所以我前一篇一篇文章呼吁“重启敬畏之门”;今天这篇文章呼吁“有法以度,持戒而修”。
什么叫做“有法以度,持戒而修”?
那就必须先搞清楚“法”“律”“戒”之间的区别。
现在我们经常说“法律”“戒律”,但古人说话,一个字,就是一个含义。
法是法,律是律,戒是戒。
“法”,古文写为“灋”,左边是三点水,表示公平如水。
右边是廌(zhì)和去,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东汉?
许慎《说文》)所以在华夏传统文化中,法不是人间的命令而是上天的正义,法是超验的,是天定的,是永恒的正义,法是非常神圣非常高级的概念,祂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里,但任何人都无法完全掌握无法完整地表达出来。
法又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所以管子说“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
先秦时期,我们祖先对法非常敬畏,不预先立法,而是按照习惯,当遇到案子的时候交由法官判决,判决的好,就将争讼过程与判辞铸成“礼器”“刑器”置于庙堂,形成判例,这叫做“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先例越积越多,后来的法官在遇到案件的时候,就比照先例来判决,广泛参照已有的判例故事,要做到“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
”这就是先秦时期我们祖先经验主义的法的实践,立法活动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积累的产物,是非常谨慎的,即使是天子也不能随便立法。
当然这种判例法也是不完善的,首先是立法不公开公布,这叫做“国之利器不可视之于人”,其次是执法也不具有普遍性和必行性,这叫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就给后来的法家留下了攻击的把柄。
所以到了战国时期,律开始出现,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所谓“法家”,不满意原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他们认为这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最典型的就是商鞅变法,他“改法为律”。
大家注意,所谓的“变法”,改变了原来不得随意立法的传统,可以任由执政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颁布,于是就有了《秦律》。
自商鞅之后,不再叫“法”了,叫做“律”。
为什么叫“律”呢?
律原来是音律,乐律,与礼乐有关,音乐一响不容杂音,世界都安静了;后来又引申为军律、兵律,击鼓而进军,鸣金而收兵,违者不赦,不容分说;“借用军律的极大权威性来强化成文法的地位与作用,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以利于贯彻执行他提出的变法措施,这就是商鞅改法为律用意之所在。
”(吴建璠:
《商鞅改法为律考》)再来说这个“戒”,“戒”是一个会意字,小篆字形,上面是“戈”,下面象两只手(即“廾”)。
两手持戈,表示戒备森严。
本义是警戒、戒备。
《说文》:
“戒,警也。
”唐人魏征说:
“知足以自戒。
”(《谏太宗十思疏》)。
戒”与“法”不同,“法”是来自上天的强制,是一种普遍约束;而“戒”则是自我约束,是自己对自己的告诫。
中国古人的戒书,一般是自我警戒的文字。
明白这些背景知识之后,现在可以开始讲墨家了。
请大家注意,在墨家的经典里,一个“律”字都找不到,为什么找不到“律”字?
因为墨家是反对商鞅那些人自以为是颁布的那些个“律”的。
虽然墨家在组织守城的时候号令也很严格,但那是面对残酷的侵略战争,不得已而用之,墨家深知战争的残酷性,战争就是毁灭,所以墨家反对攻战,主张和平。
墨家不以战争作为社会的常态,不以战时号令作为治世的常规。
所以,墨家是不讲“律”的,只讲“法”,只讲“戒”。
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
所以我们首先要讲的就是“法”,墨子说“有法而度”“得明法而度之”,墨家既是是华夏“法”文化思想传统伟大的继承者,也是重要的发展者。
《墨子·法仪》篇明确提出法哲学的三大命题: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莫若法天”“以天为法”。
首先,有法而度具有普世性,这叫“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下至百工从事,上至国君从政,都必须有法可依。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仪就像百工遵从的规和矩,依法而度,超过随意的人为放纵。
墨子特别批评了当时社会无法无天的现实,说当时的执政者大到治理天下,小到治理大国,却无法可依,还不如工匠们明辨事理。
其次,依法而行要有警惕心,这叫“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墨子特别提到法治之路最大的阻碍就是对人的崇拜,只要我们还崇拜人、还以人为法,那么法治就不成其为法治。
崇拜父母,崇拜师长,崇拜君王,都不行。
墨子说:
“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
……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
……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
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再次,最好的法仪来自天启,最善的法仪就是天志,这叫“莫若法天”“以天为法”。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
因为在上天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上天才是最高的权威,祂不仅超越众人之上,也凌驾于天子之位。
上天是兼爱天下,兼利天下的,只有上天才是理所当然的公义,也只有天义是真正的公义。
子墨子说:
“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
”(《法仪》)“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
”“天之贵且知于天子。
”(《天志中》)。
“莫若法天”“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天之爱天下之百姓也”(《法仪》)“然则孰为贵?
孰为知?
曰:
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
然则义果自天出矣。
”(《天志中》)“天之志者,义之经也。
”(《天志下》)墨家以天志为法仪,那么,天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仪也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天志的精神也就是法仪的精神,天志的内容就是法仪的内容。
所以墨子说:
“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
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墨子·法仪》)。
也许依旧有人要说,墨家的这个法仪,并不等于现在的法律。
——这个说法不用反驳,他们是对的。
从一个方面来看,如果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法仪当然不是法律,法仪是超越法律的基本信条(“超法律原则”),因为墨家相信阶级之上还有天良在。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法律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条条款款,那么法仪显然也不是法律,法仪只是活在人们心中的一些不成文的常识,因为墨家对狂妄无知的人类深表怀疑,人类有何德何能可以穷尽正义的清单?
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老子是从认识论上明确了人类的无知,而墨子则更是从本体论上深信“唯天为知”。
不仅墨家的法仪不是现在所说的法律,而且也不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宪法,法仪只能说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必须有法可依,不能以人为法,要以天为法。
这就是墨家立法的三大命题。
通过对这三大命题的阐述,墨家初步确立了法治至上,破除人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等观念。
墨家这种以天为法的思想,简直与西方自然法哲学如出一辙。
所以有论者指出:
西方的传统法治观念是在自然法的思想基础上建立的,中国古代也存在自然法观念,儒家与墨家相比,墨子的“天志”更反映了自然法思想,这正是认识历史必须采取的客观真实的态度。
(郑晓珊语)
然而,墨子那个时代,自然法的实践是面临巨大难题的。
自然法源自天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里,存在于习惯和常识之中,但任何人都无法穷尽地表达出来,所以就始终不能成文,这样就导致了自然法实践上的难题,公开性不足、必行性不足、普遍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怎么办?
墨家认识到,至少要将那些人人都认同的,已被证明的自然法基本原则归纳出来。
虽然自然法本身无法被人们完整表述,但自然法传统的基本精神是可以提炼和归纳出来的。
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也有一个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过程。
在早期社会,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不可能存在任何自然法的有效表达,所以只能在黑暗中摸索通过实践点滴积累案例。
随着历史长期的实践和积累,案例越积越多,习惯和常识越来越明晰,也就需要有一些最基本的归纳和总结。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墨家进一步提出了“以天为法”的五大原则。
怎么样才算是“以天为法”呢?
(1)兼爱。
上天兼爱天下的百姓,所以大家的人格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有权获得基本尊重,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社会兼爱。
非但人们在人格上一律平等,而且在法的面前一律平等,大取有一段话,说的是在未经有效证明之前,每一个人得默认为无罪。
二人之中,即便一人为盗,不得将二人都当作强盗;一室之中,即便一人为盗,不得将一室人都当作强盗;世间芸芸众生,不乏奸盗,但还是要兼爱天下之人。
明知强盗在此人群之中,倘若不知道这个强盗具体是谁,岂可随意加罪?
恐将罪及无辜,所以要“疑罪从无”。
在墨家看来,人皆生而无罪,这是默认的,不需要证明,有罪才需要证明。
兼爱包含了人格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这就是墨家法天的第一大原则。
(2)非命。
既然上天是兼爱的,那么就没有什么儒家所说的某些人独有的“天命”,大家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奋斗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
非命既有鼓励个人奋斗的合理内涵,又杜绝了奉天承运人神混杂代言上天的危险。
非命包含了机会的平等,断绝了任何人代替上天,这就是墨家法天的第二大原则。
(3)非攻。
既然上天是兼爱的,那么大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但国与国之间不能相互攻伐,而且人与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侵犯,不能相互亏害,而且面对不合法的侵权,人们有权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非攻不仅有划定群己界限的意思,又直接指向消极自由。
非攻保护了私有的领地,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这就是墨家法天的第三大原则。
(4)交利。
既然上天是兼爱的,上天又喜欢人们之间相爱相利,那么就应该鼓励人们之间相互友爱,谋求共赢。
交利不仅是市场所主导的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通向兼相爱,建设和谐人际关系的关键阀门。
交利肯定了人性向利的合理性,又鼓励合作增进和谐,这就是墨家法天的第三大原则。
(5)志功。
大家都说“以天为法”,那么用什么来判断什么是真正的“以天为法”?
是空谈谁的主观道德更高尚么?
当然不是。
墨家经常讲“志功相从”、“志功为辩”、“合其志功”,“志”是主观目的和动机,“功”是客观效果和影响。
“志功为辩”说的是不仅要有好的目的,还要有好的效果。
空谈道德高尚出发点是好的,结果却危害他人为乱天下,就算不上“以天为法”,爱人之心,还要有利人之果,墨子《大取》说:
“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
其利人也,厚于圣人之利人也。
”“圣人有爱而无利,伣日之言也,乃客之言也。
”主观的爱与客观的利必须统一起来,真正的“以天为法”必然是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的高度统一。
志功为辩既是对非命哲学进一步确认,也是通向开放社会的重要阀门,这就是墨家法天的第五大原则。
自然法本来是活在人们心中的一些不成文的常识,现在墨家归纳总结了立法的三大命题和五大原则,这是当时非常大的进步。
所以说,墨子是中华自然法传统的伟大继承者和总结者。
那么,墨家的这种自然法哲学理论如何指导人间的法律实践呢?
“天志”虽然是超验主义的,但立法和执法的实践却是经验主义的。
这要从墨家的“贵义”谈起。
墨子说:
“争一言以相杀,是贵义于其身也。
故曰:
万事莫贵于义也。
”有人读到这一句话,不能理解,说墨家的贵义太暴力了。
其实这里面有非常深刻的墨家思考:
既然上天是兼爱的,那么大家的见识都是平等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权保守自己的义,你有你的义,我有我的义,大家的义都是宝贝,“义,天下之良宝也”,遇到义不同的时候,谁也没有资格对他人实行强制。
理解这句话非常重要,这是墨家法哲学实践的重要前提。
贵义,是上天兼爱、非命、非攻的必然结果。
“义,利也”,义的本质就是利,没有无利的义。
“义自天出”说明上天给每一个人应得的利。
贵义首先是每一个人“贵其私利”,或者说“贵其私义”。
墨家的《尚同》就是建立在“百人百义”、“千人千义”的基础上的,大家的义都是宝贝。
谁也没有资格拿着武器来一统江湖,没有人有这个资格“是己之义,非人之义”。
但是只贵私义不贵共义,也不行。
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必然争斗不休,天下大乱,对大家都没有好处,所以大家有必要坐下来谈,来谋求共识,提取共义。
而且上天也要求大家兼相爱交相利。
所以有必要“一同天下之义”。
具体的做法:
其一,民主选举,组成各级政府,“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
”“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
”又认为天下地域广大,他们对于远方异邦的人民以及是非利害的辨别,还不能一一了解,所以又“划分万国,立诸侯国君。
”又认为他们的力量还不够,所以要“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
参见(《尚同上》)。
这是一种充分尊重各地习俗,保有地方自治的建制过程。
其二,发宪布令,一方面沿袭习惯和惯例,由各级政长采取强力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保持上下通情,发动大家“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
”听取民意。
其三,提取共识,考虑到各地的习惯和风俗都不一样,所以要自下而上动态地积累和提取共识。
家长鼓励家众踊跃上诉,赏善罚暴治理其家,同一家之义。
家已经治好了,治国的办法全都在此了吗?
那还没有。
国家之中的家数很多,它们都认为自己的家对而别人的家不对,所以又“总一家之义,以尚同于国君”,于是国君也鼓励国人踊跃上诉,赏善罚暴治理其国,同一国之义。
国已经治好了,治天下的办法全都在此了吗?
那还没有。
天下之中的国数很多,它们都认为自己的国对而别人的国不对,所以又“选一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于是天子也鼓励天下人踊跃上诉,赏善罚暴治理天下,同一天下之义。
(参见《尚同下》)——通过这样提取共识之后,一家有一家的共义,一国有一国的共义,天下有天下的共义。
共义不是否定每个人的私义,而是充分承认每个人各自的私义,然后提取共义。
共义就是私义的叠加品,一国之共义是各家之共义的交集,天下之共义又是各国之共义的交集。
重重叠加的必然结果,是共义的内容越来越少。
共义作为私义的交集,又不妨碍人们各自的私义。
其四,共义也不能违背天义。
所谓“天之志也,义之经也”,天义就是最高的义。
所以墨家还有一个说法,要“天子总天下之义,以同于上天”。
也就是说天下的共义不能违背天义。
天义的基本精神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立法的三大命题和五大原则。
不违背天义的共义,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其五,遵循共义。
既然谋得了共义,就自上而下执行共义,“上之所是必亦是之,上之所非必亦非之”“上同而不下比”。
“是”和“非”的判断标准,不是政长自己的私义,而是大家所谋求的共义,所以政长所执行的也只是共义。
一切以共义为约,严格执行共义。
其六,依共义,行义政。
墨子警告执法者,一定要依共义。
又警告执政者,要行“义政”,否则人民莫肯上同,责任就在在执法者和执政者。
墨子批评道:
古代是用法来治理天下,收服天下淫暴之徒;但今天的执法者却用法来扰乱天下,他们把那种意在杀戮人民的刑罚,也叫作法,天下能不乱吗?
(参见《尚同中》)还有那些王公大臣,将宠幸的弄臣、宗亲父兄或世交故旧,安置在左右,都置立为行政长官。
于是人民知道天子设立行政长官并不是为了治理人民,所以大家都在周围结党,逃避庙堂的管制,不肯遵从上面的执政者。
所以就上下不同义。
(参见《尚同中》)所谓法之不行自上而下,上不能依共义、行义政,下必不能上同。
其七,听民修义,与时俱进。
时代不断发展,人们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原先以为符合天义的公义,也许后来发现并不符合天义。
原先的共义很有可能后来发现不合时宜,可能过时,那就要修改原先的共义。
共义过时的先兆就是出现剧烈的党争,“义不同者有党”(《尚同下》),“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
”“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
”怎么办呢?
唯一的办法是“上下通情”,听民意,修共义。
因为共义毕竟是人定法,由于人的局限,过去的人定法并不永远是真理,所以有必要保有开放的态度允许不断纠错。
这就是墨家所主张的法的实践。
让我们来小结一下:
墨家认为法是超验的,是来自天启的,人间立法的三大命题是必须有法可依,不能以人为法,要以天为法。
“以天为法”的五大原则是兼爱、非命、非攻、交利、志功。
这些都超越法律的基本信条,是人定法的指导原则,人定法不能违背天定法。
墨家又认为法的实践是经验的,人定法应该是贵义的结果,是人们在“千人千义”的基础上所积累的共义。
墨家主张以共义为约,严格执行,但同时认为要保有开放的态度允许不断纠错。
《天志》是超验的自然法,《尚同》是经验的惯例法。
《法仪》“以天为法”则居于超验和经验之间,是墨家沟通超验和经验的重要工具。
从“敬畏天志”到“以天为法”再到“贵义尚同”,中间是有了发展的。
墨家继承和浓缩自然法精神,提出了三大命题五大原则,成为超越人定法的基本信条,这是墨家的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墨家将华夏原有自然法传统中的惯例法程序提取出来,确立了人定法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为了概念更加明晰,我们也可以将人定法称之为“约”或“律”,将天定法称之为“法”。
那么也可以说:
墨家以上天为法,以共义为约。
《墨子·经上》明确地指出:
“君、臣、萌(民),通约也。
”墨家所主张的这个“约”与先秦法家的那个“律”有本质区别,墨家之“约”是“法”的人间实践,是充分尊重惯例法程序的动态共义。
法家之“律”则是对“法”的反动,是割断历史抛弃惯例法程序的强权意志,法家实际是无限扩大了自然法,并且将其置于君王和官员之手。
所谓“改法为律”,是儒家礼乐制度强制推行天下恶性发展的结果,从孔子到荀子再到商鞅韩非子,儒家与法家的路一脉相承,是一条将“礼乐”“礼仪”“礼义”强制推行于天下中央集权“一天下”的道路,是一条破坏华夏自然法和惯例法的不归之路。
在墨家看来,商鞅的那些东西既不能称之为法,也不能称之为约,只能称之为律。
现在我们经常讲法律法律,从墨家的角度解析,“法律”之义应该正本清源,理解为“合法之律”就对了,合法之律才是正当的。
合法之律其实也就是墨家所说的“约”。
下面再来讲“戒”。
为什么要讲“戒”?
细心的人也许会发现,在法的实践的关键是要从“贵私义”过渡到“贵共义”。
而“贵共义”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要真心诚意坐下了谈,这就必须要有“戒”。
“戒”并不是墨家所独有,各色宗教也有戒条,是信徒修行的参照。
最基本的宗教戒条,有佛教道教的“五戒”,有基督徒的十诫,能否受戒是检验入门诚心的必备标准。
墨家虽然不是宗教,但作为一种有信仰的学派,也讲究持戒而修。
子墨子言曰:
“今天下之士君子,知小而不知大。
”何以知之?
以其处家者知之。
若处家得罪于家长,犹有邻家所避逃之;然且亲戚、兄弟、所知识,共相儆戒,皆曰:
“不可不戒矣!
不可不慎矣!
恶有处家而得罪于家长而可为也?
”非独处家者为然,虽处国亦然。
处国得罪于国君,犹有邻国所避逃之;然且亲戚、兄弟、所知识,共相儆戒,皆曰:
“不可不戒矣!
不可不慎矣!
谁亦有处国得罪于国君而可为也?
”此有所避逃之者也,相儆戒犹若此其厚,况无所逃避之者,相儆戒岂不愈厚,然后可哉?
且语言有之曰:
“焉而晏日焉而得罪,将恶避逃之?
”曰:
“无所避逃之。
”夫天,不可为林谷幽门无人,明必见之;然而天下之士君子之于天也,忽然不知以相儆戒。
此我所以知天下士君子知小而不知大也。
(《天志上》)
在这里,子墨子多次教导门徒“不可不戒矣!
”并且重复多遍地提出要大家“相儆戒”。
这是值得墨学爱好者注意的。
修墨之道,不但自己要心存告诫,而且有必要结伴而修相互告诫。
那么,墨家戒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子墨子说:
《兼爱中》:
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
《天志中》:
兼者,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
《天志下》:
顺天之意者,兼也;反天之意者,别也。
兼之为道也,义正;别之为道也,力正。
曰义正者何若?
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
这样类似的表达,在墨子书中不止这三次,最值得注意的则是《天志下》这段话,完整例举了墨者“墨者七戒”:
(1)大不攻小;
(2)强不劫弱;(3)众不暴寡;(4)诈不谋愚;(5)贵不傲贱;(6)富不骄贫;(7)壮不夺老。
墨学爱好者有必要牢记这“墨者七戒”,并在生活中持戒而修。
至于这七戒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恕南方不能列清单。
南方只能说,各自体悟,各自修行。
各自体悟各自修,这正是“戒”之所以区别“法”“约”和“律”的本质属性。
如果说“法”是天定法,“律”是人定法,那么“约”就是众定法,“戒”就是自定法。
有“戒”才能通“约”,通“约”才能逐步走向大道。
“戒”并非一种可有可为的东西,而是一种必要的度己度人功德无量的把持,从天人关系上而言,“戒”是自我对天定法的自觉遵守;从人我关系而言,“戒”则是秩序重建的关键枢纽,人皆无戒,那么人间良好的法治实践必将无从谈起,人间必如同地狱。
借用佛家的话说:
五百罗汉禅定,不及一位僧人持戒。
人生修行不过持戒二字。
“七戒不持,人天路绝。
”秉持人生的戒律,才能通达圆满之境界。
这就是修墨第二境:
有法以度,持戒而修。
来源:
共识网|来源日期:
2013-05-02|责任编辑:
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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