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docx
- 文档编号:24033103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1.33KB
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docx
《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
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
一、奖励扶助项目和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扶助标准: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五)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奖励标准:
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二)特别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申请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申请人需提供: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县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
4、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人需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等。
三、申报时间
新增人员可常年申报,享受当年奖励扶助须在上年的5月至当年的2月底前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年的2月至4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中审核、确认。
3月上旬,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月中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3月底,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4月中旬,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月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扶助对象年审
(一)扶助对象年审
为及时、准确掌握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对象的资格变动情况,确定对象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或退出奖励扶助,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依照各项目的条件,逐人进行审核。
(二)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年审时间
奖励扶助须在本年的1至2月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年审手续。
(四)扶助对象年审后的办理
1、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如无变化,经年审后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2、年审时,如发现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对象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退出。
3、年审后,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退出该对象;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该对象的奖励扶助金。
4、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二)范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
二、对象确认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和程序,由村上报乡镇计生办。
(二)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
乡镇计生办对申请对象逐人进行申核,并在审核对象所在村公示7天。
经公示,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由乡镇计生办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附件1)送乡镇合疗办进行参加合作医疗资料审核。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各乡镇将乡镇合疗办和计生办审核后、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复核、检查并确认。
(四)县级合疗办确认。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附件2)报县级合疗办确认,由县级合疗办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县级合疗办审核确认的《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级备案后将《陕西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一份返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六)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审核备案、汇总后,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市级)》(附件3)、《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一份和电子文件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在各级审核和备案中,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本人。
榆林市农村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兑现方案
二、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一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
4、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
5、领取《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行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制度。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办理《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
六、终止发放程序及年审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发放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
(1)绝育手术后再生育子女的;
(2)违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
(3)女孩年满18周岁的。
2、每年12月份,由县区计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年度审核。
3、双女绝育户对象如发生变化,由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将有关情况核实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保健费预算。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对象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二)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在16周岁以内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四)夫妻丧偶后不再婚,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五)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不再婚,且该子女不满16周岁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由夫妻共同申领。
丧偶不再婚和离婚不再婚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填写后由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审核、盖章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行人事代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领取申请表,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四张;
4、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
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应及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建档,并将办证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夫妻双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
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奖励政策。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一)女方因死亡或出国不在本地的夫妻,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给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若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
(四)夫妻离异或丧偶后,不再婚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五)丧偶不再婚和离婚不再婚以个人身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新组合家庭另一方未生育(收养)子女,符合领证条件的,可共同申请领证,发证同时收回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新组合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如新组合家庭另一方原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六)再婚夫妻一方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未生育,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可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结婚证、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重新申领后,一方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一方可根据现状情况区别对待。
现家庭符合条件的,重新申领;现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可采取有效证明方式认定享受待遇。
(七)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八)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因丢失、损毁而无法查找的,凭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双方均未再婚的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补发证件所填项目以原证件为准,注明补发字样。
2、一方再婚后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不予以原夫妻名义补发。
未再生育一方视其现状情况区别对待。
现家庭符合条件的,重新申领;现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可采取有效证明方式认定享受待遇。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样式,统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样式见附件二)。
具体为:
(一)规格:
120×170mm。
(二)封面:
红色磨沙革,衬300克白卡纸、烫金字,有人口标志,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的字样。
(三)内页:
专订水印纸(印有人口标志),4页(8面),淡黄色底暗纹,印黑字,四色印刷。
第一页和第三页右上角使用无色防伪油墨印制人口标志(紫光线下检验)。
(四)编码:
《光荣证》编码共14位,其中前6位按省、市、县(区)的行政编码编排,后8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按照所辖乡镇(街道)分段编排确定,不得重复。
中考加分
一、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两个女孩;且父母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和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
3、领取《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
二、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份前向县计生局上报本年度应加分人数及花名。
计划生育创业工程
一、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两个女孩;且父母一方施行绝育手术,符合条件生育两个子女且办理准生证和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
3、领取《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
4、上述对象生活水平在同村人均年收入一以下的家庭
三、要求
各乡镇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户的摸底工作,同时摸出计划生育贫困户家庭,并且造册登记。
要求各乡镇每年对20%的贫困家庭给予帮扶。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五、资金的发放
经县计生局确认的对象分别有县计生局和乡镇给予一定的资金帮扶。
六、创业工程的管理
经县计生局确认的帮扶对象,乡镇要建立帮扶档案,一式三份。
妇女病普查的账务管理
一、普查对象的条件
对我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育龄妇女。
二、要求
每年的2月份上报各乡镇当年应普查对象并且汇总。
在普查结束时应做好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人一袋,对于有病和治疗的对象要求开出相应的治疗处方。
三、账务的管理
各乡镇要建立药物和普查材料的出入库的记录,出入库的记录要于处方开出的药物相一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有关 计划生育 优惠政策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