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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
(一)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
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只是对一部分特
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高能耗消费品和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等
作为征收范围。
2、纳税环节的单一性(一次性课征):
消费税纳税主要在生产销售或从国
外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行征税。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的,
采取扣除已纳税额办法避免重复课征消费税。
3、征税方法灵活: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4、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
消费税的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及其他个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
(一)消费税的税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管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
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特殊规定:
从2001.12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
规格相同的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
售时无论是否加价,符合下列条件不再征收消费税,否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为其提供卷烟牌号及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2)回购卷烟的销售收入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
2、酒及酒精
(1)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
酒和其他酒。
(2)酒精是指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3、成品油
包括: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4、小汽车
电动汽车汽车不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5、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
车,不征收消费税。
6、游艇
7、汽车轮胎
不包括: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和翻新轮胎。
8、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9、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1、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
12、高尔夫球及球具
13、实木地板
14、木制一次性筷子
►
(二)消费税的税率
1、一般规定:
(P66-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特殊规定
(1)卷烟:
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计税。
从量定额税:
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从价计征:
每标准条(200支)>=70元,56%
每标准条(200支)<70元,36%
没有牌号和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一律适用56%(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委托加工没有牌号、规定调拨价格的卷烟)
(2)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对及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在生产销售环节,从高适用税率,在零售环节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
(一)纳税环节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一般确定在生产销售环节。
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于销售时纳税。
注:
上述应税消费品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购
手续费或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
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二)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自用环节: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外);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批发环节:
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
5、零售环节:
按税法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五、消费税的减免优惠
►
(一)消费税免税项目
1、除国家限制出口消费品以外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子午线轮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4、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
(二)消费税减税项目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制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30%
★一、实行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是价内税,以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
(一)计税销售额的基本含义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课堂训练3—1
某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
付货款(含税)1254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15000元。
则该汽车计征
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销售额=(125400+15000)÷(1+17%)=120000(元)
►
(二)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
(1)B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同销售的→无论B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
(2)B不作价随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例外情况:
逾期未收回B,不再退还押金收取时间>12个月的押金
(3)B既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①B售价征税②B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才征税
(4)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B押金,无论何种情况一律按照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课堂训练3—2
某酒厂某月份销售白酒2000公斤,每公斤30元,开具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元,当月收回包装物,退回包装物押金。
则销售白酒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2000×30+300÷(1+17%)=60256.41(元)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
▽课堂训练3—3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通过销售门市部以每辆8
190元的零售价,销售某型号摩托车20辆。
则该摩托车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8190÷(1+17%)×20=140000(元)
课堂训练3—4
某日用化学品厂,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购进酒精5000元,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购进化工原料15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认证);销售化妆品250000元,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洗发水160
000元,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洗衣粉180000元。
则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
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250000×30%=75000(元)
课堂训练3—5
某啤酒厂销售啤酒20吨给某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
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
则啤酒厂应纳消费税为:
(1)确定啤酒适用税率:
(58000+3000÷1.17)÷20=3028.21>3
000,啤酒适用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2)应纳消费税5000(20×250)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1、我国仅对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量消费税额的计算案例
▽课堂训练3—6
某炼油厂10月销售汽油(无铅)500吨,取得销售额2000万元;柴油200
吨,取得销售额60万元。
另将自产的汽油20吨、柴油30吨用于本企业运输部
门。
汽油每吨的生产成本为2800元,柴油每吨的生产成本为1500元。
分析:
该炼油厂生产的汽油和柴油均为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品,生产销售
的应按销售数量计税;自产汽油、柴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部门的应按移送使用
数量计税。
则该厂应纳的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500+20)×1388×0.2+(200+30)×1176×0.1=171400(元)
★三、实行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对烟酒复合计税法的基本规定
我国目前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先从量定额计征,然后在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二)烟酒复合计税法的计算案例
▽课堂训练3—7
某酒厂10月生产A牌粮食白酒20吨,按出厂价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
则
该厂应纳的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80×20%+20×1000×2×0.5÷10000=18(万元)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
(一)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1、税法基本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
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中,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
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课堂训练3—8
某化妆品厂在“三·八节”来临之际,特制一批化妆品无偿赠送“三
八红旗手”,该厂未生产过该类化妆品。
已知该批化妆品生产成本为5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项业务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1+5%)÷(1-30%)×30%=2250(元)
▽课堂训练3—9
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销售卷烟300标准箱,每
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
企业职工。
则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卷烟单价=13500元/箱÷250条/箱=54(元/条),适用税率36%,则:
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155.31(万元)
►
(二)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1、税法基本规定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
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准予扣除的范围为: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注:
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1)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2)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1、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若为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
=期初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课堂训练3—10
某烟厂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
增值税17000元,A种烟丝本月有一半被甲、乙两种卷烟生产所领用;购进B种
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6800元,款项
已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销售甲种卷烟6箱,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
元。
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外购烟丝准予扣除的买价=100000÷2=50000(元)
外购烟丝准予扣除的消费税=50000×30%=15000(元)
销售卷烟适用消费税率:
150000÷6÷250=100(元/箱),所以该卷烟适用消
费税税率为56%。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150000×56%+6×150-15000=69900
2、从量定额法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课堂训练3—11
某炼油厂5月销售无铅汽油5000万升、含铅汽油1000万升、柴油2000
万升,进口无铅汽油1000万升。
则上述业务无铅汽油应纳税额=(5000+1000)×0.2=1200(万元)
含铅汽油应纳税额=1000×0.28=280(万元)
柴油应纳税额=2000×0.1=200(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1200+280+200=1680(万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
1、基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继续加工的缴纳消费税。
2、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课堂训练3—12
某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5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
150000元。
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白酒,酒
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6000元。
白酒加工完毕,企业共收回白酒100
吨,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170000元
。
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则该项业务中酒厂为白酒消费税的代收
代缴义务人,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13%)+3000016000+100×2000×0.5\]÷(1-20%)=345625(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45625×20%+100×2000×0.5=169125(元)
►(四)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规定: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征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仅限于以下方面: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注:
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1)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2)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课堂训练3—13
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
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
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
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
回的烟丝的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外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
本月销
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则该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为: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1.272÷(1+17%)}/(1-30%)×30%=3.895(万元)
销售卷烟适用税率:
600000÷40÷(50000÷200)=60(元/箱),该卷烟适用从
价消费税率36%,则: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60×36%+40×150÷10000-3.895÷2=20.25(万元)
►(五)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法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课堂训练3—14
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完税价格为54000
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
则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54000×(1+25%)÷(1-30%)×30%=28928.57(元)
▽课堂训练3—15
某啤酒厂从境外进口啤酒10吨,经海关核定,关税完税价格为68000
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则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课堂训练3—16
中秋节前某外贸公司从境外进口粮食白酒2000公斤,该批白酒关税完
税价格为13600元,关税税率为15%。
则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13600×(1+15%)+2000×2×0.5\]÷(1-20%)=22050(元)
应纳消费税=22050×20%+2000×2×0.5=6410(元)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1、套装销售:
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
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3、非独立核算机构销售应税消费品:
以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依据。
▽课堂训练3—17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0年
1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业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
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
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
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
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1月末该酒厂增
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场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
1
吨=2000斤。
要求:
请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5×2000×60×20%+23400÷(1+17%)×20+5×2
000×0.5=129000(元)
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0(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60×17%+23400÷(1+17%)×17%=105400(元)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5400-32000=73400(元)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
当天;
⑵.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⑶.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⑷.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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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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