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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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中国非正规金融变迁研究
研究生姓名
导师姓名
所在院(系)经济学院
学科专业政治经济学
年级
攻读学位级别硕士
论文工作的
起止时间
xx大学研究生院制
200年月日填写
填表需知
一、填写本表前,研究生应根据本表各部分要求写出初稿,由各硕士点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组织,在硕士点(教研室、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内公开作学位论文工作的开题报告。
二、参照指导教师小组意见修改初稿后正式填写本表,所填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随意变动。
三、本表各部分如不够填写,可自行加页。
四、本表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一份,指导教师一份,所在学院一份。
五、请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本表的填写并交所在培养单位存档。
一、课题来源
自选课题
二、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目标及意义(包括应用前景、科学意义、理论价值)以及主要参考文献
长期以来,非正规金融问题一直被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忽视甚至敌视。
国外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是由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进行的。
当时人们关注的更多的是非正规金融的消极影响,认为非正规金融利率高,是剥削性质的,并且大部分是消费性借款,对发展无帮助。
如麦金农—肖就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
肖(1973)对非正规金融的定论是:
“从短期来看,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其作用并不大。
”在喜好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实践上,非正规金融一直是政府打击的对象。
从而政策制定者期望宣传它的罪恶,试图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来替代它。
即使到了70年代,如果有研究者在关于农村信贷的论坛上提交论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功绩的论文,他多少会被认为是个奇怪且脱离现实的人(Bouman,1992)。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信贷需求日益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只能转而求助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这时非正规金融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首先,非正规金融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作用甚至可以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
其次,对很多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原因就在于它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即使在日本、美国这样的现代金融相当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正规金融仍然相当活跃。
(一)国内外学者对非正规金融概念的界定
国外界定的非正规金融大多包含以下内容:
货币借贷(moneylending),轮转基金(ROSCAs),储蓄和信用合作社(SCCs或ASCAs),钱庄(moneyguards),典当(pawnbrokers)等。
Kropp(1989)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着的两个相互割裂的金融市场。
正规金融市场是指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之下的金融市场。
政府或者国家通常建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集中控制正规金融机构的工具。
因此,非正规金融市场指那些在这种控制之外运转的金融市场。
在这两种金融市场上,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几乎不能跨市场地流动。
Krahnen和Schmidt(1994)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时依靠的对象不一样。
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非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
Isaksson认为非正式金融就是某些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国家官方监管和控制。
MichaelAliber(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与其说建立在正规的条例和步骤上,倒不如说建立在个人关系之上。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它将非正规金融机构运转的机制明白无误的表述出来了。
Arrow(1963)指出非市场的组织形式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
非正规金融主要指发生在现有的各种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
主要形式有天使融资市场(Marketangels),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tatingSavingsandCreditAssociations,Roscas),如我国的民间金融“会”、私人钱庄等。
国内对非正规金融的界定基本上赞同国外的基本定义,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的一个概念,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地下市场等)。
根据一些学者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
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低利贷款以高利贷出,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合会等),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交易的地下经济。
卢现祥(1995)采取的是世界银行对于非正式金融的定义,即在发展中国家,那些为非法人部门(如小农户、小生产者、零售商等)提供贷款的专业放款人、典当商、商人等,就是非正式金融。
刘民权等(2003)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
张宁(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包括犯罪金融、违法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正式金融主体的违背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民间及官方非正式金融主体的违背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等。
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一定的形式相互转化。
胡金焱(2004)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体制内”金融或“正规金融”以外的,有组织或无组织、隐蔽或半隐蔽地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筹融资活动,其筹融资活动既包括个人间、个人对企业、企业间借贷等民间借贷形式,也包括各种集资活动以及基金会、标会、抬会乃至地下钱庄等地下或半地下的金融活动等,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边缘化”金融活动。
林毅夫、李永军(2001)从研究范围的大小角度出发,把传统的互助性质的借贷以及在民营经济比较活跃地区出现的,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行为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界定为非正规金融。
谈儒勇(2001)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指出,金融体系可以划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个部分,前者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他们的活动是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的和被记录的部分并处于官方的控制之下;而非正规金融是指金融体系中非正式的,未被登记的,未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那部分金融活动。
它包括货币存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又称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或黑市)。
非正规金融处于官方的控制之外。
郭沛(2004)认为:
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活动和非正规金融活动。
正规金融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即一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的法律和条例等正规制度的规制;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
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通常未经一国政府的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非法的阴影。
何田(2002)从“民间信用”的角度出发,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劳动者之间、个人和集体之间相互发生的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行为,并认为民间信用带有明显的“地下经济”的特征,因而主张套用主流经济学对地下经济或影子经济的定义,即,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在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的规避管制的信用形式。
李扬,杨思群(2001)认为:
非正规金融是发生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活动,强调其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而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特征;与其相类似,张建军等将非正规金融表述为游离于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
(二)国外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repression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segmenthypothesis)揭示了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Fry(1995),AndersIsaksson(2002)都指出,非正规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
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使得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市场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于是非正规金融便应运而生。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
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
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使可贷资金剩余,银行也会出现“惜贷”倾向。
以上论述表明,即使没有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由于借款人方面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也会作为一种均衡现象长期存在。
沿着信息经济学的思路,Steel等认为,非正规金融可充分利用当地私人信息,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
Meirkohn(1999)在研究英国工业革命前的金融制度时发现,正规金融的出现都是从非正规金融的行列中逐渐演化形成的。
青木昌彦(2001)指出在整个的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治理作用。
各种合同关系主要是靠私人秩序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而不是通过“法律至上论”(legalCentralism)来解决。
人类学家CliffordGeertz(1962)和ShirleyArdener(1964)在研究滚动信贷协会时发现,群体惩罚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效运作的关键。
由性别、血亲关系、种族、地缘、宗教信仰等因索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是滚动信贷协会得以发展的主要基础,人类学文献清楚地阐明了社会性约束的重要性。
Stiglitz(1990)根据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信贷机制创新的实践,认为群体贷款(grouplending)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连带责任(jointliability)的特征;非正规金融组织背景下的人们彼此相熟,比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组织更有能力相互监督,这解释了为什么在正规金融组织失灵的地方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运转。
Besley等(1993)认为以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scas)是非匿名的制度安排,利用业已存在的社会网络巧妙地解决了不完美信息和契约执行问题;个人在参与某种非正规金融组织时,必须接受“考核”。
理解它们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其利用了群体中的“社会性担保”。
Chiteji(2002)以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scas)为例深入地研究了非正规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探讨了最优组织规模与执行成本的关系。
他认为,成员间相互监督的能力、个人声誉的价值以及能够获得彼此之间信息的关系,三个因素都影响合约的执行能力;这三个方面又都与组织的规模密切相关,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张,合约执行成本随之上升。
BesleyandLevenson(1996)认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快速增长的转型经济中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满足了那些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中小企业和家户的融资要求,有助于跨期平滑生产经营和生话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促进了经济增长。
Aryeetey和Nissanke等(1997)对加纳等非洲四国的调查发现,金融自由化对正规金融的深化影响很小,非正规金融依然十分活跃;非正规金融在动员家庭储蓄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证实了非正规金融对非国有部门的促进作用。
AndersIsaksson(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促进了肯尼亚制造业的发展,正规部门的小企业和非正规部门的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融资较多,尽管融资规模不大,但是涉及的企业数量较多。
(三)国内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现状
史晋川(1997)强调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在传统国有金融体制的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形下,我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
民间金融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金融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张杰(2000)关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的研究,从金融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认为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解除不能依赖于现有的国有金融框架,而要寻求以内生性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
而非正规金融恰恰具有对民营经济的内生性支持的特点。
姜子叶和杨瑞洁(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初始期、成长期和衰退期。
在初始期中,一般将形成民间互助性质的非正规信用中介;在成长期中,这些非正规金融中介从高息揽存的无序竞争走向规范化的道路;在衰退期中,最终得到政府认可并被纳入金融监管。
张建军等(2002)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跨时私人契约,将经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其交易特点是一次性和分散化;第二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其交易特点是连续性、集中性和专业化。
李扬等(2001)根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史的研究,强调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提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从非正规金融到正规金融“两阶段论”的理论观点。
彭兴韵(2002)认为,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政府通过财政控制来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逐步下降,为了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政府不得不加强对金融的控制。
即在组织上设立总分行制的银行体系,降低政府对金融资源控制和分配的成本;在控制手段上,直接采用了利率管制下的信贷配给制度。
利率控制与信贷配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的基础:
首先,由于利率管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给存款者的利率不能反映其消费的时间偏好率,因此储蓄者有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寻求能够反映其消费的时间偏好率的更高的利率的内在冲动,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资本来源:
再者,由于利率管制,贷款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也不能反映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导致企业对资本的过度需求。
由于资本短缺,政府会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的信贷配给,使得许多边际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促使那些借款者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去寻找未被满足的边际资本。
李援亚(2002)认为,金融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其巨大的运营成本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实行规模经营,因此,国有银行在切实转化机制朝着利润最大化方向开展经营时,就会从农村和中小企业退出。
出于逐利的动机,非正规金融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应运而生。
林乐芬、林彬乐(2002)认为,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形成是同我国的金融制度安排紧密相连的,是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工具不能适应体制外产出增加的金融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杜朝运(2001)认为,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一直被认为是制度的唯一合法供给者,其他的制度创新,未得到政府的允许和推广之前,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加以制止。
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对绝大部分经济资源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个人和自愿团体几乎不具备制度创新的空间。
改革开放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逐步弱化,附着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己不再单纯为政府所有,相当一部分被转移到私人部门手中,多样化权利主体的产生为市场得以运作创造出必要的前提条件,市场化的环境能够为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行为提供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使得个人或团体有可能构建一些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制度,非正规金融的兴起就是市场经济诱生的一项制度安排。
张杰(1998)等认为: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采取的是以工业化和城市为导向的赶超战略。
为实现这一战略,国家必然求助于经济和政治手段,构建二重的金融制度结构:
即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流动性强且分散的下层结构,上下层结构之间缺乏富有协调功能的中间结构。
在二重性的制度结构中,除了国家偏好,其余主体的偏好难于与之展开竞争,经常处于被压抑状态。
因此中国金融制度的上层结构是金融垄断,而下层结构却只存在少量的金融形式。
在经济体制改革后,金融体制的二重结构依然保持,与这种金融二重制度结构相对应的是作为外生性的国有金融中介,只向国有经济部门提供信贷,而不会或尽量少地考虑私人部门的融资需要,私人借贷需求几乎被排斥了。
其间的原由在于政府为了弥补因国有企业效益日益下降,弥补低下的税收体制造成的财政收入的不足,通过国有金融系统的对金融活动的垄断,从不断增长的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金融剩余。
而与此同时,一系列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逐渐产生并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它们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要时,成为资金需求者,虽然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相对于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于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存在便有了其充足的理由支撑。
史晋川和叶敏(2001)认为,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一旦由政府决定的强制性制度确定,诱致性制度变迁也随即被选择,完成制度的整体功能。
在我国金融制度扭曲的环境下,非正规金融在金融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任旭华、周好文(2003)认为,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
而当现存制度存在巨大的难以开发的潜在利益时,必然存在制度变迁需求。
因为制度变迁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不足,满足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而孕育着丰富的制度变迁收益。
非正规金融正是因其激励效率高,运作灵活,信息传递快,交易成本低以及所有制关系对称等而成为市场机制诱生的一种制度变迁。
林毅夫、孙希芳在Stiglitz和Weiss(1981)等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包括异质的中小企业的借款者和异质的贷款者,具有不同信息结构的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部门的金融市场模型,证明了金融市场的分割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非正规金融部门、正规金融部门和借款人优化行为选择的结果。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可能是非正规金融形成的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否则无法解释发达国家和那些已经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有大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叶敏(2002)指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具有非出清和非单利率均衡的特征,由于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面临的信息成本、甄别机制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两者的利率水平并不相同,市场被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分割为几个部分。
实际上,这两个解释与S-W模型的思路和思想实质是一样的,都从信息不完全的角度揭示非正规金融形成机制,这是所有国家非正规金融形成的共同性原因。
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结构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为主体的金融体系。
并指出金融制度是中介制度,其存在是诱致性的(induced),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如果没有政府十预,其发展应该是由小到大、由非正式到正式。
胡金炎、张乐(2004)认为,在法律系统“缺位”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仍然存在两种偿付促进机制:
一是合约各方关系的约束。
在合约各方的长期关系中,借款人通常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比如,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将丧失自己的土地、收成、劳动力、社会地位甚至生命。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约束甚至比正规金融种法律体系的约束更加有效;二是同伴监督。
这里的同伴可能来自同一个宗族、同一种职业或同一个宗教团体,关于农村中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显示,大多数金融互助组织的成员都有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在贷款的使用过程中,这种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使得同伴监督成为可能。
(四)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的金融发展在总量上与经济增长配合得比较好,经济增长得到了相对较充分的金融支持。
但目前较突出的问题是体制外经济增长所获得的金融支持不足,即非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不足。
随着经济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迅速发展,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渐进式改革又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保证对国有经济的注资支持,在正规金融部门无法顾及非公有制经济时,非公有制经济为了维持或扩大其发展所需资金,只能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寻找途径,于是非正规金融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而目前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其金融需求,只有非正规金融才能为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提供较为满意的金融资源供给,因此非正规金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根据已有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大部分关注的焦点:
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和必然性;非正规金融的形成机制;非正规金融比正规金融在运行中具有哪些优势,比如更能规避风险,解决信息不完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及其原因分析;非正规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支持中所起的作用。
其从非正规金融变迁的研究甚少,提及到的也都只是蜻蜓点水。
非正规金融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
因此本文基于哈耶克的演化理论、社会秩序理论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非正规金融的变迁,指出其变迁方向并提出政策建议具有一定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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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illiamF.Steel,etal,InformalFinancialMarketsUnderLiberalizationinFourAfricanCountries,WorldDevelopment,vo1.1997(05).
[5]AndersIsaksson,TheImportanceofInformalFinanceinKenyanManufacturing,TheUnitedNationsIndustrial,Development,Organizations(UNIDO)Working,Paper2002(05).
[6]N.S.Chiteji,Promiseskept:
EnforcementandtheRoleofRotatingSavingsandCreditAssociationsinAnEconomy,JournalofInternationalDevelopment,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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