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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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平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推进全市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及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市委、市政府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与调控,负责市级科技三项费的合理配置与管理。
(四)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列科技项目,指导、管理全市民办科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和工业科技进步。
(五)组织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评奖和保密工作,综合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科学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
(七)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科技统计、技术交流与开发等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八)指导、协调全市七县(区)科技局及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的科技工作,承办部分科研所业务经费的划拨及科技三项费的拨付。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目录
平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5件)
行政法规(2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4、1
2000、8、25第二次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11、1
1999、3、15九届二次人大通过,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7、11
2002、12、28第二次修订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
1995、5、23
2003、12、20
部门规章(9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修订时间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科技部
1999、12、24
2004、12、27
2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技部
1999、12、24
3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部
1995、1、1
4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科技部
2001、1、1
5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1995、1、6
6
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2002、11、26
7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12、17
8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部
2001、1、20
9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
2001、1、20
地方法规(6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修订时间
1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9、27
2003、1、1
2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4、9、26
3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12、11
4
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8、3
5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6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7、1
地方政府规章(4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修订时间
1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0、4、5
2005、12、9
2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86、11、7
3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01、12、6
4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02、5、15
2006、10、1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4项)
1、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
2、技术经营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
(2)《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核发(审核)
法律依据: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4、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核发(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2)《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
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行政处罚(13项)
1、转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虚假、不成熟技术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誊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由检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承担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5、提供虚假技术或技术信息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技术经纪业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6、以非法手段取得技术认定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撤销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以非法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专门从事技术经济活动,而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人员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技术交易中,对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而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机构和未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假冒他人专利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民事责任、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者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2、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或证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或者证据的,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没收所收取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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