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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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
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
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
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
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
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
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
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
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
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
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
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
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
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
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
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
一一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
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
费义务。
一一一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
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一一一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核算单位。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 2005 年 12 月 31 日后企业
在岗职工及内退、待岗、医疗期和经组织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的
人员。
其他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调
离本公司的人员(不含局内调动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自愿加入企业年金
计划。
(一)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 1
年的或由公司外部调入的急需人才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在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
第七条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职工在加入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时,须填写《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职工个人不
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
金个人账户,并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职工应退出企业年金计
划: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含出国出境定居);
(四)职工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的。
因各种原因申请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应填写《个人退
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退出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
部分;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
年限,以后不再补缴、补记。
第九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
金职工个人账户归属金额的权利;
(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中交股份统一选定的
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
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国家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比例在成本和
福利费中列支;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缴费基数
企业总体缴费基数由一航局有限公司按年度核定,一般为
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的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最高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
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报一航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为了解决过
渡期补偿问题,在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期,公司企业缴费比例经
一航局批准可暂按 8.33%实行,随着年金计划的运转及企业自身
经济效益状况,企业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 8.33%,最低为 1%。
首年职工个
人缴费比例为 1%,今后个人的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的收入情况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
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核定及调整日期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核定及调整日期
为每年的 7 月 1 日,即每年的 7月至次年 6 月的年度缴费基数
和缴费比例为该年的 7 月 1 日核定额。
第十六条缴费时间及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公司将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缴费过渡期,实行过渡期补偿缴费,过渡
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补偿缴费一部分作为过渡期内“中人”的工
龄补偿,另一部分作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中人”退休的统
筹外补偿缴费(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后退休人员的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
对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
人员,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之外,企业不再为其发放任
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性费用。
注:
“老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时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前参加工作,年金计
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过渡期内,企业缴费按三部分进行分配:
即基本缴费、补
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基本缴费+补偿缴费+特殊贡献缴费;
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
补偿缴费(由工龄补偿和统筹外补偿两部分组成)用于补偿
过渡期内“中人”职工的待遇差;
特殊贡献缴费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进行奖励。
企业缴费部分首先用于补偿缴费(其中补偿缴费中首先用于
统筹外补偿,其余用于工龄补偿),其余部分用于基本缴费和特
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每年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
报批准后实施。
在实行企业年金初期,如企业缴费比例设定为
8.33%时,原则上基本缴费为 4%,补偿缴费为 4%(统筹外补偿比
例为 2%,工龄补偿比例为 2%),特殊贡献缴费为 0.33%。
在过渡期后,不再进行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并入基本缴费。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职工的岗
位职级和职称(技能)等级两个因素综合计算,职工的实际聘任
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以当年 6 月 30 日的时点确定,对新
加入企业年金的职工,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时点
确定。
(一)岗位职级系数:
按一航局现行岗薪工资标准(一航局
[2000]17 号文件)中所对应的薪级确定。
名称
职务
薪级
管理与技术
岗位
生产与服务
岗位
船员岗位
职级系数
三级
正处职
4
四级
副处职
3.2
五级
正高级
六级
正科职
1.8
七级
副科职
一级主管
副高级 A
一类岗
1.5
八级
二级主管
副高级 B、
中级 A
高级技师
二类岗
1.2
九级
一级业务员
中级 B
技师
三类岗
1.1
十级
中级 C
一类岗
四类岗
0.9
十一级
二级业务员
助级
二类岗
五类岗
0.8
十二级
三级业务员
员级
三类岗
六类岗
0.7
十三级
办事员
四类岗
七类岗
0.6
十四级
五类岗
0.6
序号
职称(技能)等级
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1
正高级职称
0.3
2
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0.25
3
中级职称、技师
0.2
4
助级职称、高级工
0.15
5
员级职称、中级工
0.1
6
初级工
0.05
7
未取得职称(技能)等级
0
(二)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按公司所聘职称(技能)等级确定。
其中:
1、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的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等
级系数按其办理内退、待岗、医疗期手续时的岗位职级、职称(技
能)等级确定;对未参加套改岗位职级的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
的岗位职级系数按十四级岗位职级系数确定。
2、对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职工,经组织部门确认后,
可享受原岗位职级系数待遇。
3、对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在聘任期内的职工分别按
八级、九级系数确定;
4、对获得相应等级职称(技能)资格但未被企业聘任的在岗
职工,按实际聘任的等级职称(技能)系数执行;
5、由公司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企业的职工,经公司批准,
退休年份
每人统筹外补偿月领取额
备注
2006 年
80 元
2007 年
70 元
2008 年
60 元
2009 年
50 元
2010 年
40 元
2011 年
30 元
2012 年
20 元
2013 年
10 元
2014 年
0
可对照岗位职级系数表和职称(技能)系数表,享受相应岗位职
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系数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补偿缴费的分配
(一)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进行退休后统筹外补偿:
(二)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职工进行工龄缴费补偿:
“中人”职工工龄计算按局《一航局岗位薪级工资制试行办法》
(中港一航局字〔2000〕17 号)第八条第一款年功工资计算工龄规
定执行,按自然年计算;从社会上招收的各类专业人员,养老保
险已转移到公司的,工龄按规定连续计算,未转移到公司的,工
龄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工龄系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龄年限
职工工龄系数
备注
1—9 年
0.005
累计工龄乘 0.005
10—19 年
0.01
累计工龄乘 0.01
20—29 年
0.02
累计工龄乘 0.02
30 年以上
0.04
累计工龄乘 0.04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归属比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1 年
20%
下:
第二十条 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
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
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一航局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特殊奖励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在过渡期内,企业为“中人”退休职工支付的统
筹外补偿费用划入企业公共帐户,不属职工个人资产。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帐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
益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职工个人在公司的服务年限逐
年按比例归属职工个人,直至 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
1 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2 年
40%
2 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3 年
60%
3 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 年
80%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 年
100%
企业缴费的归属期按年滚动计算,即当职工在企业服务期
间,第一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 5 年时全部归属职工
个人,第二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 6 年时全部归属职
工个人,依次类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个人账户下的企
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因组织调动离开公司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帐户下未归属的企业
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不归属职工个人,全部划归企业年
金的公共帐户。
(一)职工因违法违纪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国家《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该
职工的个人帐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
第七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
户方式进行管理。
由具备资格(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为
公司开设企业公共帐户和参加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企业公共帐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资金及其
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职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
费子账户。
企业划入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
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
别计入企业公共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
建立企业年金,则个人帐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就业单位
未建立企业年金的,须填写《离职人员企业年金代管协议》,其个
人帐户可在本企业继续保留,期间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
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二)对暂停交纳企业年金的职工,在停止缴费期间,其个人
帐户可在本企业继续保留。
因上述原因在本企业保留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关系的,待其
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时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如需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应填写企业年金转
移申请表,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
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转移操作。
第三十二条职工个人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
累额后,职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
新就业单位的。
第八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三十四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企业年金待遇按职工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原则上
应采取按月领取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或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批准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
即由职工本人提出领取方式
申请,须填写《职工企业年金领取申请书》,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
委员会批准,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支
付。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由
职工个人(或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须填写《职工企业
年金领取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应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死亡所在医院出
具相关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受托人,
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受益人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填写《个
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中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上级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及其他企业年金管理人的沟通协
调,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年金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职工通过公司委托中交股份与受托人签订规
范的受托管理合同,并委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相关管理
合同。
第三十八条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
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实施细则所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
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账户管理费:
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
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实施细则所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
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实施细
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
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受中交一航局企业
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
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
作其它用途。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在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按照规定定期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定
期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受托管理合同与其他管理合同中明确年金
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职工通过中交股份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
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
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
改:
(一)半数以上职工或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
上的成员提议修改;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本实施细则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实施细则终止:
(一)企业破产;
(二)本实施细则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
(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实施细则无
法继续实施。
本实施细则终止时,已经建立的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公
共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仍然有效,账户金额不受影响,其具体
管理将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应按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中交一航局企业年金管理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职工对本实施细则产生异议或争议时,由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职工可通过
工会、人力资源部向上一级年金管理委员会反映,或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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