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答疑财务财会纳税职场应用技能知识第2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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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财务财会纳税职场应用技能知识第25期
2019.2月第25期纳税答疑
1.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时间
3.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5.核定征收的非营利企业取得捐赠收入能否享受所得税免税
6.如何理解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研发中的下脚料收入是否会间接冲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8.购进鸡蛋孵化成小鸡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9.房开企业扣留保证金取得发票时点及土增税清算的扣除
10.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如何确定弥补年限
11.公司组织员工免费旅游是否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2.临时占用耕地能否申请退还已纳耕地占用税
1.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问:
我公司是餐饮业,假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何计算我公司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中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
因此,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额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段是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两段之和即为你公司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时间
问:
我公司属于商贸企业,2018年12月底去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手续时,因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2019年1月3日才能正常办理各项业务,请问2019年我公司还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所以你公司如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办理转登记手续。
3.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近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2018年11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经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税务机关确认我公司的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问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均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能税前扣除,但并没有明确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存在差异。
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包括你公司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总局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问: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建筑工程项目、销售建筑材料等,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是否为分别核算的销售额?
如果有增值税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是否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综上,你公司如有差额征税业务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征增值税标准。
5.核定征收的非营利企业取得捐赠收入能否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
问:
我公司准备成立非营利企业,如果该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按照收入进行核定征收的政策,请问取得其他单位给予的捐赠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第(八)项为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同时13号文件还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其中(四)、(五)、(六)项分别为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9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中包含“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综上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并对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进行准确核算,你企业应对照以上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政策依据等判断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
6.如何理解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2018年4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甲、乙分别认缴5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应于2018年4月1日各缴纳资本100万元,并应于2019年4月1日各自缴纳资本400万元。
2018年4月1日,我公司的实收资本200万元。
2018年5月1日,我公司取得A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800万元,2018年5月至12月共发生利息支出32万元,请问2018年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综上,2018年你公司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足额缴纳了当期应缴资本额,当年发生的借款不属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因此你公司2018年度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研发中的下脚料收入是否会间接冲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问:
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另外在研发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下脚料的处置收入,按规定这部分下脚料处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请问是否会间接冲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7项是指: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第6项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第(四)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3行为“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第7行为“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第16行为“(三)折旧费用(17+18)”,第19行为“(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第23行为“(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第28行为“(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第34行为“(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第45行为“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第46行为“减:
特殊收入部分”,从表单的行次设置可以看出,“特殊收入部分”冲减的是第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冲减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5项费用。
因此,你公司处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应填写第46行,冲减第45行金额,不会影响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5项费用金额,而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10%/(1-10%),因此不会冲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8.购进鸡蛋孵化成小鸡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
我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家禽饲养,在经营过程中购进鸡蛋孵化成小鸡饲养一段时间后销售,请问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重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其中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具体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因此,你公司购进鸡蛋孵化成小鸡饲养一段时间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三号)重新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于条例八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鹤鸪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
因此,你公司购进鸡蛋孵化成小鸡饲养一段时间后销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9.房开企业扣留保证金取得发票时点及土增税清算的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一笔工程款50万元尚未支付,属于扣留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没有取得发票。
请问对方应该何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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