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合伙协议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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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合伙协议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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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合伙协议精
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合伙经营xxx食品有限公司(暂定)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品牌下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字号为“xxx”。
第四条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合伙人提出终止合伙的,则继续经营,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资
第五条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以现金出资和技术入股方式,出资方式:
1、甲方:
(1)出资额为元(大写:
),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2)以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2、乙方:
出资额为元(大写:
),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3、丙方:
出资额为元(大写:
),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现金投资占总股份的%,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以上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六条利润分配按照各合伙人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特别注明:
第一个火锅店利润分配时,以技术入股的(即甲方),先分配净利润的%后,剩余利润按各合伙人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八条火锅店开业的前3个月不进行利润分红,第4个月开始进行利润分红,流动资金应保证在万元以上,月底结算时,流动资金不足万元时,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万元时,在当月将超出的部分进行全额分红。
第九条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配。
第十条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伙人按照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二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有损其他合伙人利益的,由执行人承担)。
第十三条合伙人一致推选乙方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四条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人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人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人出资的方案;
8、每月并不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人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人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人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占股51%的合伙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合伙事项的日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或合伙事务执行人进行统一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人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技术股
1、甲方拥有的技术入股,对相应的技术部分承担责任;
2、技术股占股只参与利润分配并拥有投票权,追加投资时,技术股占比部分不需出资,资产分配时不参与资产分配,为保护技术股持有人利益,技术股应分配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技术股不能退股,该技术股的技术应至少由2人以上掌握(人员由甲方指定),并且必须将该技术(包括配方及操作流程)以书面的形式备案保管;
4、技术股的技术所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提供该技术的,应由掌握技术的另外一人继续提供技术;若掌握技术的2人均不能继续提供技术时,则该技术的书面备案应立即向所有合伙人公开,并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处理方案。
5、甲方不得将该技术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供,一经查实存在以上情况,甲方必须向合伙人公开该技术、并不再拥有技术股权,甲方所持有的技术股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参与了技术泄漏的合伙人,均不具备分配资格。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1、处分合伙人不动产;
2、改变合伙人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6、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7、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8、合伙人增加对合伙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在签订该协议起五年内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人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人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人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二十三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人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四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人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人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未到退伙期限的,可由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是否收取违约金,一经确认后,退伙人将无条件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出资金额;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人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合伙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合伙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人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合伙项目的解散
合伙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人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人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人法》而导致合伙人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5、出现以上违约的,可由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是否收取违约金,一经确认后,违约人将无条件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出资金额。
第二十九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三十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以合伙项目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融资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三条因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事项的,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
合伙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增资、减资
第三十四条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投入,原则上按原始投资比例进行增减资;不能一致同意的,由投票决定,投票决定产生结果后,合伙人应无条件执行,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的,应视为退伙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占股比例进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忠实及勤勉的管理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合伙财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向合伙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0.5%。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七、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
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九页(四十三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晚风轻拂让人醉。
我放下书,望着眼前这个世界,有山,有水,有花,有鸟,有泉……它太诱人了,在这个位置上,只能感到由衷欣喜。
有人说得好,“快乐是一天,悲伤是一天,为什么不快乐地过一天呢?
”我不再迷惘,我要在自己位置上演绎人生最美故事,让苦难中总有快乐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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