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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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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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
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 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
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资料电子报送比例达80%以上,有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其他单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强化数据采集人员数据质量意识,明确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业务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复检和核对制度,数据责任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九条对单次采集数据超过500户纳税人的,由数据采集具体发起部门(指具体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确定采集途径的部门)提前一个月联系同级信息部门,信息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局、市区分局开展上述信息采集工作两周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局信息处备案。
(详细内容见附表1)
第三章 电子数据传输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
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
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二条系统内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信息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
使用可移动载体(如U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传输的,要严格区分内外网移动介质,同时应采取加密措施,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十三条对数据传输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分析原因,登记系统运行维护台账。
(详见附表2)
第四章 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十四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十六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五章 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 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
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未经规定程序和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修改、删除应有相应台帐记录,并注明修改、删除责任人、修改或删除的原因、时间。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软件解决的,由相关业务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后台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 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
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保密等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执法税务机关组织许可,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七章 电子数据加工
第二十九条 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 数据加工包括:
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
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 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市局负责组织市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由各县(市)局自行加工实现,各地数据加工方案应在实施加工前报市局信息处备案,市局在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开发。
(详细表式见附表3)
第八章 电子数据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
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第三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第三十六条除欠税、定额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外,对报纸电台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体公布涉税数据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局、县(市)局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七条 各征管分局(稽查局)不得擅自对外部门和个人提供数据,如有需要,应报市、县局综合治税办公室审批。
业务处(科)室对其他部门提供数据必须经过处(科)长审核,并报市局、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供,并在一周内报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
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建立信息交换台账,明确记录数据交换内容和次数。
(详细表式见附表4、5)
第三十八条数据发布可以按次进行审批,也可以按项目审批,按项目审批的,经一次审批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对象和频度,多次使用。
第九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涉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涉密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信息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将自己知晓的应替纳税人保密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应替纳税人保密的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将应替纳税人保密的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泄露应替纳税人保密信息的行为;
五、未经规定程序和授权,对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擅自修改、删除的。
第四十一条 有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批量数据采集维护报备表
报备机关(章)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技术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涉及纳税人户数
采集频度
和期限
数据采集
基本内容
数据采集
基本途径
数据采集
工作安排
备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
如篇幅不够可用附件。
附表2:
系统运行维护台账
时间
故障系统
问题描述
原因分析
处理方式和结果
故障类型
经办人
备注
附表3:
数据加工情况报备表
报备单位
数据源系统
IP地址
加工内容
加工时间
加工方式
经办人
加工程序
备注
附表4:
序号
交流
类型
交流单位
名称
信息交流
对方单位
本单位
后续加工
和应用
备注
频率
(日期)
内容
传输
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涉税信息交流台账
交流类型包括:
发出和接收两种类型
附表5:
涉税信息交流审核(报备)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交流单位
交流类型
传输方式
交换频率
(时间)
交
换
内
容
应用说明
对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地税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填报单位意见
综治办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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