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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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保险人)
为了合理转移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及四号线庆盛站、官桥站工程建设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甲方经公开招标并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接受作为本保险项目的首席保险承保人、作为本保险项目的共同承保人,以综合保险费率为%,总保险费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作为本工程保险服务所做的投标,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看待:
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保险条款;
4)合同附件;
5)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3、保险条款(保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均保证严格履行保险条款的各项约定。
4、本项目由乙方共同承保,为首席承保人。
5、本合同价为含税价。
6、合同执行中如有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甲方及乙方各共保公司各执1份;副本份,甲方执2份,乙方各共保公司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分别加盖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生效日期为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日期。
本项目保单责任终止时失效。
甲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月日
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1.保险人:
2.被保险人:
广州市地铁总公司作为业主和/或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以各自利益为限,包括但不限于:
业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3.保险工程:
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及四号线庆盛站、官桥站工程。
4.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及四号线庆盛站、官桥站工程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5.保险范围:
第一部分:
被保险财产
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和车辆系统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依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6.保险期限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工程项目竣工日为止(即自年月日00:
00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
00时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保证期:
共24个月,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7.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线路名称
保险金额(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
42,000
42,000
四号线庆盛站
16,117
16,117
四号线官桥站
1,5776
1,5776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线路名称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赔偿限额(万元)
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
5,000
40,000
四号线庆盛站
5,000
10,000
四号线官桥站
5,000
10,000
注:
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8.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适用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
人民币4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洪水、暴雨: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事故,免赔人民币40万元;
第三次及以后事故,免赔人民币2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3、土建车站部分: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事故,免赔人民币40万元;
第三次及以后事故,免赔人民币100万元;
4、土建隧道区间部分: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事故,免赔人民币50万元;
第三次及以后事故,免赔人民币200万元;
5、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及以后事故,免赔人民币40万元;
6、房屋建筑:
人民币10万元;
7、其他损失:
人民币20万元。
(二)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事故,免赔人民币40万元;
第三次及以后事故,免赔人民币100万元;
2、其他第三者财产损失:
人民币10万元;
3、人身伤亡:
无免赔。
注:
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但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项下)对于区间每次事故是指:
盾构机、暗挖每推进50米内所发生的事故为一次事故;高架工程每推进500米内所发生的事故为一次事故;
②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③以上注释适用于
(一)物质损失及
(二)第三者损失。
9.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总保费=人民币亿元×(第一部分费率)+人民币1亿元/4亿元×(第二部分费率)=。
10.保费支付
本项目将按线路分签合同,并分别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将各线路的保险费按下列付费日期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并由首席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对应的保费发票。
(1)自合同生效且收到首席承保人的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30%;
(2)合同生效后第12个月的月内,首席承保人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到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30%;
(3)合同生效后第24个月的月内,首席承保人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到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30%;
(4)保险期限届满十二个月的月内且完成项目结算后,在接到首席承保人付款申请后支付剩余款项。
本保费是基于保单条件的预收保费,最终保费将按照“保费调整条款”进行调整。
11.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2.司法管辖: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3.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保险条款:
土建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15.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相应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一)适用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
(1)错误或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不可控制条款
(4)不失效条款
(5)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6)赔款受益人条款
(7)理算师条款
(8)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9)预付赔款(60%)
(10)保护现场条款
(12)保单终止条款
(13)保费调整条款
(14)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15)汇率条款
(16)第一保单条款
(17)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18)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19)索赔费用条款
(20)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21)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二)物质损失部分:
(1)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2)专业费用条款
(3)特别费用条款
(4)管理费用条款
(5)灭火费用条款
(6)重置价值条款
(7)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8)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10)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11)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13)施救费用条款
(14)自动增值条款
(15)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1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8)时间调整条款
(19)内陆运输条款
(2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1)地下工程条款
(2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23)试车条款
(24)场外制造条款
(25)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26)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27)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2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29)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30)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3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32)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33)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34)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35)工地外加工特别条款
(36)空运费扩展条款
(37)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38)烟熏条款
(39)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40)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41)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42)持续损失条款
(43)碰撞条款
(44)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45)关税条款
(46)文件和计算机条款
(47)业主雇员意外伤害条款
(48)品牌和商标条款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3)交叉责任条款
(4)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5)工程访问条款
(6)急救费用条款
(7)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8)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9)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10)食物中毒
(11)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2)救火费用条款
(13)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14)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15)海外及国内出差责任条款
(16)车辆责任条款
16.特别约定:
1、本保险单生效后,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一条”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条”均变更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工程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四条”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三条”均变更如下: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5、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资料不全或凭证不全作为拒赔的理由。
6、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所规定各项规定,是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先决条件。
7、本项目已安排暂保,其中,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和四号线庆盛站暂保单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正式保单生效日止;四号线官桥站暂保单保险期限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至正式保单生效日止。
暂保期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暂保期保费=预计截至正式保单签署之日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同福西~文化公园段及四号线庆盛站、官桥站土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正式保单确定的保险费率×暂保单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暂保期限与正式保单保险期限的日比例。
17.保险服务特别约定
(一)保险理赔服务特别约定
1、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保险理赔的机构和人员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保险人编制本项目的保险理赔手册,并交付被保险人及有关方使用。
3、保险人须参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跟第三者索赔方的谈判。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提前三天通知保险人参与谈判,保险人未派代表参与谈判则视为同意谈判结果。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十四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5、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在2小时内派人赴现场查勘,迅速合理地进行处理。
如保险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并非恶劣气候原因等不可抗力而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或被保险人出于工程抢修的需要,被保险人有权先行处理损失,并为恢复施工而清理场地。
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或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公司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
6、保险人设立保险服务专线,全天24小时服务。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
7、保险人在进行初步现场查勘后,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填写现场查勘报告表,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一次性书面明确被保险人应提交的各种索赔单证。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后,应填写索赔单证签收单,审查核实。
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必须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说明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上述书面说明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补充证明或资料后,保险人应认可索赔资料完整;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在以后的理赔处理中,保险人不能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拒赔或要求延长理赔期限。
8、保险公司经过定责定损后,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后,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赔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赔款,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500万元以上的赔款,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估计损失金额的60%预付赔偿金。
9、保险事故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须将理赔报告、损失核定表等结案资料提交被保险人。
10、保险人应保证本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如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并提出书面人员更换要求,则保险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予以更换。
同时保险人应保证本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需要更换,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在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11、每季度一次组织线路风险巡查,并形成专业报告。
12、至少每季度一次组织被保险人及相关各方召开保险理赔沟通会,促进保险案件理赔进程。
13、每季度对国内保险行业的最新的案例、政策变化等情况以简报形式向被保险人通报。
14、定期(不超过半年)对本项目的赔付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分析总结报告。
(二)防灾防损服务特别约定
1、每年至少一次由保险人负责聘请国内外专家对现场进行查勘,检查防损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防损措施,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及解决措施。
2、至少每半年一次由保险人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有关部门配合,检查工程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三)培训服务
1、根据被保险人的培训需求及保险人培训安排,共同制定一系列的培训计划,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培训计划。
2、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保险人至少每年一次对被保险人免费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
3、保险人应设立防灾防损和培训、交流、课题研究基金,该基金据实列支,最高为本项目保险费金额的3%。
(四)交流服务
为加强被保险人与保险市场的沟通交流,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保险人负责邀请国际上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讲座,组织被保险人与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保单条款
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一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一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一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一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一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一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一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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