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稿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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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稿副本
88888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一般规定
一、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地测和水害事故,保证煤炭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技术管理创新,充分体现其“尖兵”和“眼睛”的功能,在煤炭生产建设和发展中发挥其作用。
二、矿长是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人力、物力、资金方面给予保证。
各煤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地测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为安全与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需要为煤矿提供技术保障。
必须有计划、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地质、防治水等问题。
四、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测量井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进度,将生产过程中体现出的实际状况填绘到各类图纸上,随时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预测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地质问题,确定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眼睛和耳目作用。
(二)掌握生产作业区域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提前做好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煤矿生产建设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为煤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地质工作基本规定
第一节基本任务与要求
一、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了解煤矿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勘探、基建、生产中有关地质问题。
二、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本矿井地质情况,查明影响煤矿基建、生产的地质因素、古空积水等有关地质工作。
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安全生产当好参谋。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四)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自动化。
第二节职责范围
一、业务范围:
(一)负责矿井地质管理工作,资源储量,各矿按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二)调查矿区煤层瓦斯突出等现象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组织区域性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负责矿井各种地质图纸、台帐并按规定完成。
(三)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四)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五)负责矿井外围地质、勘查、物探资料的收集及新井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六)结合矿井生产建设,开展矿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推进矿区地质工作现代化。
(七)执行矿井地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现矿井地质质量达标。
(八)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上述设计、报告的审批上报工作。
二、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专门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变化情况,修改断煤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构造带范围、地质剖面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
工作面形成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做物探的工作面,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用到回采说明书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经矿总工程师审核,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采后总结提交时间具体要求:
工作面采后总结在工作面采后一个月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公司备案;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公司备案)。
(六)各矿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账(包括井上、下),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验证报告或总结。
(七)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测部门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
(八)地质图纸、原始记录、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矿井地质观测必须记录在正规、专用的地质记录本上,各种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各种图纸必须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统一标准、图例、图示做图,随时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
(十)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
年报应于2月1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各类保安煤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量、计算和留设,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和备案。
第三节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应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需要地测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按规定事先联系,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三、与掘进区队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门必须向掘进部门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掘进施工和管理单位在地质调查、探煤厚、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测部门应随时把所获得的地质情况通知施工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如遇特殊地质情况和地质预报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
(三)巷道掘进施工可能遇到因地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地质预报等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掘进工作面停头,必须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剖面调查必须到停头位置。
四、与采煤区队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门必须向回采单位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定的依据。
(二)地测部门应按规定正常进行工作面地质调查,包括工作面探煤厚、采高、浮煤、构造煤柱尺寸、煤层底板走向和倾向等内容。
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三)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参与标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其他部门与地测部门的联系
(一)矿井各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与原地质报告中有不相符的地方或出现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地测部门到现场掌握情况,并根据地测部门的安排组织下一步生产工作。
(二)所有煤、岩巷的钻探成果资料,必须及时报地测部门进行分析,以便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地质资料,指挥生产作业。
第四节生产矿井地质台帐、卡片
一、地质台帐、卡片
(一)地质构造素描卡片。
(二)大、中型地质构造台帐。
(三)井筒石门见煤点台帐。
(四)井上、下地质钻孔台帐。
二、填制要求
(一)各种台帐、卡片必须按统一格式纳入计算机管理,逐项认真填制,做到数字正确,字迹工整、附图清晰整洁。
(二)各种台帐、卡片均需注明登帐(卡)人,审核人与登帐(卡)日期,编好页码、建立目录,并用软盘另作备份,另外按年度打印后加封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节生产矿井地质图件
一、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的地质图件
(一)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形图(1:
2000~1:
10000)。
(二)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1:
2000或1:
5000)。
(三)矿井地质剖面图(1:
1000~1:
5000)。
(四)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
200或1:
1000)。
(五)日常用图
1、采区分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
1000或1:
2000)。
2、采区地质剖面图(1:
500~1:
2000)。
3、井巷地质素描图。
二、图纸绘制要求
(一)除井巷地质素描图外,其余各类图纸全部用计算机成图,重要图件须作有备份。
(二)矿井综合性图件,原则上每年末填绘、补充修改一次。
但在涉及编报水平、采区及其它地质资料或图纸内容上有重大变动时,须及时填绘、补充、修改。
(三)自每个采区开始开拓起,即要建立正规的采区分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并随采掘工程的进行填绘工程进度和地质资料。
每月5日前修改补充后正式成图(指已复测过的井巷工程)。
(四)井巷地质素描图每次现场观测的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填绘,井巷施工全部结束后应全面修整。
主要井巷在全部完工后一月内成图。
第三章 防治水规定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我公司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所属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各煤矿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各煤矿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六、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各煤矿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九、各煤矿要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十、各煤矿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一、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一)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二)各煤矿要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2、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4、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5、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6、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三)各煤矿要每3年对水文地质类型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
≤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180<Q1
≤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
≤2100)
Q1>2100
(西北地区Q1>1200)
Q2>3000
(西北地区Q2>2100)
突水量
Q3(m3·h-1)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二、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1、各煤矿必须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2、各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煤矿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3、煤矿必须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台账;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12)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15)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4、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5、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一)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四)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2、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3、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4、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5、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6、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7、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8、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一)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各煤矿要建立雨量观测站,进行降雨量观察和分析。
2、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3、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二)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
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三)矿井必须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四)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1、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2、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测定的面积:
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3、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4、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5、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6、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7、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8、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9、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1)小突水点:
Q≤60m3/h;
(2)中等突水点:
60m3/h<Q≤600m3/h;
(3)大突水点: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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