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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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防范和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企业要害部位、经济部位、贵重物品、安全防范、违法人员帮教、安全值班的管理和奖惩考核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重点要害部位
第三条重点要害部位:
档案室、香料裤、锅炉房、成品库、四车间(放射源)、五车间(放射源)、质量管理科(化验室)。
第四条要害部位由安全保卫科责审定,厂长批准。
在审定要害部位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安全保卫科负责建立健全要害部位档案,制定要害部位保卫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第六条要害部位保卫措施的落实,由部门行政领导负责。
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负责的《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责任书》,年终由安全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七条人劳部门为要害部位配备人员,应事先征求安全保卫科意见,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科要及时向人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要害部位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科,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要害部位存在隐患,要督促部门领导及时整改。
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保卫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致使发生案件和事故的,由部门领导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经济部位
第九条经济部位是指单位集中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和重要物资仓库;
第十条经济部位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直接经管人)负责的《经济部位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
年终由安全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经济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科会同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结合部位具体情况研究决定,由经管部门领导和直接经管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经济部位直接经管人要经常对本部位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抓紧整改。
逾期未整改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的,由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贵重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贵重物品是指公用电视机、收录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电脑、重要精密仪器、贵重金属和有色金属等;
第十四条贵重物品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负责的《贵重物品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年终由安全保卫科按合同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集体使用的,明确专人保管,保管期间被盗的,由保管人负责;使用期间被盗或丢失的,由使用人负责,不登记或未明确专人保管的,发生被盗或丢失,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第五章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汽由库、香精库、液化气储存站、油漆库、成品库、包装材料库、烟叶库等易燃易爆部位动用明火作业,须事先制订切实可靠的技术安全措施,并填报《动用明火申报表》,报安技处、安全保卫科审查同意后,方准动火,否则发生事故由违章指挥或操作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车间的重要物资仓库,节假日应由部门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于放假前送安全保卫科备查,不得用节假日加班生产人员代替安全值班人员。
因不安排值班人员发生案件或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应经常在责任区巡回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安全保卫科值班人员联系;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包括门卫、巡逻、澡堂、自行车棚、单身宿舍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中睡觉和擅离值班岗位。
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案件和事故,由值班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下列条件作为单位及主管领导年终总结评比先进的基本条件:
(一)、部门全年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部门职工全年没有因违法犯罪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
(三)、部门职工全年受罚款、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人员:
1、五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2、二、三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四;
3、其它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4、科室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由部门推荐参加评选厂治安保卫积极分子:
(一)、符合本办法第8条的主管领导和治保会成员;
(二)、全年未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负责人;
(三)、全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要害部位安全负责人、经济部位直接经管人,贵重物品保管人;
(四)、负责帮教违法人员,一年内停止违犯罪活动,并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明显进步的帮教小组成员;
(五)、能遵纪守法,全年受罚款、行政、治安处罚的人数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科室不超过百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由安全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随时表彰奖励:
(一)、值班护厂中尽职尽责,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捕获作案分子,有效地防止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协助公安、保卫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检举揭发和抓捕犯罪分子及违纪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当月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或当月有一名职工被劳动教养或依法拘留、逮捕,部门主要领导、治安会主任、副主任当月免奖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部门主管领导当月免奖外,经济损失的部分从本部门奖金中扣回:
(一)、拒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二)、节假日不安排安全值班人员,致使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三)、同类案件或事故当年发生两次以上的;
(四)、发生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由于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案件和事故,除责任者当月免奖外,视情节由本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六条要害部门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和部门安全负责人当月免奖,并取消年度合同奖;
第二十七条经济部位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当月免奖并取消年度合同奖;
第二十八条因领导、工作人员违犯制度或失职造成的案件或事故,除有关责任者当月免奖和免去职务津贴外,视其情节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九条贵重物品发生被盗和丢失,该物品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当月免奖,因保管人和使用人违犯制度或失职造成被盗或丢失的,视情节由本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第三十条贵重物品不登记,发生被盗或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对保管(使用)人处罚外,单位主管领导当月免奖,破案后追回的被盗(丢失)物品,收回归厂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重点和要害部位是企业保卫工作的重点。
为了加强企业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企业重点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及办法;本办法适应于企业重点和要害部位管理;下列办法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本办法的条文。
第二章重点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管理部门是本厂安全保卫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重点和要害部位实施管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节假日重点查;
(二)、与重点和要害部位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信息网,随时询问管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重点和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重点和要害部位范围
(一)、八鱼烟库、卧龙寺烟库、厂内烟叶周转库;
(二)、香料库、化工库、纸箱库、商标库、润滑油库、
麻袋库、成品库;
(三)、配电中心、各车间配电室;
(四)、各车间料房;
(五)、各车间除尘室、空调室;
(六)、财务出纳室,各车间保险柜;
(七)、锅炉房。
第五条、要害部位由安全保卫科和安技处负责审定,厂长批准。
在审定要害部位时,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保卫科负责建立健全要害部位档案,制定要害部位保卫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第七条、要害部位保卫措施的落实,由部门行政领导负责。
部门领导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员负责的《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责任书》;
第八条、人劳部门为要害部位配备人员,应事先征求安全保卫科意见,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科要及时向人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要害部位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科,并抓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要害部位存在的隐患,要督促部门领导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保卫科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致使发生案件和事故的,由部门领导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济部位是指单位集中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和重要物资仓库;
第十一条、经济部位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直接经管人)负责的《经济部位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年终由安全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经济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科会同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结合部位具体情况研究决定,由经管部门领导和直接经管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经济部位直接经管人要经常对本部位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抓紧整改,逾期未整改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由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贵重物品是指公用电视机、录音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摩托车、重要精密仪器、摄像机、微机、贵重金属和有色金属等;
第十五条、贵重物品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负责的《贵重物品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年终由
安全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贵重物品要确定专人管理。
固定专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
集体使用的,明确专人保管。
保管期间被盗的,由保管人员负责;使用期间被盗或丢失的,由使用人负责。
不登记或未明确专人管理的发生被盗或丢失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宝鸡卷烟厂治保会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序的进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了治保会人员组成及工作制度,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治保会的管理。
第二章治保会管理
第三条、治保会组成人员
(一)、治保会由企业党、政、工、团等部门领导和基层党群领导组成,由企业党政领导担任主任;
(二)、基层设立治保小组,由基层党群领导任组长。
第四条、治保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应定期研究工作,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和治保业务,半年总结一次工作,遇重大问题应随时开会商量;
(二)、安全检查制度: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认真解决。
(三)、请示汇报制度:
经常向所属基层组织和上级公安
保卫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治安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请
示报告;
(四)、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应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不断改进工作。
宝鸡卷烟厂“三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工、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维护厂规厂纪,为生产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民工、临时工、外包工”进厂工作的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三工”人员管理。
第三条、定义“三工”:
临时性民工、外包工、合同工。
第二章“三工”人员管理
第四条、“三工”人员管理内容
(一)、“三工”人员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管理。
(二)、凡要求进厂工作的“三工”人员,应由本厂一名正式职工介绍或由施工队负责人统一担保,凭本人身份证,经厂劳动人事处批准,签订合同,交纳押金后到保卫部门注册登记;
(三)、凡来厂工作的“三工”人员必须到劳动人事部
门,保卫部门登记办理上岗证和临时出入证,凭上岗证和出入证进入厂区;
(四)、凡居住在厂区的“三工”人员要及时到保卫部门申报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一次签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期限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五)、在厂工作的“三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厂规厂纪,不得在厂区内(包括宿舍、临时工棚)贩毒、吸毒、嫖宿、聚众赌博、打架斗欧,不得盗窃国家财产,偷摸公私财物,不得违犯厂内禁火制度;
(六)、凡来厂工作的外包工程队、运输队、安装队必须交纳治安保证金300~5000元,(具体交款数额由保卫部门按其来厂工作时间长短和民工数量决定)。
凡不交纳保证金的不能进厂工作;
(七)、“三工”人员节假日进入厂区加班,必须在节假日之前到安全保卫科办理加班手续,凭加班手续和出入证进入厂区;
(八)、“三工”人员违犯厂规厂纪的按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事调解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企业内部职工的安定团结,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预防和减少各种民事案件的发生,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更好的为生产经营服务,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民事调解的性质、方针、任务、原则及调解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内外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四条、性质:
民事调解工作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第五条、方针:
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八字方针,及时处理纠纷,做到“发现问题快、调处问题准、解决问题稳”,出现问题不推不拖。
第六条、民事调解的任务
(一)、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债务、瞻养、抚养、继承、邻里纠纷等。
(二)、调解治安案件,如轻微侵害、打架斗殴、毁坏财物、少量盗窃、轻微伤害、虐待、遗弃等案件。
(三)、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厂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职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七条、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双方自愿、就地解决”的调解原则。
对纠纷比较复杂或案情重大的,车间(部门)可与安全保卫科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如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时,可建议双方向法院诉讼。
第八条、调解范围
(一)、安全保卫科负责调解一般干部和职工中的纠纷,中干以上由厂部解决;
(二)、车间(部门)发生的纠纷,由车间(部门)调委会或调解员先行调解,否则安全保卫科不予接待;
(三)、两个车间或两个部门的调委会或调解员共同协商解决。
如有争议,可由安全保卫科出面共同协商调解;
(四)、车间(部门)的职工与外单位人员发生的纠纷,一般由本车间(部门)自行解决,如关系重大确有困难时,可由安全保卫科出面共同协商调解。
第九条、调解人员职责
(一)、安全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车间(部门)调委会负责人会议。
听取汇报、检查、总结调解工作经验,传达上级司法部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有关厂规厂纪制度的学习;
(二)、各车间(部门)调委会应定期组织调委会成员和调解小组负责人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防微杜渐,取长补短,研究疑难问题;
(三)、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事实有着落,调解有结果。
调解结束后应填写“调解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厂安全保卫科,以便汇报留档;
(四)、坚持回访制度,巩固调解成果,防止事态反复;
(五)、各调委会成员不得寻私舞弊和接受贿赂;
(六)、不得对当事人打击报复;
(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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