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供销总站法治宣传手册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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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供销总站法治宣传手册最新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成品油供销总站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一、引言
二、警句
三、案例
第一部分加油站
案例一:
加油站内贼盗油30吨,怕败露砸坏6台加油机
案例二:
加油工帮客户倒卖油卡的潜规则
第二部分成品油库
案例三:
民警偷油2万斤逃亡百天终自首
案例四:
一时贪心监守自盗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案例五:
中石化员工监守自盗柴油200余吨,价值170余万元
第三部分配送车辆
案例六:
油罐车司机半年偷卖柴油120余吨
四、企业法律法规及刑法
五、结语
引言
随着近几年成品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在我们油库和加油站出现个别不法分子偷盗油品、卖油卖卡的案件,为了加强站库管理,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我们针对油库、加油站个别不法分子的监守自盗行为,以各省、市发生偷盗油品的案例为题材,编纂此法治宣传手册。
警句
案例
第一部分加油站
案例一:
加油站内贼盗油30吨怕败露砸坏6台加油机
身为加油站员工的高某和徐某俩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工作之便疯狂盗油30多吨。
后来怕事情败露,他们雇人将6台加油机的仪表盘砸坏。
近日,警方成功破获此案,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徐某是市某加油站的员工,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偷偷配制了加油机的钥匙,并私下设置加油机仪表盘的数据,先后盗窃柴油和汽油30余吨,获得赃款20余万元。
2011年6月,该加油站在盘库时,发现亏损较大,便对员工进行调查。
高某和徐某为毁灭证据,预谋雇用刘某、李某等6人,于7月19日凌晨,乘车来到加油站,将6台加油机仪表盘砸坏并迅速逃离了现场。
案例启示:
1、对加油站罐区库存量应采取定期检查,加大巡查力度,让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
2、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设备的管理力度,针对个别存有可偷可盗的漏洞,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手段加以添堵。
高某和徐某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相当大的侥幸心理,当事情败露后,没有投案自首,却采取知法犯法的行为,雇人毁坏公共设备,严重触犯法律。
案例二:
加油工帮客户倒卖油卡的潜规则
这究竟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呢?
据办案民警透露,面对调查,部分加油站工作人员显得不以为然。
在一些人看来,代客户倒卖油卡,收些好处费,似乎早已成为本行业的潜规则。
近日,某省报社随机暗访了市区多家加油站。
虽然加油站管理方都明确表示不能通融。
但私下里,部分加油站工作人员还是表示愿意提供服务,但要收取一定手续费。
“一般收10%,要是你量大,还得多加点。
出了事,我不负责。
”一名工作人员谨慎地说。
“这其实早就是公开的秘密了。
只要不过分,很多单位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出租车车王某就曾多次遇到此类猫腻。
加完油交费,常常看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把现金装入自己腰包。
“碰到他们极力忽悠你一次加200元,十有八九就是前面有人的加油卡上故意刷多了。
”王某发现,大部分公车司机,虽然想多“揩油”,但一般还不太敢把加油卡完全交给加油站工作人员长期合作,而是通过多刷卡少加油的方式单笔交易。
案例启示:
1、从加油站本身来说,一是应该对加油站的员工采取经常性教育,不能只是盲目追求效益;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如多角度配备摄像头等方式;三是对代卖油品的工作人员决不能姑息,加大处罚力度,抓到一个绝不手软。
2、从各企业单位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卡帐的管理力度,加油站倒卖油品绝不是只是加油站单一的问题。
只有在双方同时做出成效,才能有效抑制油品倒卖。
第二部分成品油库
案例三:
民警偷油2万斤逃亡百天终自首
身为海伦市石油北油库的值班民警张二铁(化名),看到同班的民警盗油,不但没有阻止,还与其合伙一起盗油。
他们乘值夜班之机,先后作案22起,盗得柴油1.6万公斤,汽油2500公斤,总价值人民币5.9万多元,所盗油品销售后,得赃款8000余元。
事发后,张二铁为逃避法律的处罚出逃。
日前,逃亡了115天的张二铁来到海伦市检察院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年29岁的张二铁在海伦市石油北油库任经警。
据其交代,他在巡查油库的时候,发现同事李某等人往油库外用塑料桶拎油,李某一看被张二铁发现,就劝张二铁跟他一起偷油。
张二铁没有经得住金钱的诱惑。
此后,每逢他们几个人当班,便合伙盗油。
开始的时候,2人是从油库卧式罐量油孔用塑料管往出抽,每回抽几桶到十几桶不等,后来竟然从泵房排气孔直接泵油。
盗出油的数量越来越多,一部分在油库外直接卖给了买主,另一部分则用微型车倒走后再转卖。
张二铁与同伙偷盗油品所得赃款计8000余元,全部用于吃喝挥霍。
当事情败露后,张二铁畏罪潜逃。
经过了115天的逃亡生活,最后来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案例启示:
1、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偷油人员有可趁之机。
2、该油库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于治安巡检、值班检查、设备监控等工作不够重视。
首先,张二铁作为油库巡检民警,没有坚守岗位职责,发现有人犯罪偷盗油品,没有进行制止,反而还参与一同盗油,知法犯法。
其次,金钱的欲望不断提升张二铁的侥幸心理,所偷盗的油品一次比一次多,变本加厉,终食恶果。
最后,张二铁的逃亡,是出于人的本能,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逃亡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一时贪心监守自盗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被告人欲盗窃公司的成品油,最后不但一分钱没捞着,还白白搭上了一辆油罐车,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6月16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作案工具——无牌“解放”牌油罐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任某、李某和王某均系广饶县某大型企业职工,2008年12月份,王某与史某预谋到本公司成品油库盗窃汽油,两人筹集资金购买一辆无牌装载30吨的“解放”牌油罐车及扳手、水龙带等作案工具,以备实施盗窃。
因公司管理比较严格,元旦前后,王某邀成品油库负责从油罐中直接放油的李某作为内应一起参与。
李某一时动心,同意给他们做内应,并建议让成品油库班长任某和当班员工张某一起参与,这样盗窃时就不会被值班人员发现。
2009年1月7日晚,李某、王某与史某约任某一块吃饭,席间,向任某说明了意图。
刚开始任某认为风险太大不同意,但经不住他们的劝说和利益的诱惑,最后也表示同意。
于是4人进行了分工,任某利用班长的职务便利负责开启油泵,并且不让成品油罐区的操作员工巡检,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打开汽油阀门,王某和史某负责在厂外往油罐车内放油。
次日凌晨,4人按事先预谋实施盗窃行为,用水龙带从油库接到油罐车上,任某告诉当天晚上值班的工作人员不用巡检,并将阀门压力加大。
在盗窃过程中,他们被公司保卫人员发现。
王某和史某逃跑,任某和李某则装作没事继续上班。
经测量、鉴定,4人共盗窃93#汽油10.06吨,价值66780元。
当天上午,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任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与王某共同窃取本单位财物,价值667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王某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启示:
本案例是一桩一次性盗油案例,案例中有3人属于本公司员工,在整个事情发展过程中,他们都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对各种操作流程了如指掌,并存有较大的侥幸心理,认为“倒霉事”不会第一次就降临在自己的身上,他们正是以这种铤而走险的方式对自己的人生、未来进行一次性赌博,在被抓获后,懊悔一生。
案例五:
中石化员工监守自盗柴油200余吨价值170余万
孙某和张某是中石化鲁皖输油管理处泰安站(以下简称泰安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负责管道巡线和阀室。
2007年的一天,两人在山东省肥城市某处排气阀室维修管道时,意外发现排气阀里能出成品柴油。
输油管道每隔一段时间输送不同型号的柴油,排气阀用于排除输送不同型号柴油之间的气体。
看着排气阀管道内汩汩流出的柴油,他俩想起班长李某经常为油库里经费不足而愁眉苦脸的样子。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咱可以‘靠油吃油’啊,有这么好的条件,不但能弄点钱补贴办公经费,还可以发点福利。
”两人商量后将这一发现“及时”汇报给了班长李某。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李班长说:
“油库里经费确实紧,少弄点也可以补贴经费、发点福利,你俩排油的时候注意点,别让油压掉下来,出油量别过大,否则会自动报警的。
”
孙某和张某得到班长的首肯后,当天晚上就找了8个能装25升柴油的白色塑料桶,开着巡线的越野车来到阀室,拧开排气阀,将事先买好的软皮输油管接到排气阀的一头,8桶油很快都接满了。
孙某和张某两次共接了16桶油,卖给经销柴油的赵某,得了1600元钱。
张某给了班长1000元钱,剩下的钱和孙某分了。
这次交易,赵某也看出买的柴油来路不正,因为柴油的质量很高,但价格十分便宜,又考虑到孙某和张某是输油管理站的员工,他估计这油肯定是偷偷弄出来的。
随后,孙某觉得一趟趟用塑料桶运油太麻烦,他也猜到赵某早就看出油的来源了,于是干脆让赵某开着他自己的面包车带着塑料桶,一起到排气阀室接柴油,赵某现场点钱。
5个月后,由于用桶运油比较麻烦,赵某干脆把面包车后座拆掉,安装了一个能装700公斤油的铁罐。
从2007年9月到2010年底,赵某一共拉了50多车柴油。
2009年12月,孙某调到外地去了,张某又找到了另外两个年轻的同事小王和小张,帮他望风、清理阀室,同时让赵某开着改装的面包车跟着去接油。
持续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被发现,张某认为事情不会暴露,就让赵某加大运油量。
2011年3月,赵某花8万元买了一辆厦门金龙大面包车。
他找人拆下后座,加工了一个可盛装2吨柴油的铁罐,放在面包车里。
改装好后,赵某雇了个司机开原来的小面包车运,他开着大面包车运柴油。
李班长一直很信任张某,觉得他办事比较稳当,人可靠。
张某具体怎么弄油,用什么车拉油,卖到哪里去了,他也不过问,觉得过问太多会让人觉得不相信人家,脸面上过不去。
李班长交代,“根据排气阀室里出油地方估计一次就是能出1000来块钱的油,用巡线越野车拉油,能拉多少油啊。
”哪想到张某他们胆子越来越大了,贪欲也进一步膨胀,已经发展到不分黑白天,只要有空,两辆面包车一起去拉油的地步了。
一车车的油被拉出去,换成了一叠叠的钞票。
这些钱除了给班长一小部分当做招待费、办公经费、福利费外,其余的全被张某等人私分了。
2011年9月,肥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频繁往返于一个地方,隐约闻到空气中一缕柴油味,顿时引起警觉。
民警上前盘查,打开面包车车门,闻到浓烈的柴油味,民警发现车厢里大铁罐装满了柴油。
在进一步询问下,面包车司机赵某交代了这2吨柴油是从阀室里偷来的。
民警根据线索继而抓获了所有涉案人员。
初步查实该案中输油管道内被盗柴油共200余吨,涉案价值170余万元。
审查逮捕阶段,李班长懊悔地说:
“是我没带好头,不该同意他们在排气阀内偷油,我没管好下属,监管不力!
办公经费少应当向上级反映,更不能当成犯法犯罪的借口。
我的工资这么高,犯这样的错误丢失了工作真是不应该。
”10月27日,孙某等5名泰安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被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案例启示:
1、孙某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针对设备管理漏洞,偷盗油品,来谋取暴利。
2、中层干部的玩忽职守,纵容下属犯错,没有及时制止,把莫须有的理由当借口。
3、该单位对油库管理稀松,偷盗油品多年,最后还是由外界的执法人员发现的,是企业在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三部分油品配送
案例六:
油罐车司机半年偷卖柴油120余吨
某市单位油罐车司机与押运员监守自盗,在运油途中把油罐车内的0号柴油倒卖给地下加油站的老板。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他们累计偷油120余吨,牟利80余万元。
日前,闸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油罐车司机朱某、押运员李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地下油站老板与其手下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至6千元不等。
一张收油名片毁掉两个人
朱某和李某,是某市单位油罐车司机和押运员。
2008年8月,两人开始搭班负责将公司油罐车上的0号柴油运输到4个加油站。
9月,两人出车时,有人把一张名片塞进了副驾驶室,名片上印有“收油一条龙”字样,坐在副驾驶室的李某顺手收下。
几天后,他们商量“靠油吃油、弄点外快”。
按行规,每辆油罐车装的柴油在运输过程中是允许有损耗率的,少个百把升也无所谓。
按公司规定,司机将油罐车开到加油站后,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应先用测油尺对油罐车进行测油,随后油罐车向油站输油,最后由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送油单上签收。
但在他们负责运输的四个加油站中,李某和某某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混得比较熟,所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大都让李某自己测量油罐车的油量,有时连收油单上的签字都让李某代签。
李某还发现该加油站路面不平整,加上加油站用于测量油量的油尺年已不准,常常会发生测出的油量大于实际油量的情况。
于是,两人合计,只要头一站油是送某某加油站的,他们就偷油。
半年偷油120吨赚80余万
如何偷油以及与朱某交易细节略表。
一开始李某与朱某每次卖5桶至6桶,每桶220升,可以卖得5000元-6000元,这样一直卖了三四个月。
偷油频频得手,两人作案频率越来越高,截止至2009年12月,累计偷油达80余次,平均每次窃得0号柴油约1.5吨,总计窃得0号柴油约120余吨,价值约80余万元。
法院:
构成盗窃罪应予以严惩
经查,这家单位的油罐车在运输期间,通过卫星GPS24小时全程监控车辆的运行,并规定无故不得随意中途停靠,长时间停靠需报告说明,在运输途中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开放出油口。
被告人李某非专设押运运输油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油罐车为危险品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必须设定两人运输,故李某工作职责仅限于装卸油时的辅助性工作,而在运输途中公司是严禁开启出油口的。
因此,被告人李某、朱某、地下加油站所涉及人员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例启示:
1、除了设备管理漏洞需要注意防范外,还要注重人员管理上所存在的漏洞,李某、朱某利用加油站在验收环节上的疏漏以及工作便利,实施油品盗窃。
2、罐车尽管是GPS24小时监控,但是油品偷盗长达半年之久,对于设备监控的利用上落实不到位。
刑法
盗窃行为,在法律上有个罪名: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公财物,就包括“油”这个事物。
不论是汽油、石油、柴油、花生油、菜籽油、小磨香油等都包含在内。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结语
该手册收录的案例均为石油、石化内部已发生的典型案例,6个案例所阐述的内容从不同角度直接反应出当前石油石化企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偷盗油品、倒卖油品的现象,是教育员工的良好素材。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不法分子在作案时,都是抱着巨大的侥幸心理,他们不是不知法,而是不清楚在偷盗犯罪后对自身的影响有多大。
因此,我们除了要加强和改进管理模式,发现并完善设备漏洞,还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
我们要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抑制并控制个人欲望,在工作和生活上敲响警钟,做到踏踏实实工作,为企业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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