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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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修改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草拟稿)(2013年2月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二章园舍建设
第四条幼儿园布局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当根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点。
第五条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卫生环保、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二、应设置在安全区域,避免各种安全隐患,严禁在污染区、自然灾害多发区及附近设置幼儿园,避免交通干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以及噪音大、采光差的区域。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医院、殡仪馆、通讯发射塔(站)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六条)
第六条园舍建设要求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遵循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
二、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物内。
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保健室应设在一层,其他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1.1.3条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第三十一条,借鉴辽宁标准)
第七条建设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宜过大。
全日制幼儿园以3-12个班为宜(陕西、贵州为6-12个班,辽宁为3-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河南为18个班)。
寄宿制不宜超过9个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借鉴陕西、贵州、河南、辽宁)。
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借鉴河南、贵州)。
二、班级人数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托班(2-3岁),每班15-20人(借鉴辽宁)。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增加最多不超过5人(借鉴贵州)。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根据规模和四川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户外活动面积、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下表标准(见下表)。
规模
用地
面积
(㎡)
建筑面积
(㎡)
生均建筑面积(㎡)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
(㎡)
生均绿化面积(㎡)
3个班
1350
810
9.9
≧2
≧2
6个班
2700
1773
9.9
9个班
3780
2481
9.2
12个班
4680
3182
8.8
依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贵州、辽宁依据的此标准,河南依此标准但附选配指标,陕西用地面积依此标准、建筑面积依新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我省原《办园基本要求》依据此标准)。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中城市幼儿园的指标为60平方米。
贵州、河南为45,辽宁为50,陕西分开表述)。
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依据《城市幼儿园建筑定额》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为90,各省基本一致)。
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第条为45,我省原为30)。
村级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照一个班的最低标准设置。
(我省原有)
第九条园舍构成
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可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
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等)、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制作及活动器械储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职工卫生间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设网络控制室。
三、生活用房包括: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涤消毒间、主副食库房、烹饪间)、教职工餐厅、炊事员更衣室、开水消毒间等。
(以上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借鉴陕西、辽宁)
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寄宿制幼儿园的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20、30、40平方米。
(依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园舍面积参考指标)
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
第十条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
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关注幼儿的兴趣、需要和学习特点,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二、园内设施设备及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达到《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十一条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跳跃、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进行配备,并根据需要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第十三条办公设备配备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
配备专业报刊、教师工具书及教参书、教学图片、音带等,并定期更新、补充。
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卫生保健设备配备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并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设备配备
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寝具、食堂设施设备等。
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幼儿大便器、小便器或便槽等。
寝室内应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
厨房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烤箱、冰箱等必要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我省原《办园基本要求》、,借鉴河南、贵州、陕西、辽宁)
第十六条安保防卫设施设备配备
幼儿园应配齐警棍、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或门禁系统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各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按《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配备。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或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借鉴河南),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陕西5年,辽宁3年,我省原为5年)。
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6个班以下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或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名(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辽宁为高中)为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不足25名的小型幼儿园或单设的幼儿班,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以上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
全日制幼儿园按3-6个班配1名,7-12个班配2名。
寄宿制幼儿园应适当增加。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幼儿园所需的财会人员、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规定配备。
(以上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借鉴河南)
第五章保教工作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防止和避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第二十条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家庭、社区等各种教育资源,与小学相互衔接,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幼儿健康检查、定期卫生消毒、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病儿隔离、药物管理等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正规,安全卫生。
幼儿膳食搭配科学、营养足量并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幼儿和教职工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分开。
(以上依据《幼儿园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园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必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定期向教职员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应急演练,将幼儿的安全教育纳入一日生活,增强安全意识。
校车的配置、管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以确保师生安全。
(此章节主要考虑现在非常强调幼儿园安全工作,单独列了一章,贵州为单独一章)
第七章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举办者要确保幼儿园经费投入,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依法筹措幼儿园所需经费,保障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招补。
幼儿在入园之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建立幼儿园与家庭、社区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
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以上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借鉴贵州、辽宁、陕西)
第八章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城乡幼儿园。
2.规模在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小学辐射幼儿班(学前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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